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第三章 使用、促進和保護,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4號
《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促進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於2008年4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著名商標是指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認定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及與該類商品或者服務的行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促進和保護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組織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著名商標爭創馳名商標以及依法申請註冊商標提供諮詢、指導、幫助和服務。
第六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實行自願原則。
認定著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標知名度,爭創著名商標,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八條 商標所有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權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一)其商標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擁有的有效商標,且無權屬爭議;
(二)其商標依法連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其商標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產量、銷售量、市場占有率、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利於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在認定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九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商標所有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7日內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的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認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資格及任期、評審辦法、認定程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形式審查結論。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在3日內告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審查合格的,提交認定委員會。
第十三條 認定委員會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著名商標認定材料,每年集中兩次進行初審,並對著名商標進行認定表決。
第十四條 經認定委員會初審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初審公告,公告期為20日。公告期內,對初審結果有異議並提出相關證明材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認定委員會進行複審。
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駁回認定申請;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予湖北省著名商標證書,並發布認定公告。
第十五條 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和公告,其經費由省財政列支予以保障,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五年,自發布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應當重新申請認定。
第三章 使用、促進和保護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該著名商標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或者提供服務的場所、裝飾、服務設施、用具等載體上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誌。
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冠以“湖北”字樣的企業名稱,也可以將著名商標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培育和發展著名商標,對獲得著名商標認定的商標所有人予以獎勵;對農村種植養殖戶、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申請註冊農產品商標的,以及著名商標申請註冊的,給予適當補助。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對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給予獎勵;對在國際商標註冊工作中成績顯著並取得良好效益的,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擁有著名商標的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在科研項目安排、技術改造上予以重點支持和傾斜。
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考慮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之日起30日內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自變更核准之日起30日內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著名商標所有人轉讓其著名商標的,商標受讓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就該受讓商標重新申請著名商標認定。
第二十二條 自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屬同行業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屬不同行業,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或者暗示其與著名商標存在某種聯繫,並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登記的企業名稱與其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的請求。
第二十四條 著名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全國、本省聞名的江、河、湖、山以及風景名勝等名稱,或者具有通用、公用性質,並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影響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的他人相關的申請登記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著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網路,監督檢查著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及時查處損害著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著名商標所有人因其合法權益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幫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著名商標稱號,並予以公告:
(一)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著名商標認定的;
(二)超越著名商標使用範圍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列舉的情形的;
(四)商標受讓人未重新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擅自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標”字樣、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31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促進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省十屆人大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結合專家意見,作了較大修改,比較成熟,建議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工商局,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4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的標題由“認定和保護條例”修改為“認定和促進條例”,對著名商標由特殊保護定位為特別鼓勵和表彰,體現了立法指導思想的進步;同時,有的委員提出,標題作修改後,對促進的相關內容體現得不夠充分,建議增加對著名商標進行獎勵等內容;有的委員建議可否在總則、第三章中增加有關促進的內容;也有的委員建議,能否將標題改為“認定和管理條例”,促進體現在法規具體規定中即可。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著名商標的發展主要依賴企業在市場中的充分發展,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手段,引導、鼓勵有實力的企業爭創著名商標,增強綜合競爭能力,帶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建議標題仍定為“認定和促進條例”比較合適。同時,建議對條例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充實完善:一是將草案二審稿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促進和保護活動”。二是將第三章的標題修改為“使用、促進和保護”,並增加兩條規定:對獲得著名商標認定的商標所有人予以獎勵,並從科研、技術改造等方面支持其加快技術創新;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考慮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商品。這樣,加上條例第三章中允許著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冠以“湖北”字樣的企業名稱、將著名商標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以及禁止他人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等規定,更加有利於促進、保護著名商標的發展。(建議表決稿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二、有的委員和財經委員會認為,草案二審稿允許未註冊的商標申請著名商標,不設定門檻,有利於企業申請著名商標,促進企業的發展;也有的委員提出,申請著名商標時對註冊不作要求,是否有利於實施精品名牌戰略,是否容易產生侵權糾紛;還有的委員建議,對目前未註冊的著名商標,應當增加鼓勵註冊的內容,減免註冊費用,簡化註冊手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上位法商標法對馳名商標沒有作出要求註冊的規定;在實際中,不少名優農副產品目前尚未註冊商標。發展註冊商標有許多途徑,但總體上看,宜疏不宜堵,不宜將註冊與否與著名商標授與作出強制性的規定,最主要的是在強化政府職責上下功夫,對企業加強鼓勵和引導。這與商標法所規定的馳名商標不一定是註冊商標的待遇是一致的,同時也符合國際慣例和企業通行做法。法制委員會建議仍保留條例中未註冊商標也可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定位,同時增加規定,省人民政府“對農村種養殖戶、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申請註冊農產品商標的,以及著名商標申請註冊的,給予適當補助”。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鼓勵註冊農產品商標,促進新農村建設,另一方面可以引導著名商標及時註冊,避免與已註冊商標產生糾紛。(建議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一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有關形式審查的時限規定有歧義,應予以明確;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對認定委員會進行初次審查的時間作出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相應修改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形式審查結論”;第十三條修改為:“認定委員會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著名商標認定材料,每年集中兩次進行初審,並對著名商標進行認定表決。”(建議表決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條應當相應修改為“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認定的商標”;第二十三條中對知名商品進行保護的法律依據,除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有其他法律法規。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條、第二十五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可予合併,對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的一併處理;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處罰下限可適當降低,增強可操作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一些條款的文字作適當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8年6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促進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12月2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當前我省商標包括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發展比較滯後,與我省經濟發展要求不相稱。加強地方立法,進一步規範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對於我省實施商標戰略、促進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一屆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並在省人大入口網站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省十一屆人大換屆後,今年2月中旬,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到襄樊市、隨州市,圍繞草案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立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有關部門、法院、企業等方面的意見。鑒於著名商標立法的專業性很強,3月3日,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隨同省人大常委會劉友凡副主任,專程到“教育部人文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學者對條例的意見和建議,並委託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提出專家意見稿。
3月12日至13日,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工商局,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結合專家意見稿集中進行了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並印發徵求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意見。3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財經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和專家認為,條例作為著名商標的地方立法,其規範重點是認定、保護還是其他,需要準確予以定位。草案規定的已註冊的著名商標,介於一般註冊商標與已註冊的馳名商標之間,本身不是一個具有上位法依據的概念,只能依照《商標法》等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草案第二十四條是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註冊商標保護規定的重複,第二十一條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也沒有本質的區別,這樣規定並沒有也不可能為著名商標提供高於一般註冊商標的特殊保護。從調研情況看,企業主要期盼通過認定著名商標使自己的商標得到更好的宣傳,獲得政府更多的扶持,地方政府則希望由此來更好地促進本地經濟的發展。因此,條例的根本目的和價值不在於提供特殊保護,而在於實施商標戰略,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標知名度。故建議條例從特殊保護的角度定位到特別鼓勵。財經委員會也提出,對草案第二十四條的相關內容作刪除或者修改。鑒於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的立法宗旨定位為特別鼓勵和表彰,促進著名商標的發展,故條例的標題改為“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促進條例”,並刪除草案第二十四條,對於侵犯著名商標的,按照《商標法》等規定的措施和手段予以保護。
二、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馳名商標包括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建議條例規定,除註冊商標外,未註冊商標也可以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這樣規定符合國際慣例,符合企業、市場通常做法;也有的部門認為,目前我省企業的商標意識不強,商標註冊率偏低,規定註冊商標方可申請著名商標,有利於促使企業提高商標意識,積極申請註冊。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商標著名與否,關鍵是該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與是否註冊並無必然聯繫。現在我省大多數企業無自己的註冊商標,有主觀上的原因,也有註冊手續複雜、時間長等客觀原因。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更多支持、鼓勵、幫助企業註冊其使用的商標,而不宜在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時設立門檻,與註冊商標區別對待。據此,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著名商標是指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認定的商標。”同時,對相關條款作相應修改。(草案二審稿第二條第一款)
三、有的專家提出,草案規定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內提出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進行初審,增加了認定門檻和道德風險,建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對申請認定材料進行審核。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減少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這個環節,有利於節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而從方便企業提出申請的角度,規定申請人既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也可通過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轉送的當事人自主選擇申請模式,更為合理。據此,建議刪除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將草案第七條修改為:“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商標所有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7日內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草案二審稿第九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八條規定的著名商標的申請認定條件不能過低;有的委員建議,該條應增加“市場占有率”和其產品沒有造成環境污染等要求;也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著名商標應當在省內有比較高的知名度,而不僅僅是“為相關公眾所知曉”;還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八條有關表述與第九條是重複的,建議合併、精簡。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將草案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該商標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第(五)項修改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產量、銷售量、市場占有率、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刪除第(六)項。二是在草案第八條中增加一款:“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利於促進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在認定時予以優先考慮。”三是修改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所有人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避免條款重複。(草案二審稿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
五、有的委員建議,著名商標是否可由符合條件的中介組織予以認定,或者由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專家委員會評定,由政府加強保護。但在調研和專家論證時,與會單位和專家普遍認為,中介機構特別是商標中介機構起步較晚,目前尚不成熟,權威性和公信力不夠,難以承擔著名商標認定職責。同時,也有的委員認為,評審委員會應由工商聯、消協等提出,由政府確定;財經委員會提出,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性質、規模、任職條件以及評審原則關係到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建議條例作出原則性規定,具體可授權政府制定實施細則。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鑒於當前我省中介機構發展還不成熟、不夠規範,為了保證認定工作的公正和權威,目前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的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進行認定是合理、可行的,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認定馳名商標類似,建議不作修改為宜。對於認定委員會的組成、活動方式等,考慮到比較具體,建議規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結合實踐經驗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對評審等費用問題予以明確規定,防止出現亂收費現象;也有的委員和專家們提出,條例應明確規定不收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保證評審的公信力,同時減輕企業等商標所有人的負擔,提高爭創著名商標積極性,著名商標的認定作為一項公共服務和扶持措施,不應收取費用;評審、認定、公告等工作所需經費應由省財政列支予以解決。據此,建議增加一條:“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和公告,其經費由省財政列支,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著名商標的續展期限應延長,五年以上一次;有的地方建議,要明確申請續展的具體要求,與申請認定有無區別;也有的地方提出,商標法中規定了註冊商標的續展期限,而對馳名商標未要求續展,條例要求著名商標予以續展缺乏法律依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著名商標的認定不應過於頻繁和繁瑣,其有效期改為五年比較合適。同時,商標的知名度、聲譽又是動態、變化的。有效期滿後,需要延續的,商標所有人應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由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重新予以認定。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保證著名商標名副其實,提高其“含金量”,同時有利於督促商標所有人誠信經營,持續提高商標知名度。據此,建議草案第十六條修改為:“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五年,自授予著名商標證書公告之日起計算。”(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
八、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加強著名商標認定、保護,實施商標戰略,政府責無旁貸。為此,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對企業的指導,支持其爭創著名商標,另一方面要嚴肅查處商標侵權違法行為。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兩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著名商標爭創馳名商標以及依法申請註冊商標提供諮詢、指導、幫助和服務。”“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著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網路,監督檢查著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及時查處損害著名商標的侵權行為。”(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九、有的委員和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提交評審的行政決定,缺乏相應的法律救濟程式,建議增加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條的法律責任不應簡單地撤銷後公告,而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專家們認為,認定著名商標必須由商標所有人提出申請,並經過審查、授證、公告等環節,這符合行政許可的外部特徵。但它又不是準許申請人從事一般禁止的特定活動,只是授予著名商標這一榮譽稱號,其性質屬於政府表彰,而不是行政許可。基於此,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著名商標認定中作出的有關決定,可不規定法律救濟程式;著名商標所有人在著名商標認定及使用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撤銷著名商標、公告即可。(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
此外,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一些條款作刪減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促進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我就《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以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商標,是區別企業產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是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一些馳名、著名商標已不僅僅是企業產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誌,而且是商品信譽、市場占有率、市場競爭力和企業形象的象徵。註冊商標特別是馳名、著名商標的多少,體現出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實力。實施商標戰略,創立馳名、著名商標,已經成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一個有效途徑。
近些年來,我省商標發展和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績,為促進全省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企業商標法律意識不強,註冊商標總量偏少,高附加值、高知名度的商標不多,商標專用權保護有待進一步加強。截至今年10月底,我省累計註冊商標6萬多件,占全國總數277萬件的2.1%,平均每5家企業、每25戶生產經營者才擁有1件註冊商標,80%以上的企業沒有自己的註冊商標。我省有馳名商標27件(其中:行政認定20件、司法認定7件),占全國馳名商標總數的2.4%,低於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的平均水平(40件),少於中部地區的湖南省(36件)、河南省(29件),遠遠落後於沿海發達地區的浙江(138件)、廣東(130件)、山東(109件)等省份。全省現有著名商標421件,占全國著名商標總數的3.2%,在中部六省中,少於安徽(492件)、湖南(453件)、江西(427件)等省份,居中部六省第4位。
總的來看,我省商標發展比較滯後,在全國處於中等偏下水平,與湖北在全國經濟發展中的位次很不相稱。為推動我省商標快速發展,鼓勵企業多創自主品牌,更好地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對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進行地方立法,很有必要。
(一)有利於增強全省商標法律意識。 我省註冊商標發展滯後的主要原因,除經濟因素外,企業的商標法律意識不強,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重視扶持不夠、引導服務不夠,也是其重要因素。通過地方立法,對著名商標進行依法認定和保護,同時,加強商標法律法規宣傳,依法規範著名商標使用和管理,加大著名商標的保護力度,擴大著名商標的社會影響,可以增強全社會尤其是廣大市場主體、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商標法律意識,努力在全省營造社會各界重視商標、積極培育發展商標、依法保護商標的法制氛圍,為企業經營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和環境。
(二)有利於規範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著名商標是各省(市、自治區)知曉度較高的商標,目前均由各省(市、自治區)工商部門認定。我省從1992年開始,經省政府批准,省工商局按照企業自願申請、比照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開展了五屆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認定依據是省政府批轉省工商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即《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這個《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已經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和認定工作的需要,且檔案的效力較低、權威性不夠。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進一步規範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使之有法可依。
(三)有利於促進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發展。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加快培育我國的跨國公司和國際知名品牌”。省第九次黨代會報告提出要“逐步形成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品牌和持續創新能力的創新型企業”。馳名、著名商標是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載體,體現出相關企業優良的商品信譽和較高的市場占有率,蘊藏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被社會公眾廣泛接受和認可。但同時馳名、著名商標又是一些不法生產經營者商標侵權假冒的重點對象和目標,對其侵害往往高於其他普通註冊商標。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只對馳名商標實行特殊保護作出規定,沒有涉及著名商標特殊保護問題,法院審判著名商標侵權案件時,往往也是無所適從。因此,很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加大著名商標保護力度,促進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推動企業自主品牌快速發展,提高我省企業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上的競爭實力。
(四)有利於與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相銜接。 著名商標是創立馳名商標的基礎。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要求,申請認定中國馳名商標,必須經省級工商部門審查推薦,同時應是省著名商標。通過地方立法,建立我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法律制度,有利於企業申報認定馳名商標。制定出台這個《條例(草案)》主要依據有《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另外,浙江、四川、河北、甘肅、吉林等省相繼出台了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地方法規,安徽等省也正在著手制定此類地方性法規。
綜上所述,制定出台我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這個地方法規,十分必要。它對於增強全省商標法律意識,加快我省商標發展步伐,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二、起草過程
省人大、省政府一直對《條例(草案)》的起草給予了高度關注和重視,並將其列入立法計畫。省工商局從2004年開始著手《條例(草案)》的起草調研工作,成立了起草工作專班,對我省商標發展和管理情況進行了充分調查研究,並多次組織有關企業、消費者進行座談討論,在廣泛徵求全省工商系統內外和有關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2006年初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報省政府法制辦。為了學習借鑑兄弟省市在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地方立法方面的經驗,今年2月上旬,省政府法制辦帶領相關人員到廣東進行了考察調研,同時,多次組織和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2007年8月13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條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得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財經委提前介入了起草工作,組織相關人員到省內外進行了立法調研。今年9月,財經委在專門聽取省工商局關於《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的匯報後,又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到宜昌、荊州、仙桃等地進行實地考察調研,廣泛聽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和企業的意見,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並形成了調研報告。10月上旬,財經委又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結構。 《條例(草案)》設有四章共三十三條,分別為:總則、申請和認定、使用和保護、法律責任。《條例(草案)》著重要解決的是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問題,重點是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一章總則部分共6條,主要就立法目的、著名商標的概念、認定部門、認定原則及適用範圍等作出規定。第二章從第七條到第十六條共10條,主要就著名商標申請認定的條件和程式、評審規則及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等作出規定。第三章從第十七條到第二十六條共10條,主要就著名商標的使用管理、保護措施等問題作出規定。第四章從第二十七條到第三十三條共7條,主要就著名商標的撤銷和註銷、著名商標侵權糾紛解決方式以及管理部門和評審人員的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規定。《條例(草案)》結構合理,條文簡短,內容具體,重點突出。
(二)關於著名商標的認定機關。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同時在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和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中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管理職責。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我國對商標實行“集中註冊、分級管理”原則,即商標註冊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負責,商標管理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推薦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著名商標、規範商標使用管理、查處商標侵權違法行為,是省工商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目前,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和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認定,著名商標由各省級工商部門認定。因此,《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這樣規定,既是法定職責要求,又符合實際情況,同時與馳名商標認定製度相銜接。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著名商標認定,既不屬於行政許可,也不同於有關評比活動,它是基於商標管理的需要,對省內知名度較高的商標實行有效保護和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措施。
(三)關於著名商標認定的條件。 著名商標是馳名商標的基礎,企業培育一個著名商標需要付出多年艱辛的努力。著名商標在一定區域相關公眾中的知曉度,雖低於馳名商標,但大大高於普通註冊商標,其認定條件比馳名商標低一些,但必須高於普通註冊商標。《條例(草案)》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6個條件,主要是從商標的地域範圍、使用的持續時間、廣告宣傳程度、商品質量信譽、在同行業中所處地位等方面作出定性定量的規定。這樣規定,與《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基本接近,為企業創立馳名商標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也便於認定機關具體操作,充分體現出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四)關於著名商標認定的程式。 《條例(草案)》第二章第九條至第十五條對著名商標認定的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著名商標認定,要經過“申請、初審、推薦、覆核、評審、公告”六個環節,從申請受理到評審公告,每個環節、程式及辦理時限都作出了具體規定,環環相扣,使認定工作按照程式依法操作、陽光操作,講求效率。為使認定結果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異議程式,申請人對初審不服的,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請覆核;對評審結果不服的,可直接向評審委員會申請覆核。這一規定,為申請人提供了一條救濟渠道。第十三條還規定,著名商標評審員員會由省工商局組織設立,具體成員資格報經省政府批准。這些規定,能夠保證整個評審工作的公平合理。
(五)關於著名商標的使用和保護。 依法使用、保護著名商標,是《條例(草案)》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地方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認定著名商標,就是要培育和保護著名商標。在著名商標使用方面,《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標”標誌、在企業名稱中申請冠用“湖北”字樣、依法許可他人使用著名商標、優先推薦申報馳名商標等權利。在著名商標保護方面,與全國範圍受到法律保護的馳名商標相比,雖然在地域上僅限於全省範圍之內,但在省內要像保護馳名商標那樣保護著名商標。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對擴大保護範圍作出了相關規定,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著名商標認定後,在相同行業內,不允許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屬不同行業的,如果引起公眾誤解的,也不能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已經登記為企業名稱的,可以請求撤銷登記。再如,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著名商標相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侵犯著名商標的行為,要依法查處。這些規定,有利於依法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