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加大對跨國公司的扶持培育,鼓勵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中心,提升外資發展質量,根據《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和《上海市鼓勵設立和發展外資研發中心的規定》,設立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為規範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1日,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印發《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市商務委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 《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商規〔2024〕2號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各區財政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2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加大對跨國公司的扶持培育,鼓勵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中心,提升外資發展質量,根據《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和《上海市鼓勵設立和發展外資研發中心的規定》,設立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總部資金”)。為規範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和分擔比例)
總部資金是指本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鼓勵本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外資研發中心發展的資金。總部資金實行市、區兩級財政分級負擔的辦法。
開辦資助、高能級獎勵、經營獎勵和增資獎勵資金,實行市、區兩級財政分級負擔的辦法,即市財政負擔40%、區財政負擔60%;租房資助由區財政全額負擔。
第三條(支持對象和申報條件)
總部資金對符合有關條件要求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和全球研發中心給予支持。
申報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依法設立,正常持續經營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資金和納稅信用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治對象名單,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未記載3年內嚴重失信信息;
(三)按規定報送外商投資企業信息報告。
申報企業不得以同一事項重複申報財政資金資助,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支持標準)
(一)開辦資助
對2022年11月1日以後在本市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事業部總部,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員工數不少於10名,且經母公司授權其負責管理的境內外企業不少於1家的,給予500萬元人民幣開辦資助。
對2020年12月1日以後在本市認定的全球研發中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於50名,給予500萬元人民幣開辦資助。
開辦資助資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發放。
企業應在被認定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或全球研發中心後的三年內提交開辦資助申請。
(二)租房資助
對2022年11月1日以後在本市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事業部總部,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員工數不少於10名,且經母公司授權其負責管理的境內外企業不少於1家,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以不超過1000平方米辦公面積、每平米每天不超過8元人民幣的標準,按租金的30%給予三年資助;購建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租房資助的同等標準的三年總額給予一次性資金資助。
對2020年12月1日以後在本市認定的全球研發中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於50名,參照同等標準享受租房資助。
企業應在被認定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或全球研發中心後的三年內提交租房資助申請,在享受資助期間,不得將自用辦公用房出租或轉租,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用途。違反上述規定的,應退還已經獲得的資助。
(三)高能級獎勵
對在本市認定的跨國公司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的地區總部或事業部總部,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員工數不少於50名,且經母公司任命的負責人及與總部職能相關的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常駐上海的,可獲得3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高能級獎勵。
(四)經營獎勵
對在本市認定,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年營業額達到5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給予經營獎勵。其中,對於年營業額達到5億元、不足1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給予5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對於年營業額達到10億元、不足15億元人民幣的部分,給予3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對於年營業額達到及超過15億元人民幣的部分,給予2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
對在本市認定,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年營業額達到1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給予經營獎勵。其中,對於年營業額達到10億元、不足15億元人民幣的部分,給予5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對於年營業額達到15億元、不足2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給予3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對於年營業額達到及超過2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給予2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
獎勵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發放。
企業需在達到經營獎勵標準後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請。
(五)增資獎勵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通過增資形式投資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的外資項目(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年新增實到外資金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可獲得2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增資獎勵。本辦法實施期間僅可享受一次增資獎勵。
增資獎勵對應的增資金額應以自然年度內被納入商務部實際外資統計的金額為基數進行計算,申報單位須書面承諾3年內不減資、不撤資、不轉內資。
企業需在增資金額到位後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請,在同一年度內不得同時申請增資獎勵和開辦資助。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和區商務、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總部資金管理工作。
(一)市商務委負責確定總部資金支持對象和標準,組織資金申報和評審,對資金實施情況進行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市財政局配合市商務委做好財政資金下達、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三)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總部資金的申報和初審、資金撥付、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申報與審核流程)
(一)市商務委發布年度總部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工作要求。
(二)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可以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區的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申請材料。
(三)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報市商務委。
(四)市商務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實,會同市財政局結合第三方審核結果進行複審,必要時會商其他相關部門,並確認最終評審意見。
(五)市商務委聯合市財政局將審核結果通知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七條(預算編制管理)
市商務委應根據預算編制和市與區財力結算管理要求,按照最終評審意見,結合資金管理辦法和市區分擔比例,每年預算編制時將下一年度市與區財力結算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將市級資金納入下一年度市級年度預算。
各區財政部門應根據最終評審意見,將本區所涉及企業的市區兩級補貼資金,納入區級年度預算。
第八條(預算執行)
市財政局每年將下一年度市與區財力結算預計數提前告知各區財政部門。各區財政部門應按規定編入年度預算,並準確列入相關收支科目。相關資金預算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按規定正式下達。
各區財政部門應根據最終評審意見及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原則上從評審通過的當年起按年撥付資金。各區財政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轉結餘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過渡期管理)
對本辦法實施之前審核通過,目前尚在資金撥付期的項目,統一按原審核結果繼續執行,直至資金全額撥付完成。
第十條(監督檢查)
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跟蹤總部企業運營和資金使用情況,督促各區按規定使用資金。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總部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配合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做好資金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一條(績效管理)
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開展相關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套用,推動提升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開展本區域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並配合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做好資金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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