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發文字號:政府令第53號
  • 依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時間:2012年9月3日
銅陵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安徽省銅陵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3號
《銅陵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2012年8月9日市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12日市政府發布的《銅陵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同時廢止。
市 長:侯淅珉
2012年9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標興市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具有較高市場覆蓋面和占有率、享有較高信譽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在商標所有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集中評審、公開認定的方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知名商標的組織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銅陵市知名商標評審專家庫。每次評審,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承擔評審工作。評審的具體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含派出分局,下同)負責本轄區內的知名商標的推薦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含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標知名度,爭創銅陵市知名商標,對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有關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做好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七條 申請知名商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標註冊人;
(二)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滿2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申請人有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2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市內或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五)商標所有人注重對商標的廣告宣傳,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2年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有完善的售後服務,消費者投訴率低,具有較好的社會誠信和責任意識,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第八條 申請知名商標,申請人應當將下列材料報所在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
(一)《銅陵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及其複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複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的書面材料;
(五)自申請之日起前2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市內或省內同行業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夠證明該商標知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請之日起前2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廣告宣傳材料;
(七)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證明材料。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材料,還包括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審計報告。
第九條 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於5月初開始受理申請,並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進行初審,並簽署初審意見。符合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審。異議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的,駁回複審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期間,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的意見。符合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提交市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在知名商標評審和認定活動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 經市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或本部門網站上發布審查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社會公眾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評審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異議成立的,駁回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應予公告認定。
第十二條 通過評審認定的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銅陵市知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
知名商標的評審、認定,應當自審查公示期滿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知名商標:
(一)提供虛假認定材料的;
(二)商標所有人在申請知名商標認定期間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認定程式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知名商標每年至少評審認定一次,有效期為4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其所有人應當於期滿當年向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續展,並提交續展申請材料。有效期滿未提出申請續展的,該知名商標自動失效,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經審核符合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同意其續展,並發布認定公告。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4年。
第十五條 知名商標評審、認定和公告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六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展覽等商務活動中,使用“銅陵市知名商標”字樣或標識。
第十七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轉讓該商標,受讓人依法受讓該商標後,需要繼續作為知名商標使用的,應當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並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標的,應當自簽訂知名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之日起30日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經依法許可,使用他人知名商標的,應當在使用該知名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並保證商品質量。
第十九條 因產品老化、淘汰、市場變動等原因,難以維護知名商標信譽的,可由知名商標所有人主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註銷其知名商標的申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核准並予以註銷。
第二十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知名商標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其他註冊事項變更,應在變更登記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備案。
(二)知名商標標誌及證書應當由獲得知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本人使用,未經核准不得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使用。
(三)知名商標的標誌及證書只能使用在被認定為知名商標所審定的商品上,不得擴大使用商品範圍。
(四)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維護知名商標的聲譽,爭創著名、馳名商標。
第二十一條 自知名商標公告之日起,未經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或授權,他人不得以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數字作為同行業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國家對企業名稱登記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銅陵市知名商標”商品。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知名商標使用的服務和管理,建立健全知名商標使用回訪制度、管理制度和知名商標檔案,監督檢查知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查處損害知名商標的侵權行為。知名商標在本市行政區域外遭受侵害,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知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認定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知名商標認定的;
(二)使用知名商標的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被撤銷的知名商標,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商標所有人不得提出該知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第二十四條 被認定為市知名商標的,可以推薦申報安徽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認定。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知名商標評審人員在知名商標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知名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12日發布施行的《銅陵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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