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5月19日印發,共七章二十七條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發的《規定》(財會〔2013〕18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 發布機關: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規定解答,出台意義,制定過程,適用範圍,內容形式創新,學分要求,學分登記,管理要求,考核評價,管理體制,實施要求,徵求意見通知,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辦法發布

財會〔201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財務局:
為了規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我們制定了《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8年5月19日

辦法全文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督指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統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框架,定期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統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二)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四)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採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網路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
第十三條 參加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制定。
第十四條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並在培訓結束後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繼續教育登記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入所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指定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第十五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畫、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畫,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範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十七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幹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十八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並在培訓結束後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
第十九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並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四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行為,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可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中央主管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同時廢止。

規定解答

出台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以來高度重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並在法律層面作出明確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後的《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黨的十九大明確要求要“辦好繼續教育,加快建設學習型社會,大力提高國民素質。” 2015年8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原則、要求、管理體制等作了明確要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是我國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已達近2000萬人,廣泛分布在我國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中,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貫徹落實《會計法》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有必要制定《會計繼續教育規定》,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修訂後的《會計法》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行政許可,會計人員管理工作需要轉型升級。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做好新時期會計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從制度上引導、督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履行繼續教育義務、提高業務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最終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有效途徑。

制定過程

為提高《會計繼續教育規定》起草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我們嚴格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工作規程,遵循科學嚴密的起草流程。《會計繼續教育規定》的起草制定歷時一年多,主要經歷了以下階段:
一是研究起草階段。在配合國家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清理工作過程中,我們即著手研究會計從業資格行政許可取消後的會計人員管理問題。2016年11月,我們赴河北省進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政策專題調研,聽取地方財政部門對包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在內相關會計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聽取地方意見、系統梳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根據《會計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有關要求,經過多次討論修改,形成《會計繼續教育規定》(討論稿)。
二是公開徵求意見階段。2017年6月1日,我們印發《會計繼續教育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分別徵求財政部內相關司局、省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根據各方反饋意見,我們對徵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會計繼續教育規定》(送審稿)。
三是調整完善階段。2018年5月,《會計繼續教育規定》(送審稿)完成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簽程式後正式發布。

適用範圍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提高能力素質的一項制度安排,應當面向所有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因此,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均納入繼續教育範圍。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內容形式創新

《會計繼續教育規定》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框架,定期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
針對上述繼續教育內容,《會計繼續教育規定》規定了靈活的繼續教育形式。除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外,還包括參加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會計類專科以上學歷(學位)教育、承擔會計類研究課題、發表會計類論文、出版會計類書籍等繼續教育形式,使繼續教育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實踐緊密結合,提高繼續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學分要求

《會計繼續教育規定》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有關規定,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考慮到各地區繼續教育的實際情況,《會計繼續教育規定》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培訓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中央主管單位制定,各地和有關中央主管單位可適當調整學分與學時的對應標準以及相關的認定和計量方式;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會計繼續教育規定》規定了全國統一的學分計量標準。

學分登記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會計繼續教育規定》充分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儘量簡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手續,具體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入所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指定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管理要求

為保證繼續教育質量,《會計繼續教育規定》明確了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師資要求、工作要求等,強調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從事《會計繼續教育規定》禁止的行為。同時,強調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考核評價

《會計繼續教育規定》充分體現繼續教育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基本原則,一是強調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二是強調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並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三是強調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管理體制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其中,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督指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實施要求

貫徹落實《會計繼續教育規定》,各地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應著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宣傳解讀。各地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應當通過各自政府部門網站、報刊、雜誌等媒體,對《會計繼續教育規定》進行宣傳、解讀,為《會計繼續教育規定》實施營造良好氛圍。二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儘快制定貫徹落實《會計繼續教育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三是進行系統建設。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啟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為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做好準備。四是部署開展2018年度繼續教育工作。各地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抓緊部署並開展2018年度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徵求意見通知

關於徵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意見的通知
財辦會〔201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司,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財務局,武警部隊後勤部財務部,有關中央部門財務部門:
為貫徹落實《會計法》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要求,規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活動,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我們起草了《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徵求意見稿)》。請組織徵求意見,並於2017年7月6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財政部會計司。
聯繫人:略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郵編略。
聯繫電話:略
電子信箱:略
附屬檔案:1.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徵求意見稿)
2.關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17年6月1日

徵求意見稿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規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活動,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全面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改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並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監督指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本地區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套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和技能訓練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會計準則制度等專業知識、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一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定期公布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除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一)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四)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六)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七)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要求,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五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廣網路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六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七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經所屬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第十八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60學分;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6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60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6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6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3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6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6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3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6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6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30學分;
(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60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第十九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跨省級管轄範圍發生變化的,當年度繼續教育學分可合併計算。
第二十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開展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組織開展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一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體系。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中國會計學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計人員培訓基地(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等教育資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畫、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畫,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範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並在培訓結束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繼續教育管理部門。
第六章 師資與教材
第二十五條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的業務骨幹和專家學者,建設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二十六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逐步形成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以適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建設應當堅持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加強教材開發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提倡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開發社會化,鼓勵社會上有能力的部門和單位參與編制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第二十八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評估、推薦、出版、發行、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強行推銷、搭售繼續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三十一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由於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三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的依據之一。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所在地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五條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的;
(四)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
第三十六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將各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包括:
(一)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且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
(三)其他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會計法》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要求,規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活動,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我們研究起草了《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繼續教育規定》)。現對《繼續教育規定》作出如下說明:
一、制定《繼續教育規定》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會計法》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需要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黨的十八大明確要求要“積極發展繼續教育”,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推進繼續教育改革發展”,2015年8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原則、要求、管理體制等作了明確要求,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是我國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會計法》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有必要制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需要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作為特殊從業人員,既要有良好的業務素質,也要有較強的政策觀念和職業道德水平。繼續教育是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最佳化知識結構、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增強創新創業能力的有效途徑。財政部在1998年、2006年、2013年三次修訂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促進了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在內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規範化與制度化。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要求,需要根據新的形勢進一步研究制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三是面對會計人員管理的新形勢,需要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財政部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大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清理力度,施行20餘年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即將取消,以不斷降低人才負擔和制度成本。會計從業資格取消後,會計人員管理工作面臨轉型,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做好新時期會計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從制度上引導、督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履行繼續教育義務、提高業務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最終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有效途徑。
二、《繼續教育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提出總體要求。
《繼續教育規定》適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發展的新形勢、新變化、新需求,對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出了總體要求。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均納入適用範圍。二是確定指導思想,提出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三是確定基本原則,包括以人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點,提高能力;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等。此外,還強調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二)明確管理體制。
突出簡政放權,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同時,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的管理許可權進行了劃分。
(三)規定內容與形式。
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關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形式,考慮到工學矛盾、行業差異等因素,《繼續教育規定》對繼續教育的方式和學時認定採取了較靈活的方式,明確參加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培訓、參加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和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參加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參加會計類相關考試、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承擔會計類研究課題、發表會計類論文、出版會計類書籍等均予以認可,在減少工學矛盾的同時,使繼續教育與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實踐緊密結合,提高繼續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實行學分管理。
《繼續教育規定》規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針對不同的繼續教育形式,明確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同時,強調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要參加經過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開展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否則不予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五)加強機構管理。
為了保證繼續教育質量,《繼續教育規定》提出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體系。要充分發揮現有的國家會計學院、中國會計學會等教育資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同時,明確了繼續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有關工作要求等。
(六)師資與教材建設。
《繼續教育規定》明確了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和教材建設原則,提出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評估、推薦、出版、發行、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強調,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強行推銷、搭售繼續教育教材。
(七)監督與檢查。
《繼續教育規定》確立了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應的監督與檢查機制,特別是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成果如何使用,即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重要條件。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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