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地點:常德市
- 類型:辦法
- 對象:知名商標認定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商標品牌戰略,進一步加大商標培育力度,規範知名商標認定工作,推動我市企業爭創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常德市知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常德市知名商標以被認定的註冊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為限。
第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常德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常德市知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取集中或者個案認定的辦法。
第五條常德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註冊已滿兩年(高新技術商品商標註冊滿一年);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外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市內或者省內同行業中領先;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
第六條申請認定常德市知名商標實行自願原則。
本市範圍內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認為其註冊的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認定常德市知名商標。
在我市設立的生產型企業被許可使用外地區、省外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也可申請認定常德市知名商標。
第七條申請認定常德市知名商標,申請人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常德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資格證明複印件;
(二)《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市內或者省內同行業中領先的證明材料;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
(五)使用該商標商品的質量證明;
(六)商標註冊人授權商標使用人申請常德市知名商標的,還須提供《商標許可使用契約》複印件和授權申請文書。
第八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常德市知名商標認定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和證明材料,並說明理由。
申報材料基本齊備,但需要補正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十五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的,退回申請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進行調查、核實、論證,並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及申請人所在地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在三個月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
第十條對符合常德市知名商標條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認定,發給《常德市知名商標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常德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
第十一條常德市知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知名商標所有人需要保留該知名商標的,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重新申請認定。期滿不再申請的,該知名商標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標”字樣或標誌,同時應當標明認定有效期。
第十三條被認定為常德市知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擇優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認定湖南省著名商標或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認定中國馳名商標。
第十四條知名商標一經認定,在本市範圍內即受到下列保護:
(一)常德市知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的文字或近似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或者字號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認定為知名商標商品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以免造成混淆,引起購買者誤認;
(三)知名商標在異地被侵權假冒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幫助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維權;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德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名義、地址發生變更的;
(二)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常德市知名商標的;
(三)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常德市知名商標的。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常德市知名商標使用、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打擊假冒常德市知名商標行為,切實保護常德市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常德市知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同時停止其在商品和經營活動中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標"字樣或標誌: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常德市知名商標的;
(二)超越知名商標註冊核定商品範圍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標"標誌,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內,因質量等問題不符合知名商標條件的;
(四)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嚴重影響知名商標信譽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撤銷該知名商標的建議。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認定和保護常德市知名商標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