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南

《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南》是海南省商務廳於2021年10月8日印發的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南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8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商務廳
印發通知,指南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和《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南》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商務部令2020年第3號),不斷加強和提高海南自貿港外商投資環境的穩定性、公平性、透明性和可預期性,切實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省商務廳制定了《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和《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南》,現予發布,請各地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2.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南
海南省商務廳
2021年10月8日

指南全文

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南
一、政策依據
二、投訴的提出和受理
(一)投訴的受理範圍
1.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
2.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二)投訴的受理機構
1.省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設在省商務廳)負責受理以下投訴事項:涉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建議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在本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省商務廳認為可以由其處理的。
2.市縣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負責受理本轄區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投訴事項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三)投訴需提交的材料
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可以現場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線上申請等方式提交。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繫人和聯繫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2.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3.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
4.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一併提供;
5.是否存在《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第十五條第(七)、(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說明。
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前款第1項規定的信息、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建議。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件。
投訴人可以委託他人進行投訴。投訴人委託他人進行投訴的,除上述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投訴人的身份證明、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
(四)不予受理的情況
1.投訴主體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的;
2.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或者不屬於《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範圍的;
3.不屬於本投訴工作機構的投訴事項處理範圍的;
4.經投訴工作機構通知補正後,投訴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5.投訴人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6.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法律依據,向同一投訴工作機構重複投訴的;
7.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8.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9.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式的。
(五)受理的反饋
1.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機構在收到投訴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材料補正通知書》的形式書面通知投訴人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2.投訴機構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向投訴人發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案件受理通知書》;
3.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機構於7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不屬於本級投訴工作機構受理範圍的事項,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投訴工作機構提出投訴。
5.投訴人對投訴工作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者投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就原投訴事項逐級向上級投訴工作機構提起投訴。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本機構投訴工作規則決定是否受理原投訴事項。
三、投訴的處理
(一)處理方式
1.推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定);
2.與被投訴人進行協調;
3.提交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4.投訴工作機構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理方式。
(二)和解協定的法律效力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簽署和解協定的,應當寫明達成和解的事項和結果。依法訂立的和解協定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具有約束力。被投訴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協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三)投訴的處理時限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涉及部門多、情況複雜的投訴事項,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四、投訴的終結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第十八條進行協調處理,投訴人同意終結的;
(二)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或者投訴人拒絕提供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
(三)投訴人的有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的;
(四)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的;
(五)投訴人不再符合投訴主體資格的;
(六)經投訴工作機構聯繫,投訴人連續30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訴處理工作的;
(七)投訴處理期間,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以及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式的,視同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
投訴處理終結後,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
五、結案登記
投訴案件辦結,應對協調處理的案件進行結案登記、歸檔,案件材料、相關工作日誌和處理結果要詳實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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