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深圳市商務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和增資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穩外資工作的決策部署,全力以赴穩外資存量、促進增量。根據《深圳市2020年穩外資促發展若干措施》(深府函〔2020〕180號),結合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和增資獎勵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商務局
2021年1月4日
細則全文
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和增資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2020年穩外資促發展若干措施》(深府函〔2020〕180號),推動利用外資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和《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獎勵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具體用於獎勵符合條件的2020年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和增資項目。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和增資獎勵資金使用應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規、績效管理、科學分配的原則。
第四條 申報單位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申報單位未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治對象名單。
(三)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複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在申報材料中標明並註明原因。
(四)按要求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外資相關數據和信息。
(五)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支持方式為事後獎勵。
第六條 對符合2020年度實際使用外資獎勵條件且可納入全口徑外資管理信息系統實際外資統計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分檔獎勵,支持內容及標準包括:
(一)支持內容:
對在本市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2020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予以獎勵。其中,新設獎勵項目指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後,外方股東認繳出資於2020年度實際繳付到位的項目;增資獎勵項目指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後,增資時新增外方股東認繳出資於2020年度實際繳付到位(要求增資前外方股東認繳出資部分已繳足)的項目。
(二)支持標準:
按照2020年度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不含外方股東貸款,下同)給予新設和增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檔獎勵(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另行按相關行業優惠政策執行,下同),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00萬-1000萬美元(500萬≤年實際使用外資<1000萬美元)的獎勵100萬元人民幣;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1000萬-2000萬美元(1000萬≤年實際使用外資<2000萬美元)的獎勵200萬元人民幣;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2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獎勵250萬元人民幣。實際使用外資金額不分段重複獎勵,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不重複享受本實施細則獎勵、市1∶1配套省獎勵、跨國公司總部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獲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和增資獎勵項目申報指南(或通知,下同)應在市商務部門網站等官方渠道發布,明確項目申報具體要求。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均可按照指南要求向所在轄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初審申請。初審通過的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專項資金申報系統線上填報相關信息。
所在轄區商務主管部門指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各區政府(大鵬新區)商務主管部門及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
第八條 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報單位到所在轄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紙質申報材料(第九條基礎材料第1項除外),各轄區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在初審受理期限內通過形式審查、現場調研等方式進行初審,在申報表填寫初審意見並加蓋公章,報至市商務部門,同時協助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申報。
(二)經所在轄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通過並推薦上報的項目單位進行網上申報。
(三)市商務部門根據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網路複審,經審核通過的申報單位將相關紙質材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務大廳受理視窗。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缺少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在申報限期內補齊;不符合要求的,應不予受理並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市商務部門收到申報單位提交的紙質材料後審核單位資質、材料齊備性、內容合規性等情況。
(五)對通過審核的項目,市商務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審計、評審或核查,承辦相關管理工作。
(六)市商務部門通過網站對獎勵計畫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商務部門下達項目獎勵通知,在受獎勵項目單位按要求辦理撥款手續後安排資金撥付;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的,核實後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申報單位申報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礎材料:
1.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詳見參考連結線上填報申請書,提供通過該系統列印的申請書紙質檔案原件。
2.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和增資獎勵項目申報表。
3.申報承諾書。
4.申報單位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其中,增資項目還需提供該次增資事項的商事登記檔案(複印件加蓋公章)。
5.申報單位新設和增資檔案(複印件加蓋公章)。其中,新設項目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成立時批准證書及批文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初始報告回執;增資項目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時批准證書及批文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變更報告回執。
6.申報單位最近一次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初始報告或變更報告)。
(二)項目材料:
1.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2.申報單位實際外資到資證明複印件(外匯主管部門業務登記憑證、FDI入賬登記表及銀行入賬業務回單)。
第十條 本獎勵資金有數量限制,受市級財政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市商務部門視企業申報情況和預算安排對資助金額、支持比例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申報單位可選擇接受調整後獎勵或以書面形式放棄獎勵。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配合有關部門完成相關監督檢查、審計驗收、績效評價、調研統計等工作。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虛報新設和增資金額、提供偽造及不實核銷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財政資金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若發現申報單位在本實施細則有效期記憶體在因企業性質變更、減資、撤資、違規使用等不符合資金獎勵方面的情形,將停止專項資金撥付並採取整改、變更、撤項、中止等處理措施,按規定收回全部或部分的專項資金及其孳息。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