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知名商標是指在眉山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產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第四條市知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區縣工商和質監部門負責市知名商標推薦、初審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組織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消費者保護組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一)申請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人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並授權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商標所有人在實際使用中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商標註冊證》上核准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範圍相一致;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眉山市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後服務良好,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六)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七)申請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八)申請人近3年無故意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申請人未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不良信用記錄”,近三年無其它嚴重違法行為。
第七條商標權利人按屬地管理原則,自願向商標註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市屬企業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下同),並提供下列檔案材料:
(一)經法定機關簽章的身份證明或在本市依法註冊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複印件;
(二)《商標註冊證》及商標核准轉讓、變更、續展等證明
複印件;
(三)《眉山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產量、質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在眉山市行業同類同檔中的排位情況;
(五)該商標廣告發布與宣傳,參與公益活動等方面的情況;
(六)申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取得或必須取得的各種生產許可證、資質證、環境評估、質量體系證書等材料;近3年來獲得市級部門以上獎項或榮譽稱號;在市級以上博覽會參展及獲獎情況複印件。
第八條行業協會應當如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區、縣工商質監部門提供有關行業排名的證明檔案;尚未組建行業協會的,可由行業主管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證明檔案。
第九條區、縣工商質監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收到商標註冊人
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轉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理由並退回有關材料;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申請人1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原則上視為自動放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受理且符合條件的商標應當在市級媒體上進行初審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採用書式材料申報,在每年6月1日—6月30日直接向當地工商質監部門申報。
第十條初審公示結束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沒有提出異議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核實。審核中有必要徵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意見的,應當徵求意見,或委託有關組織進行社會調查。
第十一條審核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報眉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審認定。
眉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商務局、市安全監管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銀監分局、市消委會、市民經辦等16個單位不少於16人組成,集體行使認定職權。
眉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條市知名商標的認定,由眉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
會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得參加表決人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的即為通過。
第十三條經市政府審定的市知名商標,由市政府頒發《眉山市知名商標》牌匾和證書,並在市級媒體上公示。
第十四條市知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示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後3個月內,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審認定,符合本辦 法第六條規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確認並通告,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申請複審認定或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該知名商標失效。
未經眉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或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眉山市知名商標”字樣、標誌。
第十六條市知名商標認定生效後,他人以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並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第十七條市知名商標的使用、管理、保護由企業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派的商標管理人員負責。
第十八條市知名商標在異地被假冒侵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向商標所有人提供諮詢、協調服務,幫助商標所有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市知名商標可優先推薦參加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申報認定。
第二十條市知名商標在同類商品中受以下保護:
(一)他人不得將與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註冊商標使用;
(二)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市知名商標相應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二十一條在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其要素組合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未註冊商標使用,且暗示該商品與知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繫,從而使知名商標所有人權益受到損害的,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市知名商標的,該商標的市知名商標資格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認定。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的,由眉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撤銷其市知名商標資格,收回牌匾和證書,並在認定公示的媒體上予以通告:
(一)在推薦、評審和認定市知名商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二)市知名商標資格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認定的;
(三)市知名商標在有效期內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第五、六、七款規定條件的;
(四)市知名商標所有人超越商標註冊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使用“眉山市知名商標”字樣、標誌,責令其限期整改後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損害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眉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市知名商標審核、認定、保護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