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修訂版)

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修訂版)

《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修訂版)》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等檔案精神,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推動外商投資高質量發展,鼓勵更多跨國公司在深圳設立總部企業,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9日,《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修訂版)》實施,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修訂版)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修訂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2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修訂版)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等檔案精神,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推動外商投資高質量發展,鼓勵更多跨國公司在深圳設立總部企業,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是指跨國公司設立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
第三條 在本市範圍內設立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適用本辦法。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符合條件的公司在本市設立總部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註冊的母公司或在國內註冊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市設立,經境外母公司或可作為母公司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授權,在一定區域內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申報地區總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申報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
(三)申報企業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不少於2家;
(四)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服務業領域企業設立地區總部的,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
(五)申報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五條 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以下簡稱總部型機構),是指在境外註冊的母公司或在國內註冊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市設立,經境外母公司或可作為母公司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授權,承擔在一定區域內的研發、銷售、貿易、結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
申報總部型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
(二)申報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美元(如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的,總公司撥付的運營資金應不低於100萬美元);
(三)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
(四)申報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六條 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以下簡稱事業部總部),是指在境外註冊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業務、產品、品牌、服務等為依據細分的事業部制組織架構,由境外註冊的母公司或在國內註冊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市設立,經境外母公司或可作為母公司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授權,負責事業部在一定區域內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申報事業部總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申報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  
(三)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
(四)在本市持續經營1年以上,本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業部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5%或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五)申報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七條 市商務部門及各區(含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商務部門、前海管理局負責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的認定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的管理服務。
市教育、住建、市場監管、財政、稅務、海關、外管、外事、出入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的服務工作。
第八條 申報企業向各區商務部門、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承諾所提交材料真實、合法合規,並積極配合和接受有關部門就此事項開展的評估、監督、審計等工作。
第九條 各區商務部門、前海管理局應當在正式受理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通過的企業材料及初審意見報市商務部門;市商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各區商務部門、前海管理局初審意見並正式受理複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複審,並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獲得認定的企業納入我市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名單。
第十條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並通過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年度複查。
市商務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年度複查和動態調整,將未通過年度複查的企業調出我市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對經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符合我市外資獎勵政策有關條件的,按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按照我國發布的跨境人民幣及外匯管理政策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和外匯業務。
設立在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內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自由貿易賬戶,辦理本外幣跨境收支和境內人民幣收支。
第十三條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支持力度,提升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聘用的外籍人才,符合規定的可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最長可辦理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證件。
第十五條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高管以及在企業發展和技術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深圳市人才獎勵。
第十六條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人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租購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予以重點保障。
第十七條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高管子女在符合深圳市公立中國小入學條件的情況下,可在居住地申請子女入學。
第十八條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及其所屬研發機構從外市引進的中方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深圳市人才引進條件的,可按我市相關規定辦理引進入戶手續。
第十九條 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符合規定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辦理商務簽注登記備案,並為其員工提供按企業實際商務需求申辦簽注服務,企業人員可享受綠色辦證通道等便利服務;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長期工作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按相關規定為其家屬簽發相同期限的簽證證件,辦理時限由7個工作日壓縮至3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海關對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設立保稅物流中心和分撥中心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管等部門依法對其採取便利化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平等保護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加強對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商標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市服務外資企業工作專班加強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服務,協調各相關部門解決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鼓勵各區政府(含大鵬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前海管理局及市教育、住建、市場監管、財政、稅務、海關、外管、外事、出入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支持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發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營造有利於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發展的營商環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深府辦規〔2021〕2號)同時廢止。按照深府辦規〔2021〕2號文規定申請相關資助的事項,在本辦法生效後未完成資金審核及撥付的,其政策依據仍為深府辦規〔2021〕2號文。

政策解讀

一、《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修訂版)》的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等檔案精神,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推動外商投資高質量發展,鼓勵更多跨國公司在深圳設立總部企業,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新增認定類型、最佳化認定條件、增加便利化措施等方面。
一是增加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類型。在原有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基礎上增加事業部總部類型,促進跨國公司在我市經營多元化。
二是最佳化認定條件。在申報主體方面,增加確認投資性公司再投資企業可以申報,進一步擴大政策覆蓋面;在母公司資產總額條件方面,對於申報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的企業,分別將母公司資產總額要求由原來的2億美元、1億美元調整為1億美元、5000萬美元,進一步降低認定門檻,回應企業訴求;在被授權管理企業方面,對於申報地區總部的公司,取消必須有被授權管理企業設立在深圳的限制,利於跨國公司擴大發展布局。
三是增加便利化措施。聚焦跨國公司關注度集中的人才、出入境、智慧財產權等領域進行最佳化。
三、修訂後的適用範圍
在本市範圍內設立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適用本辦法。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符合條件的公司在本市設立總部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修訂後的總部定義
本辦法中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是指跨國公司設立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具體來說: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註冊的母公司或在國內註冊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市設立,經境外母公司或可作為母公司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授權,在一定區域內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以下簡稱總部型機構),是指在境外註冊的母公司或在國內註冊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市設立,經境外母公司或可作為母公司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授權,承擔在一定區域內的研發、銷售、貿易、結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
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以下簡稱事業部總部),是指在境外註冊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業務、產品、品牌、服務等為依據細分的事業部制組織架構,由其或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市設立,經境外母公司或可作為母公司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授權,負責事業部在一定區域內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五、修訂後申報主體所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申報地區總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2.申報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
3.申報企業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不少於2家;
4.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服務業領域企業設立地區總部的,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
5.申報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申報總部型機構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
2.申報企業實繳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美元(如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的,總公司撥付的運營資金應不低於100萬美元);
3.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
4.申報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申報事業部總部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2.申報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  
3.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
4.在本市持續經營1年以上,本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業部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5%或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5.申報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六、修訂後的主要便利化措施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高管以及在企業發展和技術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深圳市人才獎勵。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符合規定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辦理商務簽注登記備案,並為其員工提供按企業實際商務需求申辦簽注服務,企業人員可享受綠色辦證通道等便利服務;對跨國公司總部企業長期工作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按相關規定為其家屬簽發相同期限的簽證證件,辦理時限由正常的七個工作日壓縮至三個工作日。跨國公司總部企業人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租購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予以重點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平等保護跨國公司總部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加強對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商標的保護。
七、政策的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深府辦規〔2021〕2號)同時廢止。
八、其他
按照深府辦規〔2021〕2號文規定申請相關資助的事項,在本辦法生效後未完成資金審核及撥付的,其政策依據仍為深府辦規〔2021〕2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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