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常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是常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7月26日發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常政發[2002]132號  
  • 發布日期:2002-07-26  
  • 生效日期:2002-07-26
【發布單位】常州市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常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常政發[2002]13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加強和規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工作,根據《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繼續教育是建設學習型城市、實施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的重要措施,是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繼續教育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注重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和先進性。
第三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任務,是使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和技能不斷得到補充、增新、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創造力。
第四條繼續教育的對象,是本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重點是中青年專業技術骨幹和學術技術帶頭人。
第二章內容、方式和時間
第五條繼續教育的內容應根據本市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按不同崗位、技術職務、專業技術人員知識結構、單位條件等實際情況確定,以新項目、新技術的開發和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為重點,學習相關的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以培養開發專業技術人員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對不同層次的專業技術人員確定不同的繼續教育內容。
第六條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學習和掌握與專業技術工作發展相關的專業知識的同時,還應學習有關適應社會發展所應具備的公共必修知識。
第七條繼續教育形式,按照分類分級的方法,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需要及條件,可採用各類培訓班、進(研)修班、學術技術講座(會議)、廣播電視教育、網路遠程教育和有組織、有計畫、有考核的自學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繼續教育的時間是每年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累計時間。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72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40學時。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學習時間高於本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
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一般為3年,在一個周期內的時間可以提前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省以上行業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基地、師資和經費
第九條企事業單位是繼續教育的主體,承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培訓任務有計畫地參加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條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各級各類培訓機構等為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
充分使用廣播電視教育、網路遠程教育,使之逐步成為全天候無教室的繼續教育基地。
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和協調各種社會力量,逐步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的實施網路。
第十一條列入市繼續教育課程目錄的繼續教育培訓活動必須接受市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培訓機構承擔繼續教育的資格須經市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市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繼續教育質量的管理,定期對培訓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對培訓質量達不到要求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取消其實施繼續教育的培訓資格。
第十二條繼續教育的教師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由各專業領域內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具有高中級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安排,專款專用。
企事業單位用於繼續教育的經費,按國家規定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屬於試製新產品的職工教育費用,屬於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職工教育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繼續教育經費逐步實行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第十四條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的收費,必須按規定報物價部門核准。
第四章組織管理和實施
第十五條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繼續教育的政策制定、總體規劃、組織協調和檢查監督。通過目標管理,對各所轄市、區及市各行業管理部門的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各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全市繼續教育規劃和上級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劃,制定本行業的繼續教育計畫,負責本行業企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六條實施人事代理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可由承辦其人事代理業務的人才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企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省和市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根據行業管理部門繼續教育計畫,制定本單位的實施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確保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按規定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條件;
(三)必要時可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接受繼續教育後的技術服務契約;
(四)按規定登記、檢查和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並上報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八條專業技術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省和市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
(二)履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自覺主動進行繼續教育,並服從本單位繼續教育的學習安排,按時保質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三)按規定與單位簽訂接受繼續教育後的技術服務契約,並執行契約的約定;
(四)接受和配合繼續教育的考核和檢查。
第十九條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以下繼續教育制度:
(一)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應登記在省人事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上。在市、轄市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下,由單位的行業管理部門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登記情況進行驗證。
(二)繼續教育統計制度。各單位及繼續教育基地應對參加繼續教育的人數、時間、內容、經費、形式、辦班種類及辦班期數、名稱等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各所轄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和市各行業管理部門將統計情況匯總後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市人事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隨機統計和抽樣統計。
(三)繼續教育評估制度。人事行政部門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定期對企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總體情況實施評估,以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和效果。
(四)繼續教育獎勵制度。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以及認真參加繼續教育學習,並運用所學知識在實際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企事業單位應定期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情況記入繼續教育證書。
第二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在脫產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期間,應享受本單位在崗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行業管理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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