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2000年11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3.19
  • 實施時間:2001.03.19
第一條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推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事業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技能補充、更新、拓寬、提高,以適應科學技術進步和實際工作需要的一種追加教育。
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繼續教育工作,制定繼續教育總體規劃,組織示範活動,協調、指導和檢查、監督各行業、各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同級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制定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計畫、管理並組織實施。
各社會團體、學術組織可在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各類繼續教育活動。
第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緊密結合本職業務工作和所在單位長遠發展的需要,自覺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了解和掌握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提高業務技能和創新能力。
第六條 具有高、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或不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80學時;初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50學時。
按照國家有關部委規定,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考核辦法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並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它條件。
第八條 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繼續教育措施,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學習。
第九條 經單位委派或同意,專業技術人員連續脫產半年以內、半脫產一年以內接受繼續教育的,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單位與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內外脫產學習半年以上、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應當與單位就繼續教育期間的有關待遇和接受繼續教育後的服務事項訂立書面契約,並依法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與現代科學技術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結合各行業的工作需要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內容,注重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
鼓勵企業結合技術攻關、開發引進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課題進行繼續教育,解決生產經營和技術進步中面臨的問題,促進生產,培養人才。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可以採取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和在職接受高層次的學歷教育等多種方式進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自學,經參加國家和省認可的自學考試、考核合格的,可計入學時。
第十二條 鼓勵各方面力量參與興辦繼續教育基地,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和其他有條件的培訓機構,逐步建立完善繼續教育網路。
申請從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師資、設施等條件,經組織專家考核確認方可從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業務。
從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機構,應當按照教育計畫承擔相應的培訓任務,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從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的師資隊伍應堅持專職和兼職相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建立兼職教師考核備案制度,形成相對穩定的高素質兼職教師隊伍。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按下列途徑籌措: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可用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經費;
(二)事業、企業單位用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結合開發引進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進行繼續教育的費用,可攤入成本,在管理費用和項目資金中列支;
(三)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承擔部分費用;
(四)接受社會各界捐資贊助。
第十五條 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並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聘任、續聘和報考職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十六條 建立繼續教育工作評估制度。繼續教育工作情況應納入各單位目標管理的範圍,並作為評估衡量本單位和單位負責人工作業績的重要內容。
繼續教育考核工作與年度綜合考核相結合,專業技術人員因本人原因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或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的,不得晉升、續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因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而提出申訴的,所在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應從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答覆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以及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可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不予報銷學習費用或責令退還學習費用、緩聘或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等處理。
(一)不服從繼續教育學習安排的;
(二)學習期間擅自輟學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完成學習任務,成績不合格的。
第二十條 從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機構違反本規定,超標準或擅自收取費用的,由縣以上財政、物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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