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2013年7月15日石家莊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8月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類型:保護辦法
  • 隸屬:石家莊市
  • 對象:知名商標認定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河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認定和保護知名商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市場聲譽,並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四條 石家莊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石家莊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知名商標由商標所有人申請並經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勞動保障、安監、質監、食藥監、環保、財政、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申請認定石家莊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業專業合作社或其他社會組織;
(二)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期限已滿兩年;
(三)申請認定的商標是依法核准的有效註冊商標且無權屬爭議;
(四)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中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商標註冊證》上核准的商標文字、圖形或者組合及核定使用商品的範圍相一致;
(五)商標所指商品為申請人合法的經營範圍,商品的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等政策規定且不屬於國家限制生產或者淘汰的產品;
(六)商標所指商品在同類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後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七)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八)商標所有人有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制度和措施,有明確的商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商標管理人員;
(九)商標所有人注重廣告宣傳的投入和效果,並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
(十)商標所有人能夠認真遵守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近兩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歷史悠久、社會公認、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其申請可以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七)項條件的限制。
第七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自己的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向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供申請日前兩年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或資料:
(一)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商標權屬證明檔案;
(四)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質量的有關檔案或者資料;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兩年的年產量、銷售額、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本市或者省內同行業中位次的有關檔案或者資料;
(六)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和對商標保護記錄的證明;
(七)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證明;
(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廣告發布情況證明;
(九)證明該商標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所提交檔案、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石家莊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初審,認為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向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認為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對不予推薦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申請理由成立的,由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覆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一條 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知名商標認定申請後二個月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提交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知名商標的評審工作。
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及其資格、任期和評審程式等,由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評審確認具備知名商標條件的,予以認定,在市級報刊上公告,並頒發《石家莊市知名商標證書》。對未被認定為知名商標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石家莊市知名商標有效期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石家莊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可以申請延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延續認定。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三年。
石家莊市知名商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延續認定或未通過延續認定的,期滿後該知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由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級報刊上公告。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知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同行業中的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將與知名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名稱字號使用,並容易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登記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有權向核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 未經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擅自印製和使用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參照《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認定。
第十七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標所指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石家莊市知名商標”字樣。
知名商標所有人不得超出石家莊市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範圍使用“石家莊市知名商標”字樣。
知名商標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或未通過延續認定的,不得繼續使用“石家莊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八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註冊商標的,該商標的知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九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除按規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外,還應報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被許可人在確保產品質量前提下,可以使用“石家莊市知名商標”字樣,但不得超出石家莊市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範圍。
第二十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事項報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著名商標時,應當從知名商標中擇優推薦。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其石家莊市知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在推薦、評審和認定石家莊市知名商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認定的;
(二)在推薦、評審和認定石家莊市知名商標過程中,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石家莊市知名商標已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的;
(四)超出石家莊市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範圍使用“石家莊市知名商標”字樣且拒不改正的;
(五)石家莊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知名商標聲譽的。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石家莊市知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督檢查石家莊市知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查處損害石家莊市知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四條 石家莊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石家莊市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銷毀有關包裝、裝潢,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認定和保護知名商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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