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新鄉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意在為了規範新鄉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切實保護新鄉知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商標的知名度,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河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
  • 內容: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
  • 類型: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新鄉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切實保護新鄉知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商標的知名度,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河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新鄉市知名商標是指在新鄉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熟知,並經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新鄉市知名商標以被認定的註冊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條新鄉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新鄉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組織管理工作由市工商局負責。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負責轄區內知名商標的推薦與保護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消費者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新鄉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採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新鄉市知名商標。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申請認定新鄉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名稱與《商標註冊證》的註冊人名義相一致,且其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期限已滿2年;
(三)商標所有人在實際使用中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商標註冊證》上核准的商標文字、圖形或者組合及允許使用商品的範圍相一致;
(四)商標所指商品為申請人合法的經營範圍,商品的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等政策規定,不屬國家限制生產或者淘汰的產品;
(五)商標所有商品在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後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六)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七)商標所有人自我保護和創牌意識強,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建立商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商標管理人員;
(八)商標所有人有注重廣告宣傳的投入和效果,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
(九)申請人近2年未發生過違反商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六條申請認定新鄉市知名商標須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新鄉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經原登記註冊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簽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發證機關簽章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資格證明複印件;
(三)經原登記註冊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四)商標近2年廣告發布情況及相關宣傳工作情況(有關廣告及宣傳費用的原始票據等證明材料);
(五)使用該商標商品在國內、外市場的銷售額和銷售區域;
(六)使用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近2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銷售額、利稅或出口創匯額、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本市、省內同行業排名;
(七)該商標在國內外的註冊情況以及最早使用和連續使用的時間;
(八)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九)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的管理規章制度及相關管理材料;
(十)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如質量認證、高新技術企業證明等)。
第三章認定程式
第七條申請認定新鄉市知名商標實行自願原則,商標所有人認為自己的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提出申請,並提供自申請之日起前2年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應當在受到新鄉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並簽署初審意見。對符合知名商標申請認定條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對不符合知名商標申請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申請人對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審,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申請理由成立的,予以受理;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薦的知名商標認定申請後,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年度內作出認定決定。
第十一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聘請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評審工作。有關專家應當依據知名商標申請材料,對照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是否具備知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出席評審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於6人,獲得2/3以上專家同意的,為通過評審。
第十二條評審通過的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認定檔案,在市級媒體予以公告,並向申請人頒發《新鄉市知名商標證書》;未獲得評審通過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申請材料退回推薦單位並說明理由,由推薦單位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新鄉市知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新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延續;符合新鄉市知名商標條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認定,每次延續有效期3年;對不符合知名商標條件的,不予延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後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知名商標資格。
第十四條新鄉市知名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的;(二)申請人的註冊商標被他人以“註冊不當”向國家商標局請求撤銷,正在審查的。
第四章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他人以新鄉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的,新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他人以新鄉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非同類、非同種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暗示該商品與新鄉市知名商標所指商品有某種聯繫的,新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他人將新鄉市知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新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新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在有效期內,可以在認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在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業務函件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新鄉市知名商標”的字樣或標誌。商標未經認定或者未經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新鄉市知名商標”的字樣或標誌。
第十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新鄉市知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督檢查新鄉市知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查處損害新鄉市知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條新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其許可使用契約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並將許可使用情況報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新鄉市知名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並同時在變更登記之日起10日內將變更事項材料報送市工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新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新鄉市知名商標的,該商標的新鄉市知名商標資格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認定。
第二十三條新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新鄉市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其新鄉市知名商標資格: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知名商標資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標的商品低劣,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三)知名商標所有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新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超越商標註冊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使用“新鄉市知名商標”字樣、標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五)新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違反商標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新鄉市知名商標被撤銷的,該商標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認定為知名商標。
第二十六條註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法撤銷的,其知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
第二十七條申報認定河南省著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優先在新鄉市知名商標中擇優推薦。

注意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2日新鄉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新鄉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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