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為了規範徐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和管理,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知名商標的市場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徐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類別:認定和保護方法
  • 地點:徐州
  • 國家:中國
  • 發布機關:徐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徐州市政府令第131號
  • 發布時間:2013年2月7日
  • 實施時間:2013年4月1日
基本信息,辦法內容,

基本信息

(2013年2月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2月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徐州市知名商標(以下簡稱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和管理,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知名商標的市場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或使用,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知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引導、鼓勵經營者註冊商標,實施商標戰略,培育知名商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標的激勵機制。
第五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或者接受企業資助。
第六條 申請知名商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有效且無權屬爭議的註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經營者;
(二)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或者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三)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符合標準,售後服務規範,近3年無有效重大投訴;
(五)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
(六)申請人近3年內未發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歷史悠久、社會公認、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使用的商標,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限制。
第七條 申請知名商標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三)商標權屬證明;
(四)商標使用的證明材料;
(五)近3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六)證明該商標市場信譽的有關材料;
(七)近3年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八)商標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等材料;
(九)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知名商標認定程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兩次初審被認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申請人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和社會團體的意見;
(四)經評審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認定公告,並頒發《徐州市知名商標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九條 知名商標每年認定一次,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期滿需繼續認定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續展認定;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或申請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徐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條 知名商標認定有效期內,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徐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一條 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推薦知名商標為江蘇省著名商標。
第十二條 知名商標認定有效期內受到下列保護: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企業字號使用。但該知名商標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勝古蹟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動物、植物名稱的除外;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標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醜化、誹謗等方式損害知名商標的聲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知名商標的使用以核准使用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二)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商標註冊事項的,自核准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的,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並在訂立使用許可契約之日起30日內報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時,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認定知名商標;
(五)加強商標的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知名商標的聲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在知名商標核准使用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內印製“徐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商標印製單位印製知名商標標識的,應當將商標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商標印製授權書、知名商標證書等相關資料一併造冊存檔。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知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督檢查知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查處損害知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該知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知名商標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知名商標所有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超出知名商標的使用範圍且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嚴重影響知名商標聲譽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者已超過認定有效期,稱其商標為知名商標的;
(二)擴大使用知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範圍的;
(三)商標印製單位為沒有獲得知名商標的商品印製“徐州市知名商標”字樣的。
第十八條 未在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期限內到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與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有關的其他人員在認定和保護知名商標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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