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重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加強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巨觀管理,營造激勵學習、積極創新的環境,培養大批適應科技進步、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6〕17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加強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巨觀管理,營造激勵學習、積極創新的環境,培養大批適應科技進步、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初級以上職稱、中專以上學歷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三條 繼續教育堅持以人為本,以能力建設為中心,以國家需要、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為重點,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逐步形成政府人事部門巨觀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單位自主組織、個人自覺參加、社會廣泛參與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部門、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國家人事部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項繼續教育活動的開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協調,制定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
(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培訓內容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集中培訓學員的統一調訓、組織具有示範性的繼續教育活動;
(三)負責審定、發布專業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訓大綱;
(四)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的管理和發行;
(五)負責繼續教育工作體系建設,搭建服務平台,整合各類社會資源,推進繼續教育工作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六)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表彰和處罰。
第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是本行業系統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負責本行業系統繼續教育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協調,制定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
(二)按照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組織落實公需科目培訓和集中調訓學員的選派;
(三)負責本行業系統繼續教育培訓需求分析,制定專業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訓大綱,確定繼續教育導向性內容,組織編寫專業教材、課件,負責本行業系統高級研修班等專項繼續教育活動的組織實施;
(四)每一年度對本行業系統內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總結,並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負責本行業系統《繼續教育證書》的發放和登記管理;
(六)負責協調處理本行業系統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的問題。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在繼續教育中的職責:
(一)貫徹繼續教育法規,並根據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的繼續教育規劃、計畫,結合本單位實際,具體落實本單位接受繼續教育人員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的學習;
(二)確定除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規定以外的,與本單位密切相關的學習內容;
(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以及在接受繼續教育期間應該享受的權利;
(四)認真記載、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五)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每年累計不少於80學時的繼續教育時間;
(二)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學習期間,一般應享受與本人在崗同等待遇(與本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有權就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向所在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人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申請仲裁。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繼續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完成每年不低於80學時的學習任務,超出的學時不逾年累計;
(三)按照與所在單位的約定,承擔繼續教育費用,達到約定服務時限要求。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信守協定,按照約定及時、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有爭議,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適應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和市場對創新人才的需要,以培養高素質、創新性人才為導向,以政治理論、政策法規、專業知識、文化素養和技能訓練等為基本內容,倡導創新學習,建設學習型組織,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科目分公需科目、專業科目和選修科目三類。
公需科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的基本需要,經專家論證,開設相關的繼續教育公共課程,側重於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通用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培養科學精神,提高學習、實踐和創新的整體能力。
公需科目與其他科目的培訓學時分配比例一般為1∶4。
專業科目。根據本行業系統專業領域發展和人員知識更新的需求,緊跟科學技術發展趨勢,開展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的專項培訓,側重於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水準和職業能力。
選修科目。根據行業特點和不同類型人才的實際需要,在專家的指導下確定有關課程,側重於拓展學識,開闊視野,激發創新思維。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集中培訓。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單位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一定時間的繼續教育集中培訓。
(二)高級研修班。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市重大發展戰略、重點工程項目和重點攻關課題,面向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舉辦的示範性高級研修班。有關行業領域和單位結合各自優勢和特點舉辦的高級研修班。
(三)結合工作實踐培訓。由行業系統和單位結合重大項目實施或實際工作需要,對重要、特殊和關鍵崗位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採取訪問學者、業務進修、技術考察、對口支援、實踐鍛鍊、特殊培養等多種形式進行的繼續教育培訓。
(四)自學。專業技術人員結合職業生涯發展需要,按照單位安排,採取自選、自修等方式進行的個性化的繼續教育培訓。
(五)參加網上培訓、空中課堂、廣播電視等現代遠程繼續教育培訓。
(六)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學術講座或出國進修、考察。
(七)參加與所從事專業相關的專業技術資格或職業資格考試、培訓。
(八)接受學歷教育或攻讀學位。
第十四條 發揮高等院校繼續教育主渠道作用,重點扶持一批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市場前景廣、信譽度高,具有示範性的繼續教育施教機構。
鼓勵業務相關的科研院所、學術團體和企業利用自身專業技術優勢和市場運作機制,面向社會開展形式多樣的繼續教育活動;鼓勵國內施教機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先進的繼續教育管理模式和培訓項目,為國內企事業單位提供繼續教育服務;鼓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招投標形式尋找繼續教育合作者。
第十五條 普通高等院校和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的各類其他教育機構,可以在其專業範圍內從事繼續教育施教活動。
其他單位設立從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施教專門機構的,應當首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考察,最後經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具體審批辦法另行制定)。
具有培訓資質的非施教機構面向社會開展繼續教育培訓,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施教機構根據培訓主辦單位需求,制訂培訓大綱和施教方案,並負責師資選派、課程安排、組織考核(考試)和日常教學、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師資,實行以兼職為主、專兼結合,師資資源共享的原則,由本專業及相關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經驗的專家學者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經費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出資,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繼續教育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繼續教育需要,逐步增加繼續教育經費投入。
第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經常性繼續教育經費的比例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5%。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以個人身份參加的各類培訓、學習、考察等活動,經費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劃期內繼續教育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規劃可分為全市規劃、行業系統規劃和區縣(自治縣、市)規劃(計畫):
(二)行業系統規劃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依據《條例》精神及市級規劃的具體要求,結合本行業系統實際需要編制。具體規劃方案出台後應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區縣(自治縣、市)繼續教育規劃(計畫)由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精神及市級規劃的具體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具體規劃方案出台後應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規劃應與人才規劃、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周期一般為五年。在規劃實施的最後一年,對規劃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總結。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本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六條 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條例》的基本情況及各項配套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業務考核、職稱評聘重要參考依據的執行情況;
(三)繼續教育學時完成情況;
(四)繼續教育經費的落實和使用情況;
(五)繼續教育施教機構的資質情況;
(六)開展繼續教育所獲得的各項成果和效益;
(七)違反《條例》的處理情況;
(八)繼續教育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繼續教育培訓質量評估的對象是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主辦,繼續教育施教機構承辦的各類繼續教育培訓班。
(二)培訓質量評估包括培訓質量綜合評估和課程評估。培訓質量綜合評估是對培訓目標完成情況和培訓全過程的評價,包括培訓方案、培訓實施、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四個方面。課程評估是對每門課程的評價,包括課程針對性、教學內容、教師講解、教學方法、教學效果五個方面。
(三)培訓主辦單位負責對培訓班培訓質量的綜合評估,施教機構負責對培訓班每門課程的評估。培訓質量評估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簡便易行、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檢查評估工作採用普查和抽查、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區縣(自治縣、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將本地區、本行業系統繼續教育檢查評估的結果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登記是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學習基本情況的記載,其登記情況是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聘、職(執)業資格註冊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條 《繼續教育證書》是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學習基本情況的主要憑證。其記載的內容主要有學習形式、學習內容、學習時間、考核(考試)成績。其中,“學習時間”指本年度內實際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累計時間,按學時(1天算6學時)計算。赴外地或出國(境)學習的旅途時間不得計算在內。“考核(考試)成績”可用分數成績、等級成績、合格與否或結業與否等方式進行登記。凡領取結業證的,應註明結業證號。
已經建立並施行學分登記制度的行業系統,其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學習後,由本人持有關培訓證明和《繼續教育證書》到所在單位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代理人事檔案的人才交流機構辦理登記,填寫“繼續教育登記卡”。該卡由所在單位或代理人事檔案的人才交流機構保存。
第三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結合年度考核對《繼續教育證書》進行驗證,並按要求對當年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統計、匯總,上報主管部門。
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每年對《繼續教育證書》進行抽查復驗。
第三十三條 《繼續教育證書》填滿後可申請續辦,新、舊證書編號應一致。若工作調動,該證書可繼續使用。證書不得擅自塗改、偽造,如有損壞、遺失,應及時申請補發。
第三十四條 繼續教育統計管理在繼續教育登記的基礎上進行,統計數據應以《繼續教育登記證書》記載的內容為依據。統計內容主要有專業技術人員總數、參加繼續教育學習人數、參加學習類別、主要學習形式、年度學習時間累計達到80學時人數、學習比率、達到80學時的比率等。統計內容的起止時間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業系統規範化教學的指導協調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本行業系統內繼續教育規範化教學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十六條 規範化教學的主要任務:
(二)確定繼續教育的對象、提出學習任務、學習科目、學習形式、學時計算方法和考核(考試)方法等;
(三)確定施教機構、選聘教師、制定教學方案等;
(四)根據本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與分布提出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規範化教學的主要內容:
(一)本行業主要政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職業規範;
(二)本行業主要專業的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
(三)本行業主要專業技術崗位的職業能力及相關知識。
第三十八條 涉及行業繼續教育規範化教學的指導性檔案,應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與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會簽後方可下發實施。
第三十九條 集中培訓學習結束後,施教機構應對參訓人員作出書面學習效果鑑定。鑑定的內容包括參訓人員的學習態度和表現,掌握所學知識和技能的程度,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核(考試)成績等。
第四十條 培訓考核(考試)可採用開卷考試、閉卷考試、結業論文、調查報告、心得體會等多種形式,具體考核(考試)方式由培訓主辦單位確定。
第四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因故未按規定參加集中培訓學習或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及時補訓。
第四十二條 自學任務的提出可採取專業技術人員個人向單位申報確認或由單位統一安排兩種方式進行。
第四十三條 自學內容應突出先進性、針對性和實用性。自學課程應根據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結合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新水平、單位技術創新工作需要和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與能力提高的要求選定。
第四十四條 經批准的自學計畫以自學任務書的形式下達,任務書應包括學習內容、具體要求、參考資料、起止時間、學時計算、考核辦法等項目。專業技術人員根據自學任務書的要求安排自學,並接受單位的考核(考試)認定。
第四十五條 堅持人才評價、使用、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繼續教育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有其他突出事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先進集體、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工作中運用所學知識、技能作出突出貢獻的繼續教育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四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代理人事檔案的人才交流機構,不記載或不如實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繼續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