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是為了發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事業,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 發展:教育事業
- 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
- 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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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的報告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全面提高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素質,是構築終生教育體系和建設學習型社會,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舉措,是加快我國現代化建設步伐的有效保證。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人才工作,把人才戰略擺上重要位置,並對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在內的各類人才培訓工作提出了要求。多年來,我省根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總體上講,目前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與我省作為經濟大省、人才大省的地位還不太相稱,特別是全省的繼續教育工作開展還不夠規範,也不夠平衡,一些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權利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情況,便於操作,能夠促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更好開展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把制定《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列入五年立法規劃後,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十分重視這項立法工作。省人事廳專門成立了條例的起草小組,並提出了《條例(草案)》的初稿,其後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人事廳在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多次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稿進行了反覆修改。我委較早介入這項立法工作,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與了立法的有關調研和修改工作,召開有關單位和人員座談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我委認為,總的來說,《條例(草案)》指導思想比較明確,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牴觸,所規範的內容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和可行性,可以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但也有些內容需進一步研究斟酌。
二、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問題。《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同時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條例(草案)》相應地在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等條款中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權利作了規定,但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哪些義務,《條例(草案)》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因此,建議在第十四條增加一款: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有關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繼續教育的安排,認真完成繼續教育的任務,信守有關繼續教育的約定。
三、關於職業能力等級考評制度的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類培訓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繼續教育培訓活動、提供繼續教育培訓服務的管理人員、教學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推行職業能力等級考評制度。”在我們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推行職業能力等級考評制度的規定,其具體內涵是什麼,如何執行這個制度,這個規定是否屬於行政許可,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
四、對有關條款次序作調整。《條例(草案)》第十條和二十條,分別對媒體參與繼續教育,以及金融、信貸支持繼續教育的內容進行了規定,這均屬於社會力量支持繼續教育的內容。因此,可以將第十條,調整到第二十條之前。同時將對繼續教育從業人員規定的第二十一條,調整到第十九條之前。
此外,還建議對《條例(草案)》的文字作一些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是全面提高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素質的重要舉措,對進一步加強我省人才隊伍建設具有促進意義,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草案指導思想明確,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法制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人代聯委和省有關部門赴無錫、常州市進行了調研,並徵求了部分立法專家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見。5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1、人代聯委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條對專業技術人員範圍的界定過寬,把管理崗位上的工作人員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的範圍,改變了法規草案的針對性,不利有關舉措的有效實施。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二條將專業技術人員界定為“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人員”。
2、有的委員提出,草案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繼續教育方面的職責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全面,層次也不夠清晰。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繼續教育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執行繼續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二)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三)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其他條件;(四)登記、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上報有關的統計資料;(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3、有的地方提出,專業技術人員級別高低的不同,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要求規定不宜簡單劃一;對單位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的,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可以與職務聘任周期一致。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或者半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累計時間,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72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0學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單位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的,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與職務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內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情況,無需規定人事行政部門核實的環節,實踐中也無法操作;將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學習情況作為其執業資格註冊的條件之一,屬增設許可條件,與行政許可法的精神不相一致。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五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據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出具的證明,在省人事行政部門監製的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記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情況、考試成績或者考核結果,並將其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的條件之一。”“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由專業技術人員本人保存,可以作為人才流動、崗位聘任和參加學術活動等的學習成就認可證明。”
5、人代聯委認為,草案第二十一條關於由人事行政部門對從事繼續教育培訓的有關人員推行職業能力等級考評制度的規定,沒有國家規定的依據本省也無實踐經驗不宜在法規中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草案第二十一條。
6、有些部門和委員提出,草案應當明確規定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從事繼續教育培訓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以保證培訓質量。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七條:“從事繼續教育培育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四)有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有些委員提出,目前社會上有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比較混亂,教學質量低下,草案應當增加相關內容,明確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保證培訓質量的具體要求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繼續教育培訓市場監管的措施,以保證培訓市場的健康運行。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八條:“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如實向社會公示其培訓範圍、收費項目和標準、培訓教師、培訓地點及設施等情況。”“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進行欺騙和誤導。”“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畫,保證繼續教育的教學質量,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證明。”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九條“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定期對本地區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活動進行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法制委員會還對有關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