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統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

《江蘇省統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是江蘇省 為了促進全省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素質,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內容、方式和時間,第三章 組織管理和實施,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省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素質,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統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對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統計崗位上工作的人員進行的與統計工作相關的新理論、新技術、新知識、新方法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條 統計人員繼續教育是統計管理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統計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統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統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
(一)高級統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統計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統計人員;
(二)中級統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統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統計人員;
(三)初級統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除上述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統計人員。
第六條 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是統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統計人員有權要求參加繼續教育,所在單位要保證統計人員參加統計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和其他必要條件。
(二)統計人員在參加繼續教育期間享受國家和單位規定的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三)統計人員要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的計畫安排,接受單位對其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情況的檢查和考核。
(四)統計人員在接受繼續教育後,有義務更好地為所在單位服務。

第二章 內容、方式和時間

第七條 統計繼續教育的內容要緊密結合統計工作需要,突出實用性和先進性,做到當前與長遠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普遍提高與重點培養相結合。對不同層次的統計人員確定不同的培養目標。
高級統計人員主要學習和掌握本專業、本學科最新的科技知識和相關學科的知識,掌握本專業的發展方向,提高分析能力和創造能力,成為本學科、本專業的技術專家和學術帶頭人。
中級統計人員主要結合本職工作,學習本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增長新知識,擴大知識面,培養獨立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
初級統計人員主要進行專業知識學習和實際技能訓練,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掌握科學的工作方法。
第八條 統計繼續教育以在職學習為主,同時保證必要的脫產進修時間。根據學習對象、學習條件、學習內容等不同具體情況,統計繼續教育可採用培訓班、進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和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九條 高、中級統計人員每年脫產接受統計專業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於40學時,初級統計人員累計不少於32學時。
統計人員由於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接受培訓時間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證明,經歸口管理主管單位審核確認後,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至以後年度完成。

第三章 組織管理和實施

第十條 統計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調控、行業指導、單位自主、個人自覺的機制,有組織、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統計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省人事廳負責全省統計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省統計局負責全省統計繼續教育的規劃和業務指導,擬定統計人員崗位知識、技能規範,設定繼續教育課程,制定考試考核辦法。
各省轄市統計局在同級人事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統計人員的統計專業繼續教育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要根據統計繼續教育規劃、本單位發展目標和工作需要,制定計畫,組織統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從事統計人員繼續教育活動的培訓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各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市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的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培訓單位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收費項目,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統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教師按照專兼職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由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逐步形成一支梯隊式的、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
第十五條 統計人員繼續教育經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多種渠道解決。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設立統計人員教育專項資金,促進統計繼續教育發展。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六條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統計人員繼續教育登記、考核制度。統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和考核結果記入業務考核檔案,作為統計人員任職與晉職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實行統計人員繼續教育效果評估制度。建立評估指標,將各級統計部門、企事業單位開展繼續教育的情況納入領導責任目標,對教育培訓的過程、內容、人員學習效果等實施評估,加強督促檢查,提高質量和效益。
第十八條 建立統計人員繼續教育獎勵制度。各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繼續教育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統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本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對侵害單位或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 統計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單位統一安排的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制度,以及接受繼續教育後不按規定為所在單位服務的,所在單位可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退還學習費用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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