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4月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私營企業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4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4月09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政府
1995年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4月9日發布。
1995年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4月9日發布。第一條 為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促進和引導私營企業的發展,完善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是1992年發布的企業工資制度。檔案內容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與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制度,實現特區企業工資管理的科學化、...
十五、《深圳經濟特區企業集團暫行規定》(1993年10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布);十六、《深圳經濟特區私營企業暫行規定》(1995年4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發布);十七、《深圳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式規定》(1994...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2、申辦者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深圳經濟特區內申辦私營獨資、合夥企業的申辦者必須是具有深圳常住戶口的待業人員、離退休人員、辭退職人員、停薪留職人員、無業人員或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員。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集團的組織與行為,調整企業集團內部各企業之間的法律關係,促進企業集團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企業集團是由核心企業及其子公司、參股企業和協作企業等...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依法經營,誠信經營,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第六條 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信息。市統計部門應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18項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已不再適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1.《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1984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以粵府〔1984〕11...
第一條為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民辦科技企業是指由非在職科技人員依本規定在特區設立的,自籌資金、自願...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是深圳經濟特區為了完善商事登記制度,健全市場監管體制,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的規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二章 職工的錄用和培訓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勞動計畫。凡在特區內招收、招聘的工人...
《深圳經濟特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10月29日審議通過。條例參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從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角度出發,對市場準入、企業開辦、生產經營、破產重整、退出等重點環節進行規範,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條...
第一條 為了改善創業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保持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在本市設立,生產經營規模符合本市中小...
5、《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61號發布。中文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外貿企業進出口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5件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深圳市政府 頒布時間 2002.06.10 實施...
第十六條 設立公司,須有五個以上發起人,其中至少應有一人在特區有住所。發起人以法人為限,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國有企業或政府授權投資的其他經濟組織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數不受本條第一款限制。第十七條 以...
1996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發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施工企業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
1993年1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委會議通過 1993年4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對外貿易管理,保證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促進特區對外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計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加強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發揮會計工作在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
第一條 本暫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制訂。第二條 本特區範圍內已開發和尚待開發的礦藏、水流、荒地、耕地、山林和其他海陸資源,均由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建設需要,...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的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及其它經濟組織(團體)在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在特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必須以促進同中國發展國際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為宗旨,...
第一條 為了貫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條例》所稱參加工作時間是指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第三條 通過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集體勞務輸入到本市工作的非...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全部條例總計八章五十九條。通過施行 1995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6日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