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吉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權益,規範繼續教育活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職人員,以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本規定所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補充、更新、拓展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完善知識結構,提高綜合素質,增強創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建立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繼續教育的需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其中,用於繼續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於專業技術人員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比例。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資助或者捐助繼續教育事業。
第五條 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行業組織具體負責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制定、組織實施及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繼續教育工作的指導扶持,提供政策、項目和信息等服務,激勵和促進用人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障繼續教育公共服務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繼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按照繼續教育規劃,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和相關經費;
(四)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在脫產或者半脫產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檢查、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有關情況。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專業技術人員享有下列繼續教育的權利:
(一)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享受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二)對繼續教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提出投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繼續教育的義務:
(一)遵守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服從所在用人單位統一安排,遵守學習紀律和有關制度;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四)承擔與所在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應當由個人支付的繼續教育費用。
第九條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第十條 公需科目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統籌組織,專業科目培訓主要由本系統、本行業和本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當不少於90學時,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於30學時,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60學時。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的,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
(二)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遠程教育;
(四)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繼續教育方式和學時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單位的培訓機構等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機構)可以面向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具備開展繼續教育的場所、設施、教材和教學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制定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畫,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內容、培訓範圍、時間地點、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建立教學檔案,根據考試考核結果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師德高尚、業務精良、結構合理、既有理論水平又有實踐經驗的高素質師資隊伍。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聘請教學經驗豐富、社會信譽好、有一定學術研究成果的專家學者和業務骨幹任專兼職教師。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規範繼續教育機構的繼續教育行為,建立繼續教育機構信用管理資料庫,對參與實施繼續教育的機構和人員建立信用檔案,加強繼續教育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遴選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信譽度高、在繼續教育方面起到引領和示範作用的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成區域性、行業性繼續教育基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和激勵機制。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作為職業資格登記或者註冊的必要條件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制定發布繼續教育政策、公需科目指南,統籌協調指導繼續教育工作;
(二)整合繼續教育資源,建立繼續教育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台和師資庫、教材庫、項目庫;
(三)圍繞國家和省重大發展戰略,組織實施繼續教育專項工程;
(四)促進發展遠程繼續教育;
(五)其他方式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應當為繼續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制定或者發布專業科目指南;
(二)建設本系統、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平台,開發繼續教育資源,為本系統、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提供服務;
(三)組織舉辦學術研討會、技術交流會等繼續教育活動;
(四)提供其他方式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直接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繼續教育機構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並與繼續教育機構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專業技術人員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或者要求退還學習費用。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