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足縣知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大足縣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設立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工商局內),負責大足縣知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工作的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認定大足縣知名商標。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大足縣知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工作。
第五條
大足縣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申請、特別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大足縣知名商標須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連續使用3年以上的
註冊商標。
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要求:
1﹒商標所指商品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屬於國家限制生產或淘汰商品;商標所指的服務屬法律法規允許經營的服務項目。
2﹒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在縣內或市內同類商品(或服務)中品質優良,信譽度高,市場前景好。
3﹒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在申請前的近3年無質量事故發生。
4﹒商標所指是藥品行業的,應取得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商標所指是餐飲、食品生產行業的,應取得縣衛生監督部門和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的主要經濟指標要求:
1﹒商標所指商品的年銷售收入,大宗產品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地方名特產品、高科技產品、服務業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農產品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具有發展前景好的產品銷售收入可適當放寬。
2﹒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上繳國家的年稅收大宗產品50萬人民幣以上,地方特色產品、高科技產品、服務業在20萬人民幣以上,農產品在10萬人民幣以上,以及商標所有人稅收記錄連續兩年被評為優良的。
3﹒該商標的廣告宣傳費投入每年在同行業中位居前列,達到3萬元以上。
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或服務)在本縣的知名度、滿意度較高,在對用戶和消費者的抽樣調查中位居同行業前列,消費糾紛能及時得到圓滿解決。
商標所有人的商標自我保護意識較強,有商標專管機構或人員,並能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本縣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認為自己的註冊商標符合前款規定標準,可以提出申請認定大足縣知名商標。
第七條
申請認定大足縣知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的複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複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近三年來的銷售區域、年產量、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質量情況。
(六)該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近3年的廣告發布情況。
(七)證明該商標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認定(複審認定)大足縣知名商標的程式:
(一)申請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複審認定),應當填寫“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申請書”(附屬檔案一)或“大足縣知名商標複審申請書”(附屬檔案二)及“申請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複審)各項指標統計表”(附屬檔案三),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附屬檔案四),並按順序整理目錄,裝訂成冊後報所在地工商所審核。
(二)工商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在15日內將紙質材料報送縣工商局商標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縣工商局商標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核。在審核中廣泛徵詢相關行業組織或有關部門的意見,對符合知名商標條件的提交知名商標認定辦公室議定,並報縣工商局分管領導審定。
(四)縣工商局分管領導審定後提交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予以認定;對不符合知名商標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工作委員會評審認定後,在媒體予以公告,並由大足縣人民政府頒發匾牌、證書。
第九條
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被認定的大足縣知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其理由。
大足縣知名商標有效期滿前3個月,知名商標持有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規定,主動提出複審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工作委員會應予以確認並公告。
逾期3個月內不申請的或複審認定未通過的,不再享有大足縣知名商標資格。
第十條
大足縣知名商標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一)知名商標持有人可在其產品的包裝、裝璜、服務場所、廣告宣傳、貿易活動中,使用“大足縣知名商標”字樣的特有標誌;享有推薦申報重慶市著名商標資格。
(二)對新認定大足縣知名商標的商標持有人由縣政府予以10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對複審認定的大足縣知名商標的商標持有人由縣政府予以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對獲得大足縣知名商標的品牌,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一條
大足縣知名商標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工作委員會撤銷大足縣知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濫施許可、買賣或變相買賣商標標識的。
(二)產品或服務質量明顯下降,用戶和消費者投訴率高的。
(三)以不正當行為或手段騙取大足縣知名商標稱號的。
(四)因環境污染、食品不安全、拖欠員工工資、社保基金(失業、養老、醫保)、消費投訴糾紛等原因,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十二條
在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過程中,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工作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申請迴避。申請人認為工作人員在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中有利害關係的,可以提出迴避申請。
第十三條
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工作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在受理大足縣知名商標申請材料時,應認真做好登記、保管,嚴格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價。在評審認定工作過程中,要嚴守紀律,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由大足縣知名商標認定工作委員會通報批評,撤銷成員資格,並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大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