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是深圳經濟特區制定的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7-08-01
  • 生效日期:1987-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8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自主權,保障外商投資者和職員、工人(以下簡稱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勞動人事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以及《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的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二章 職工的錄用和培訓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勞動計畫。凡在特區內招收、招聘的工人,經企業錄用後,報深圳市勞動局(以下簡稱市勞動局)備案;凡在特區外招收、調進的工人,必須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有關招工、調進條件,並經市勞動局審核批准和辦理有關手續。
企業經過考核,決定錄用特區內企業(不含外駐企業)的在職技術工人,原單位應積極支持,允許流動,如有爭議,由市勞動局裁決,裁決不服的,工人可以辭職或離職。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工人,就特區內能夠提供的,都應在特區內招用,特區內無法解決的,經商得市勞動局同意,可到外地招收、招聘。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必須使用契約制工人(含固定工),屬臨時性的工作,粗重工作或受國際市場影響較大、生產經營不均衡的企業可使用部分臨時工。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對錄用的人員規定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或培訓期,並建立專項經費,用於職工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業務水平。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和在校學生。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對工人應建立《勞動手冊》和人事檔案制度,《勞動手冊》由市勞動局制發。
市勞動局可為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提供保管工人的人事檔案和轉移手續服務。
第三章 勞動契約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工人,一律實行契約化管理,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平等協商,由企業同工人訂立。勞動契約應明確規定工人的試用、培訓、生產和工作任務、工作時間、休假、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契約的有效期限、變更、終止和解除契約的條件、企業和工人雙方應履行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有關違約的責任或規定等。勞動契約訂立之後,其標準文本報市勞動局備案。
勞動契約依法訂立後,即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訂立契約的一方要求變更契約的有關規定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後的勞動契約,報市勞動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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