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

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是一種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
  • 地區:廣東
  • 類型:條例
  • 內容:商標認定
  • 申辦部門:廣東省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依據: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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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

申辦部門

廣東省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申辦條件

位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其擁有的商標符合廣東省著名商標條件的,可以向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著名商標的申請。

所需材料

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2)申請認定商標的《商標註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複印件;  (3)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淨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複印件並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其中稅收必須經有關稅務部門確認,同行業排名情況證明應由省以上行業協會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出具);  (5)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廣告發布情況;  (6)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國內和境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  (7)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  (8)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申辦過程

1、受理申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促進處具體負責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工作。
2、推薦:受理申請後,認為符合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後向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推薦;認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不予推薦,並通知申請人。
3、延續: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保留"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商標所有人應在其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的提起和審查適用該著名商標的初次認定程式。

申請流程

自收到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申請進行審查。每年8月份前交申請,次年3月份認定結果。

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商標信譽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東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和初步審查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管理工作。
經濟貿易、勞動保障、農業、稅務、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有關社會團體和消費者委員會配合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由申請人自願提出,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審認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擬將其註冊商標申請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並繼續有效;
(二)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三)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
(四)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淨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銷售區域較為廣泛;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註冊,並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六)申請人近3年未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
(七)申請人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第七條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註冊證》及商標連續使用滿3年的證明材料;
(三)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四)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淨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商品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和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
(六)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應提供其商標在相關國家(地區)的註冊情況;
(七)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
(八)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
(九)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商標註冊人認為自己的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擬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轉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九條申請人對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複審申請。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審決定。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應申請人的請求舉行聽證會,聽取其陳述、申辯。
第十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轉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審核期間,應當徵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委員會或者有關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評審委員會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經濟貿易、農業、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省消費者委員會和廣東商標協會、省質量檢驗協會等專業協會的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少於25人,按單數確定。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熟悉有關商標、產品質量管理等法律法規。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單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著名商標申請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對照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是否具備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評審著名商標,應當有4/5以上委員出席。
評審著名商標,應當採用實名制方式投票表決。
獲得2/3以上出席評審的委員表決同意的,為通過評審。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認定的,應當迴避。
申請人認為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的迴避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決定;評審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評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有關決定應當告知申請人。
被申請迴避人員在評審委員會主任或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擬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認定前公示。自公示發布之日起15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對未予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認定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認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異議。
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決,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需要保留著名商標資格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在其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的辦理,與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辦理相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註冊商標發生轉讓的,其著名商標於轉讓時失效。
第十八條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著名商標的變更申請:
(一)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名稱、住所的;
(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使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商品名稱或者類別發生改變的;
(三)著名商標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換的商標與原認定商標的主體部分基本無差別的。
第二十條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標認定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字樣及其標誌。
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字樣及其標誌。
廣東省著名商標標誌樣式和使用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自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登記,足以引起公眾誤認並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登記;已經核准登記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核發執照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該企業名稱字號的請求。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種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標認定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著名商標認定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二十三條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在廣東省行政區域以外遭受嚴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該著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一)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著名商標認定的;
(二)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產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在著名商標有效期內,著名商標認定商品長期停產,或者銷售量、營業收入、納稅額等相關經濟指標嚴重下降,在廣東省同行業中不再具有領先地位的;
(四)超越著名商標認定商品範圍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字樣及標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改正的;
(五)因嚴重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註銷該著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一)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註冊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註銷的;
(二)商標註冊人變更,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
(三)著名商標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四)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註冊商標發生轉讓而未重新申請認定的;
(五)著名商標依法被撤銷的。
撤銷或註銷著名商標,應當收回《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自撤銷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3年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侵犯他人著名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或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受理和審查著名商標申請的;
(二)不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組織評審、認定著名商標的;
(四)未依法履行著名商標管理和保護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評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消其委員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觸申請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標的評審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有關著名商標的公示、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在廣東工商紅盾信息網和廣東商標網上發布。
申請人可以免費從上述網站下載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已認定的著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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