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暫行辦法

《河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暫行辦法》是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單位2022年12月2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河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商務廳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2022年12月24日

辦法全文

河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金融對“兩個確保”“十大戰略”服務支撐,推動金融高水平對外開放,構建完善開放包容的資本雙向循環機制,提升利用外資質量,促進和引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規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9號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5號)、《河南省促進天使風投創投基金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豫政辦〔2021〕77號)等法律法規及檔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參與投資設立本辦法所規定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外國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企業”),是指在我省依法由外國投資者參與投資設立的,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受託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基金企業”),是指在我省依法由外國投資者參與投資設立的,以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工作,建立省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省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製成員單位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河南銀保監局、河南證監局,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
在省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下,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試點工作的推進和日常事務,並做好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事中事後管理工作;省商務廳負責做好外商投資指導和服務;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協調指導基金管理企業和基金企業登記註冊工作;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負責對本辦法所涉外匯事宜實施管理;河南銀保監局負責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參與本辦法所涉跨境投融資業務;河南證監局負責做好外商投資私募基金及管理人事中事後管理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各自職責,共同推進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管理有關問題。
第四條 試點管理企業可以發起設立或受託管理試點基金企業及內資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企業;內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可以發起設立或受託管理試點基金企業。
試點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企業統稱為試點企業。
第二章 試點申請
第五條 省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負責認定管理企業、基金企業試點資格。在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範圍內開展先行先試。
鄭州市、洛陽市、開封市以及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開展試點前應當建立本級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發展扶持政策,對試點企業進行資格初審,並報省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審核。
第六條 試點管理企業可以新設,也可以從已設立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中認定。
第七條 試點基金企業可以新設,也可以從已設立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中認定。
第八條 試點管理企業可以選擇公司制或者合夥制組織形式。
試點基金企業應當選擇合夥制組織形式。
第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通過提交試點管理企業資質申請表及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試點基金企業資金來源說明書等相關材料,向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提交試點申請。
第十條 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自收到申請材料後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徵求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意見。經審核,由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同意開展試點、授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試點管理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1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為下列企業之一:金融企業(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准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具備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明);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登記、管理基金規模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國際知名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上市公司;資信評級AA+(含)以上的企業;
(三)自身及其股東運作規範,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三年內未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
(四)至少有兩名高級管理人員需符合以下條件:有5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有兩年以上高級管理職務任職經歷,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五)承諾按規定及時辦理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基協登記備案手續,嚴格遵守行業監管規定;
(六)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製成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試點基金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二)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製成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試點基金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具有相關的投資經歷;
(二)機構投資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三年內未受到所在國家、地區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境外機構投資者淨資產不低於500萬美元等值貨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美元等值貨幣;境內機構投資者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三)境內外個人投資者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且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製成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試點運作
第十四條 試點管理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管理”字樣;試點基金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字樣。除試點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前述體現私募基金、創業投資業務的字樣。
第十五條 試點企業可以委託經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具備資金託管能力和資質、在河南省設有分支機構且為二級分行級以上(含二級分行)的銀行機構作為主辦資金託管銀行。託管銀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託管契約約定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方式對投資行為、託管賬戶及賬戶資金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新設試點企業,其試點申請人可以持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出具的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意見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按照現行規定應當到中基協辦理登記備案的試點企業,註冊登記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在中基協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試點基金企業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業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外匯管理和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當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境外人民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中國投資者應當以人民幣出資。
第十八條 試點基金企業應當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向託管銀行辦理結匯,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託管銀行應當將試點基金企業投資款的繳入與其他資金的使用分開核算,託管銀行定期向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報送資金流向報告,並抄送相關部門;
(二)試點基金企業的投資範圍應當符合基金契約或者合夥協定等檔案相關約定,投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
第十九條 試點基金企業可依法在境內開展以下業務:
(一)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
(二)參與投資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
(三)投資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債轉股和可轉債(限於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投融資對接專板”掛牌的企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試點基金企業投資的境內標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
第二十條 試點基金企業的退出可依法採用以下方式:
(一)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二)與所投資企業或其股東簽訂股權回購協定,所投資企業或其股東根據協定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三)所投資企業境內外股票市場公開上市的,依法通過股票市場轉讓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股份;
(四)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試點基金企業可以按照基金契約或者合夥協定的約定進行利潤分配或清算,投資收益匯出境外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試點企業進行解散、清算、註銷時,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海關、外匯、註冊登記等註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鄭州市、洛陽市、開封市以及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可結合實際出台人才激勵、投資風險補償、辦公用房補貼、地方經濟貢獻獎勵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河南證監局應當切實推進私募股權轉讓,充分發揮各交易場所的平台作用,依法合規地為試點基金企業的託管、交易和退出提供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應當每半年向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項,同時抄送相關單位:
(一)試點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企業投資項目的運作情況(包括資金匯兌、投資收益);
(二)託管銀行有關資金託管報告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每季度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報告;
(三)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試點企業涉嫌重大訴訟、被監管部門採取行政監管措施、被中基協取消登記備案資格、嚴重失信等,應當及時向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七條 試點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經營範圍、出資人、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提出分立或合併、解散、清算或破產申請的,應當向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提交變更申請。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召集相關成員單位會商後出具試點變更意見。
上述變更事項涉及商事登記程式的,試點企業應當持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出具的試點變更意見辦理相應手續。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試點變更意見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託管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完整保留試點企業的賬戶收支信息,期限為20年。
託管銀行應當對試點企業託管賬戶的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核查投資所需相關部門的書面意見,發現可疑情況應當立即向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報告。
託管銀行應當每季度編制試點企業的資金跨境收支和結售匯報告,報送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和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試點企業、託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試點企業進行約談並要求限時整改;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辦公室召集有關部門會商後作出暫停或取消相關企業試點資格的決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為協調服務和推進試點企業規範運作、健康發展,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製成員單位引導試點企業、託管銀行接入河南省基金大數據服務平台,通過網路化信息化方式報送企業數據及相關信息。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河南證監局負責組織外商投資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風險排查,依託河南省基金大數據服務平台建立企業及經營人員風險記錄並督促指導企業合規經營。
第三十一條 試點企業應當持續合法合規運營,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採取有效方式開展聯合監管和信用監管,加強風險防控,打擊以股權投資、私募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的金融活動。
試點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應職責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我省投資設立試點企業,參照本辦法關於外國投資者的相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試點基金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應當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9號令)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等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求。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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