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

《十堰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是十堰市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
  • 地區:十堰市
  • 條例數:20
  • 類型:暫行辦法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振興十堰經濟,提高十堰商標的知名度和商品的市場競爭力,加強對知名商標的培育和保護,促進十堰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結合十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堰知名商標是指在十堰地區享有較高知名度、較好的商業聲譽、較高市場占有率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我市註冊商標。
第三條 十堰市人民政府成立十堰市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政府分管領導、有關部門、相關協會、組織及有關專家組成,負責受理十堰知名商標的申請、審核申報材料、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體負責十堰市知名商標認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十堰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自願的原則。
十堰市知名商標的認定由商標所有人自願申請,採取集中評審和認定的辦法。
第五條 十堰市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爭創我市知名商標創造有利條件。十堰市知名商標認定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認  定
第六條 申請十堰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必須在十堰地區;
(二)商標註冊及連續使用期已滿三年,其使用符合有關商標的法律、法規規定;
(三)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質量高、能較長時期保持穩定、社會聲譽好;
(四)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我市同行中位居前列;
(五)商標宣傳面大、覆蓋地域廣;
(六)建立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制度。
第七條 申請認定十堰市知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填寫《十堰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合法資格證明複印件;
(三)有效《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證明;
(五)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證明;
(六)該商標三年廣告宣傳的證明;
(七)使用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
(八)商標所有人對商標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和對商標智慧財產權保護記錄的證明;
(九)證明商標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認定程式
(一)申報。申請認定十堰市知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根據本辦法規定,向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請,並填報《十堰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初審。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在核查的基礎上,對符合十堰市知名商標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後,向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不符合條件的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審核。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初步評定結果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對商標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提出評審意見。
(四)公示。對通過評審委員會審核的商標,由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級媒體上進行公示,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消費者的意見。
(五)認定。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在媒體公示7日後,無影響知名商標認定情況的,由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
第九條 認定後的公示形式
(一)召開十堰市知名商標發布大會;
(二)頒發《十堰市知名商標》牌匾、證書;
(三)在市級媒體上發布認定公告。
第三章 保護、培育
第十條 被認定為十堰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為十堰知名商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認定為十堰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不得以十堰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讀音作為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十堰市知名商標名錄並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優先推選進入全省、全國重點商標保護網。
十堰市知名商標在異地被假冒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提供諮詢、指導,並與當地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協商處理。
第十三條 十堰市知名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認定的知名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十堰市知名商標"的字樣、標誌。
非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不得使用"十堰市知名商標"的字樣、標誌。
第十四條 申報湖北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在十堰市知名商標中擇優推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十堰市知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經認定後,在有效期滿前重新予以公告;否則,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十堰市知名商標的使用、許可、變更、轉讓、印製等應嚴格遵守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十堰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時,受讓人應當在批准受讓之日起3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新認定十堰市知名商標;否則,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撤銷其十堰市知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十堰市知名商標的;
(二)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三)商標所有人濫施許可、買賣或變相買賣商標標識的;
(四)利用知名商標的信譽,其商品粗製濫造,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五)超越認定的知名商標使用範圍使用"十堰市知名商標"字樣、標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影響十堰市知名商標聲譽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