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信用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各類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參與開展反壟斷調查。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參與本市和指定區域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協助對如皋範圍內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及其影響進行調查和提出意見。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依法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實施全市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國家、省、市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品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統一組織全市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協調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組織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參與調查特種設備事故。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戰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食品安全政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並組織實施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藥品零售使用、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化妝品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標準化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標準,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檢驗檢測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檢驗檢測工作規劃,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完善檢驗檢測體系。規範檢驗檢測市場,指導檢驗檢測機構加強能力建設。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認證認可工作規劃,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產品認證、體系認證、服務認證工作。指導促進全市認證行業發展。
(十六)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智慧財產權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的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負責推動智慧財產權產業發展。負責建設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負責建設智慧財產權人才體系。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交流。
(十七)負責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應急和新聞宣傳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國家、省、南通市和市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品牌發展戰略。加快建立企業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內外提升全市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市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清理和規範行政許可,精簡各類證照,壓縮審批時限,最佳化審批流程。推進“不見面審批服務”改革,加快完成“不見面審批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多證合一”改革。推進事權下移、力量下沉,逐步充實監管服務力量。加快推進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
3.嚴守安全底線。按照“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監管、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強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使用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嚴格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強化信用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發揮行業和社會監督作用,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整合消費維權、質量監督、食品藥品、智慧財產權、價格投訴舉報專線。整合完善市場監管信息平台,最佳化提升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強統籌協調、資源整合,綜合運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促進企業創新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商務局負責貫徹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貫徹落實汽車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的規劃和政策,負責擬訂二手車流通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牽頭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配合做好藥品流通行業統計工作,負責依法查處汽車銷售、二手車交易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成品油市場質量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成品油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由商務部門行使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4.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處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5.與市行政審批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及食品經營、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特種設備登記及作業人員的許可和備案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提交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等相關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對需要撤銷登記或許可的提請市行政審批局作出撤銷決定。
6.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市鹽業專營工作和全市鹽業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市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監督執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原由市鹽務局行使的《鹽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負責原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使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檔案、公文處理、會議會務、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並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提出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技術能力建設;組織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基本建設和裝備配備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外事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協助做好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三)法規科。承擔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強制執行、案件移送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質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財務審計科。負責機關預決算、績效管理、會計、非稅收繳及內部控制、財務管理,以及各類資金、專用基金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承擔對所屬單位的相關審計工作。
(五)行政服務科。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與行政審批局就劃轉許可事項的政策傳達、業務支持、學習培訓、組織協調、行政許可信息交換和執法結果反饋等工作進行對接。
(六)信用與風險監督管理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辦公室)。擬訂全市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組織指導全市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市市場監管信息平台的建設管理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如皋)的維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負責全市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查處的業務指導;參與轄區內各類市場培育建設和市場布局規劃,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工作;統籌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誠信體系建設和風險監測研判、風險分類、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指導消費環境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調查研究私營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的相關工作;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七)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科(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依據委託承擔本市和指定區域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協助對如皋範圍內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及其影響進行調查和提出意見;協助指導本市企業的反壟斷應訴;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組織指導全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的辦法和措施;負責依法監督價格收費行為,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全市價格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不正當競爭和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八)綜合監督管理科。擬訂並組織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的辦法和措施;組織指導協調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網路市場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網路交易行為監測工作;組織協調跨部門、跨區域網路交易監管協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監管平台建設套用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契約履約信用記錄公示活動,管理動產抵押登記;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廣告業發展工作;擬訂實施全市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組織開展廣告經營活動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廣告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廣告發布登記、廣告監測工作;指導促進公益廣告發展工作;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工作。
(九)質量監督管理科(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科)。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強市建設的政策措施;承擔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組織推進品牌發展戰略;指導套用並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制定落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組織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開展產品缺陷調查及相關技術工作;組織開展質量督察工作;承擔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組織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和質量事故調查工作;承擔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生產和流通領域(含市場實體店、電商平台、電視購物平台等)重點監督產品目錄,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生產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計畫;承擔產品質量市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分類監管工作,組織指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負責協調實施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負責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全市強制性和自願性產品、管理體系、服務認證體系建設;指導推進全市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行業發展,推動檢驗檢測機構能力建設;負責全市認證市場和認證活動、檢驗檢測市場和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促進全市認證行業發展;組織建立認可與檢驗檢測資源社會共享機制,組織參與認可與檢驗檢測國際或區域性技術活動;按照上級部署,負責高端紡織、生物醫藥、高端食品產業推進。
(十)食品安全協調科。統籌指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規劃;統籌協調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及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並組織實施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和特殊食品生產經營者(企業)的監督檢查;組織食鹽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負責全市食品生產、食品經營和特殊食品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國家、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管理事項;擬訂並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定期發布相關信息;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工作;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監測、隱患排查和預警交流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十二)藥械監督管理科(化妝品監督管理科)。依職責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對藥品零售使用、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化妝品經營環節開展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以及質量問題處置和風險防控工作;負責全市藥品零售使用環節、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化妝品經營環節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藥械妝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藥械妝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十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負責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參與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標準化促進科。擬訂全市標準化戰略、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指導促進、考核評價、激勵懲處、宣傳引導全市標準化工作,推動標準化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各層次的深度融合;鼓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指導各類組織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活動,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研製,承擔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組織開展標準化國際合作,負責管理標準化技術組織;健全完善標準化協調機制;指導標準化服務機構開展標準化服務工作;承擔市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標準計量監督管理科。組織實施標準化和計量法律、法規;組織監督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貫徹實施;鼓勵團體標準、企業產品標準網上聲明公開,並對聲明公開標準進行監督;協助組織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組織管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全市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負責規劃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實施地方計量技術規範;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計量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負責全市標準化、計量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六)智慧財產權科。負責擬訂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的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智慧財產權計畫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鼓勵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申請和註冊登記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馳名商標推薦和地理標誌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統計分析工作;承辦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統籌協調和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交流;研究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發展動態;擬訂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各類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培養;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承擔市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領導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組織落實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以及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負責智慧財產權信用管理工作;參與智慧財產權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擬訂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和培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的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推動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和利用;負責監督管理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承擔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工作;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組織實施商標品牌、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獎勵制度;組織實施專利導航和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指導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和智慧財產權密集型園區建設;指導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培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企業;組織實施知名商標品牌、高價值專利和地理標誌培育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軍民融合工作。
(十七)稽查科。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負責統籌協調全系統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違法行為;組織查處和督辦大案要案,協調跨區域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和案件查辦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統籌協調事中事後監管與執法稽查的聯動配合;負責事中事後監管事項的牽頭、匯總和評價工作;組織協調與公安、城管、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多部門聯合專項整治工作;承擔市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老幹部科。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組織。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設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指揮中心,作為直屬行政機構,為副科級。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消費維權、質量監督、食品藥品、智慧財產權、價格等投訴舉報及諮詢的處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
(三)負責“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四)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突發事件處置的領導和指揮,負責各類應急預案的備案和管理。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指揮中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應急與宣傳科。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工作,承擔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上級部門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市局重大事項的考核、督查督辦;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入口網站、新媒體發布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與新聞媒體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應對市場監督管理突發事件的領導和指揮;研究確定應對市場監督管理突發事件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收集、分析、研究應急回響期間市場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及時梳理、整合,報送相關部門;對涉及市場監督管理的各類專項應急預案進行備案和管理;對應急預案規定的情形,做好相關市場預警工作。
(二)投訴舉報科。負責信訪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負責承接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及業務信息的諮詢;負責受理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違法行為的舉報,負責做好消費維權、質量監督、食品藥品、智慧財產權、價格等有關投訴舉報以及市長熱線、陽光信訪等上級部門交辦事項的受理分流、轉辦督辦、協調處理、結果反饋和來訪接待等工作;負責指導各基層分局開展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三)信息數據科。組織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網路安全、數據套用及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數據標準和管理辦法;組織協調相關信息化項目實施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負責通過遠程視頻平台、信息監管平台等智慧型化、信息化終端,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和違法行為,向辦案部門進行移送,承擔市“雙隨機、一公開”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設如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陳、丁堰、白蒲、下原、九華、長江、石莊、吳窯、江安、搬經、磨頭分局等14個派出機構,名稱統一為“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XX分局”,分別承擔所轄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為正科級建制,其餘分局均為副科級建制。
主要職責為:在轄區內宣傳貫徹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按照市局授權範圍組織查處轄區內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開展各類專項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承擔轄區區域網路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網路監管企業信用建設,建立重點企業質量安全信息檔案,做好各類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工作;管理轄區內的商品交易市場,規範市場計量行為;對轄區內廣告活動進行監督,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承擔轄區內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轄區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承擔轄區內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及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日常監管工作;承擔轄區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負責管理轄區內標準化工作;承擔轄區內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等工作;承擔轄區內涉及市場監督管理的投訴、申訴和舉報工作,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協助局有關科室、檢驗機構做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量器具檢定及後續處理工作;承辦市局交辦的其他工作,配合所在鎮(區、街道)做好相關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主要負責分局內部事務管理。
(二)監管股。主要負責轄區內的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產品質量和特種設備等安全監督工作,負責價格、智慧財產權、食品安全協調、認證認可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行政服務股。主要負責轄區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具有審批、確認性質的權力事項的辦理,以及需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事項的初步審核。
(四)稽查股。主要負責查處轄區內的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受理並調處轄區內的申(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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