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考核辦法

1994年,深圳市政府為了做好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確認和考核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並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具體情況,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出口企業先進技術確認考核辦法》,該《辦法》自1994年1月29日起施行,2013年9月13日已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考核辦法
  • 發布時間:1994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81908
  • 生效日期:1994-01-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出口企業和
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考核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7年5月18日發布,1994年1月29日修訂發布)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了做好《規定》第條所指的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確認和考核工作,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深圳經濟特區內依法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條件的,經確認和考核領取證書後,都可享受《規定》列明的以及深圳經濟特區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確認為產品出口的企業:
(一)、必須是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
(二)、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包括企業自行出口、委託外貿公司代理出口,以及經有關部門批准替代進口和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當年全部產品產值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通過出口本企業的產品,能使企業當年實現營業外匯收支平衡或有結餘(計算公式為:年末外匯收支餘額等於上年結轉餘額加上本年實現營業外匯收入減去本年營業外匯支出)。
第四條具備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企業全部產品總額百分之七十以上,經年度考核合格後,可按《規定》的第八條“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
(一)、外商投資企業採用的技術、工藝和主要設備,屬於國家公布的鼓勵投資項目,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
(二)、其產品屬國內短缺的,或其產品是新開發的,對國內同類產品能更新換代的。
第六條一個企業同時具備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條件的,可同時申請審核,予以確認,但只享受一種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七條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由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市經發局”)會同市政府引進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科學技術局、市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和九龍海關審核。凡符合本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市經發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申請審核確認:
(一)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申請書;
(二)批准成立企業檔案副本;
(三)確認和考核工作所需的其它檔案、表冊。
先進技術企業的申報,按照《技術引進契約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技術引進暫行規定》辦理。
第八條市經發局收到第七條所列檔案資料後,屬產品出口企業的,由該局直接進行審核;屬先進技術企業的,由該局會同市科學技術局進行審核。審核後分批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從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對新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申請審核,可在審批企業項目的同時,進行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初步評審工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每半年進行一次複審、評定,發給確認證書。
第十條《產品出口企業申請書》、《先進技術企業申請書》和確認證書,按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統一制定的格式。確認證書由市經發局簽署蓋章。正本交申請企業留存,副本分送有關部門備案,作為辦理各項優惠待遇的依據。同時,連同企業申請書一併報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編制企業年度出口計畫,定期上報出口實績統計表和企業的各項經濟指標、技術指標報表,供市經發局備核,作為考核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依據。
第十二條市經發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三、四、五條的規定,對企業出口計畫、年度出口實績以及技術指標、產品質量、國產化程度、年度外匯平衡、經濟效益情況等方面,逐年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三條市經發局每年要將考核合格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名單彙編成冊,通報有關部門。這些企業可繼續在新的年度享受各項優惠待遇。
年終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應補交當年已享受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優惠待遇而減免的稅費。
經確認的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如在生產經營中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由市經發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核實吊銷其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證書。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具體規定的確認和考核事項,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寶安區、龍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條件的,其確認和考核工作,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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