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114號

《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2010年2月10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 長 閻 立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外文名:無
  • 類別:辦法
  • 施行地:蘇州市
  • 編號:第114號
  • 通過時間:2010年2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4月1日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解讀,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和管理,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州市知名商標(以下簡稱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或獨占使用的、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按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機制,組織做好知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名商標的培育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以及專家、學者組成。
第六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者註冊商標,實施商標戰略,爭創知名商標。
第八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由申請人自願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有效且無權屬爭議的註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生產、經營者;
(二)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宣傳覆蓋面、宣傳時間和廣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四)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符合標準,售後服務規範,近3年無有效的重大投訴;
(六)申請人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申請人近3年未發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歷史悠久、社會公認、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其申請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條件的限制。
第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商標的權屬證明檔案;
(四)商標使用的證明材料;
(五)近3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六)證明該商標的宣傳覆蓋面、宣傳時間、廣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場信譽的有關材料;
(七)近3年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八)商標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等證明材料;
(九)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知名商標認定程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經審查通過的,提請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審。
(四)認定委員會經評審認為符合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發布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予認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一條 知名商標每年集中認定一次,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需繼續使用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重新認定;期滿未申請的,該知名商標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蘇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三條 知名商標在有效期內受到下列保護: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生產、銷售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但該知名商標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勝古蹟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動物、植物名稱的除外;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蘇州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醜化、貶低知名商標的聲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知名商標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二)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商標註冊事項的,在核准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的,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並報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加強商標的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請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後撤銷該知名商標,並報市人民政府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認定的;
(二)摻雜使假,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超出核定使用範圍且拒不改正的;
(五)喪失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嚴重影響知名商標聲譽的。
被撤銷知名商標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以同一商標再次提出認定申請。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或者已喪失“蘇州市知名商標”的,在牌匾、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以“蘇州市知名商標”進行宣傳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與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有關的其他人員在認定和保護知名商標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出台該《辦法》?
商標作為一種重要的智慧財產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已逐步突破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成為企業的市場信譽、市場占有率、市場競爭力的重要表現,成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多年來,我市一直高度重視商標工作,早在2001年12月市政府就制定發布了規範性檔案《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試行辦法》;2003年10月成立由市長任組長的名牌帶動戰略領導小組,制定了《關於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若干意見》及相關政策措施;2006年市政府頒布實施了《蘇州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綱要》和《關於推進名牌帶動戰略的政策措施》;2009年市政府制定發布《關於實施商標戰略、建設品牌強市的實施意見》,並開展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成功發放了全省首筆和全省首個超億元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目前,我市商標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現有有效註冊商標4.2萬件,其中行政認定馳名商標34件,省著名商標350件,市知名商標458件,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162件,地理標誌商標2件。從總量上來看,全市平均每3個企業擁有1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數占全省總數18.8萬件的23%,擁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數、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數列全省第一,全國地級市中名列前茅。
但是,我市的商標擁有量、品牌自主化水平與經濟發展規模相比,在基礎數量上還不夠匹配;品牌國際化進程與開放型經濟轉型升級的要求相比,自主品牌國際知名度還不夠明顯;品牌高端化程度與創新型經濟的先行先發優勢相比,優勢品牌群體的覆蓋領域和數量還不夠全面。因此,當前對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進行立法,進一步完善商標智慧財產權制度,推進商標戰略實施工作顯得十分必要。
——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推進實施商標戰略、建設品牌強市的需要。2008年6月,國務院頒布《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對商標工作提出了明確的任務和要求。2009年市政府制定發布《關於實施商標戰略、建設品牌強市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推進實施商標戰略,建設品牌強市提出了明確要求。制定《辦法》,有利於更好地貫徹落實《綱要》和《實施意見》的各項任務和要求,加大商標培育發展和保護管理力度,提升我市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從而不斷培育壯大我市的“品牌集群”效益,對促進全市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制定《辦法》是進一步規範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的需要。工商部門自市政府發布《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試行辦法》,於2002年開展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以來,共認定7批次,總計458件“蘇州市知名商標”,對培育發展本市自主品牌,推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試行辦法》是政府規範性檔案,不可以設定罰則,使得工商部門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缺乏相應的管理手段。如工商部門對冒充“蘇州市知名商標”的行為沒有處罰依據。同時,該檔案實施已有9年,一些制度設計已不能適應當前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中的新情況、新要求。因此,將該檔案上升為政府規章,對於進一步規範知名商標認定行為,加強知名商標的保護已是十分必要。
——制定《辦法》是進一步提高商標保護意識、創立自主品牌的需要。目前,我市4.8萬件註冊商標中有457件知名商標,本市自主知名品牌占商標總數不到1%,這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態勢還不相協調。制定《辦法》,有利於工商部門通過貫徹落實該《辦法》,加大知名商標的宣傳力度,鼓勵和支持企業增強商標保護意識,努力爭創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著力提升品牌競爭力,從而加快企業的自主創新,為建設品牌強市作出積極貢獻。
二、什麼是知名商標?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或獨占使用的、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按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商標。它由四個要素組成:一是申請人應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二是申請認定的商標應是申請人所有或者是獨占使用;三是使用該商標的產品在本省或本市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四是按照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程式認定的。
三、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與知名商標有什麼區別?
一般意義而言,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與知名商標的區別有以下三點:一是認定機構不相同: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式認定,著名商標由省工商部門認定,知名商標則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門進行認定。二是認定標準不相同:馳名商標必須是為全國相關公眾所知悉,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則至少要為本省或本地(市)相關公眾所知悉。三是商標保護力度不相同:總體上,商標享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與其知名度成正比。從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到馳名商標,商標的知名度逐級遞增,受法律保護的程度也相應擴大。同時,三者之間也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因為每一個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或商標使用人使用情況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可以逐步演化成馳名商標,而馳名商標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標甚至是普通商標。
四、認定知名商標的條件是什麼?
《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由申請人自願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有效且無權屬爭議的註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生產、經營者;
(二)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宣傳覆蓋面、宣傳時間和廣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四)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符合標準,售後服務規範,近3年無有效的重大投訴;
(六)申請人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申請人近3年未發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蘇州歷史悠久的老字號和“名、特、優”產品申請條件是不是可以放寬一點?
鑒於我市有一大批歷史悠久的老字號和地方名特優產品,可能達不到《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為鼓勵和扶持這些歷史悠久的老字號和名特優產品所使用的商標可以申請知名商標,《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明確:歷史悠久、社會公認、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其申請可以不受認定條件的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條件的限制。
六、申請知名商標的認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由工商局提供);(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申請人是個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是企業法人的,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是事業法人的,提供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是社團組織的,提供社團法人組織登記證複印件,是民辦非企業的,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 ;(三)商標的權屬證明檔案;(四)商標使用的證明材料;(五)近3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六)證明該商標的宣傳覆蓋面、宣傳時間、廣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場信譽的有關材料;(七)近3年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八)商標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等證明材料;(九)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七、由誰來認定?
《辦法》第五條規定由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設立的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以及專家、學者、律師組成,以增強評定結果的公信力,其成員不少於20人。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為蘇州市知名商標的,須經其全體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認定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程式另行制定公布。
八、認定知名商標程式是怎樣的?
為便於申請人申請知名商標,同時規範知名商標認定行為,《辦法》第十條規定知名商標認定程式為:申請人向縣級市、區工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市、區工商部門對申請材料初審、市工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徵求意見、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審並報市政府公布。
九、知名商標是不是終身制的?
不是的。《辦法》第十一條明確:知名商標每年集中認定一次,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需繼續使用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期滿沒有提出申請的,該知名商標自動失效。
十、取得知名商標後有什麼鼓勵措施?
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蘇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十一、知名商標受到怎樣保護?
加強對知名商標的保護是《辦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辦法》第十三條設定了保護措施,對知名商標所有人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義務要求,從而直接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的權益。知名商標在有效期內受到下列保護:(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生產、銷售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蘇州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醜化、貶低知名商標的聲譽;(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十二、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什麼義務規定?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擔四項義務:
一是知名商標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二是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商標註冊事項的,在核准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三是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的,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並報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四是加強商標的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知名商標的聲譽。
十三、出現什麼情況知名商標會被撤銷?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會撤銷知名商標的認定:一是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認定的;二是摻雜使假,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三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四是超出核定使用範圍且拒不改正的;五是喪失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六是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嚴重影響知名商標聲譽的。 
被撤銷知名商標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以同一商標再次提出認定申請。
十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什麼罰則?
一是未取得或者已喪失“蘇州市知名商標”的,在牌匾、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以“蘇州市知名商標”進行宣傳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知名商標的使用擴大核定使用範圍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商標註冊事項的,許可他人使用的,應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未備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十五、本《辦法》是否適用其他類型的商標?
可以。根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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