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淄博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6.04.28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淄博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4.28
- 實施時間:1996.04.28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淄博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的原則是:按照國際慣例結合國情、市情,依法維護投資各方利益,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擴大出口創匯,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為中方合營者的原主管部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中方合營者參與合營的,可共同協商確定一個中方合營者的主管部門作為主管部門。
外資企業的主管部門為登記註冊的法定住所所在區縣外經貿委。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外資企業的主管部門為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指導和監督企業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履行契約,協調解決各方在合營中發生的問題;
(二)依法維護企業的自主經營權,為企業提供有效服務;
(三)協助企業解決在籌建、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四)負責企業的出資、建設、生產經營等情況的統計和匯總上報;
(五)負責審查企業董事會的中方董事人選和職工工資管理。
第五條 市、區縣的外經貿委、經委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管理部門。外經貿委負責檢查政策落實,監督企業執行契約、章程及協調處理涉外等有關事宜,指導企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經委負責屬技改性質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安排,指導行業主管部門搞好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協調有關部門為其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第六條 市、區縣計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屬基建性質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安排管理。市、區縣建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劃定點、設計審批、基本建設等方面的綜合管理協調工作。
第七條 各級工商、財政、稅務、審計、勞動、人事、統計、環境保護、外匯管理、銀行、海關、商檢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相應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嚴格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依法生產經營,依照批准的企業契約、章程行使下列自主經營權:
(一)有權制定企業的生產、財務、勞動、經營計畫,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有權確定本企業的人員編制、管理機構、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以及決定企業利潤分配方案和財務收支計畫;
(三)依照有關規定招聘、錄用、辭退、開除企業的員工;
(四)按企業契約、章程規定任命企業管理人員;
(五)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自主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六)有權拒絕各種攤派;
(七)對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予以抵制並向主管部門如實反映,對侵犯企業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企業有權投訴和依法起訴。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最高權力機構。外商投資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及重要事宜,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企業總經理負責實施。
不經董事會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撤換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原經董事會任命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建立後,各方應按企業契約或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出資方式繳付各自認繳的出資。對註冊資本不能按期到位的企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註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處理。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信貸資金應納入全市年度信貸計畫,金融部門按照國家的信貸政策和規定予以安排,重點支持先進技術和出口創匯企業。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下列商品,應納入年度計畫管理並分別報市外經貿委、計委、經委辦理有關手續:
(一)用於生產內銷產品所需進口的許可證管理商品和特定登記商品;
(二)進口企業自用的許可證管理商品;
(三)企業出口在審批立項時已獲國家外經貿部批准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髮放計畫的商品。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由企業自行出口或通過外貿公司代理出口,也可以在國外建立銷售網點或委託外商代理銷售。除國家統一管理定價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對生產經營的產品自行定價,報市物價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享受國家對產品出口企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一)企業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包括企業自行出口、委託代理出口或其他方式出口)、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總額的50%以上;
(二)當年實現營業外匯收支平衡或有餘。
第十五條 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對先進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一)屬於國家公布的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和項目;
(二)企業採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在國際上屬先進和適用的;
(三)生產的產品屬國內新開發的,或同國內相同、類似的產品比較,產品質量、技術性能確屬先進的。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未經批准,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讓企業填報統計報表,不得隨意對外公布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數字。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企業應提供必要的辦公活動條件,撥交工會經費,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享有權力,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設立非企業法人性質的辦事處或派出機構,由企業根據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轉報市外經貿委審批。企業持市外經貿委批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後,到擬設立辦事處或派出機構所在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終止、解散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投資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淄博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