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制度,推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構建終身教育體系,提升隊伍能力水平,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第25號)和《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省政府令第15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專業科目、行業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是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拓展提升。
第三條推行“評價+培養”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模式,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完善本行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機制,將繼續教育學時要求作為申報必備條件,繼續教育情況納入評審指標體系。
第四條鼓勵用人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將繼續教育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聘用、聘期考核、執業註冊、業績考核等進行銜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全省繼續教育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總體要求推進。
第六條各級人力社保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區繼續教育工作。具體負責推進本地區一般公需科目繼續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學時登記服務管理工作;協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推進行業公需科目繼續教育。
第七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推進本地區專業科目和行業公需科目繼續教育,以及專業科目和行業公需科目學時登記服務管理工作。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在繼續教育內容、學時數量和登記標準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並對各地進行指導服務。
第三章 學時要求
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度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於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不少於60學時,行業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於18學時。部分學時須通過專項知識考試取得。
第九條專業科目學習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細則》,明確學習內容、途徑,以及學時數量、登記標準,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各地結合實際,進行細化完善。專業科目學習可通過以下方式途徑開展:
(一)參加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知識考試;
(二)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進修班學習;
(三)參加學術會議、講座或訪問等專業學術活動;
(四)為完成論文論著或科研項目而進行專業研究活動;
(五)參加網路遠程教育、移動端學習;
(六)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七)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途徑。
第十條行業公需科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力社保部門明確學習課件,學習內容主要包括行業的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門明確學習課件,學習內容主要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規劃政策、職業素養、科技創新等。
公需科目學習途徑主要運用網路遠程課堂、移動端微課件、專項知識考試等手段,每門課程經考核合格後登記相應學時。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提供網路學習平台,每年更新一批學習課件。
第四章 高研班項目供給
第十一條鼓勵繼續教育基地、社會培訓機構、高校院所、大型企業等各類單位,根據相應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發展需要,設計提供高研班培訓項目。年度培訓項目計畫應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對年度備案項目計畫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培訓項目計畫的備案依據,以及承擔財政資助高研班項目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學時登記、服務和管理
第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均應根據人事隸屬關係,按照本辦法和相應行業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細則進行及時、如實登記。
第十四條各級各部門應提供學時登記服務,鼓勵各級各部門建立學時登記管理系統。未單獨建立登記系統的,可使用“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管理系統”。
單獨建立登記系統的,應定期將登記數據導入“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時,應從學時登記管理系統列印提交繼續教育學時登記情況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參加經人力社保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高研班項目,須提供繼續教育學時登記卡。
第十六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數量未達到要求的,或在學時登記中弄虛作假的,取消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資格。
第十七條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學時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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