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知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攀枝花市知名商標,是指在攀枝花市或其他地方的市場上享有一定知名度,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好信譽度,並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相關公眾指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攀枝花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攀枝花市工商局負責組織實施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區、縣工商局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經委、市農牧局、市旅遊局、市科技(智慧財產權)局、市文化局、市商務局、市質監局、市公安局、攀枝花海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攀枝花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願的原則。
第二章 知名商標的認定
第六條 攀枝花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人為商標註冊人或者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使用並授權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該商標連續使用兩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該商標在攀枝花市或其他地方的市場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好的市場信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並能長期保持穩定;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兩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市內同行業同類商品中處於領先地位;
(七)申請人有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且落實情況良好;
(八)近兩年無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等違法行為。
第七條 申請認定攀枝花市知名商標,需提交下列檔案或材料:
(一)公民身份證或營業執照等證明主體身份的證件複印件;
(二)《商標註冊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兩年的產量、質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市內同行業中的排位情況;
(五)該商標廣告發布與宣傳及參與公益活動等方面情況;
(六)該商標註冊、使用、管理、自我保護情況。
前款所列的申請檔案或材料,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市工商局提交,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區、縣工商局提交,由其自收到之日起10日內轉送市工商局。
第八條 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形式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在10日內通知申請人,並退回有關材料;對申請檔案需要補正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市工商局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在市級報刊發布攀枝花市知名商標初審公告。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
第九條 市工商局對初審公告的商標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異議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
審核中應當徵詢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的意見,並有權委託有關組織及新聞媒介進行社會調查。
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及消費者組織應當公正、客觀地向市工商局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條 市工商局應組織設立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負責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
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不少於30名的法律、經濟、科技以及相關行業的專家組成,並報市政府備案。每次認定,從中隨機確定超過半數人員組成知名商標認定組,代表認定委員會行使認定職權。
第十一條 知名商標認定組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評審認定。
經知名商標認定組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通過評審認定的,取得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資格。
第十二條 對經認定取得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資格的,由市工商局頒發《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證書,並在市級報刊公告;對未通過認定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資格的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後三個月內,知名商標持有人可申請續展認定。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續展認定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據本辦法進行續展認定並公告,經續展認定的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資格有效期仍為三年。
逾期未申請續展認定或經審查不符合續展認定條件的,該知名商標資格失效,並由市工商局予以公告。
第三章 知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攀枝花市知名商標持有人,可以在其評審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攀枝花市知名商標”的字樣,同時應當標明認定的日期。
第十五條 未經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或者攀枝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攀枝花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六條 攀枝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商標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攀枝花市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七條 攀枝花市知名商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受到下列保護:
(一)在同類商品中,他人不得將與攀枝花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以上要素組合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商標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
(二)在同類商品中,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攀枝花市知名商標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並足以造成誤認;
(三)自知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不得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但他人企業名稱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十八條 商標持有人通過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申請認定四川省著名商標的,攀枝花市知名商標享有優先推薦權。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攀枝花市知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督檢查攀枝花市知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及時查處損害攀枝花市知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市工商局應當將攀枝花市知名商標通報省內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該知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攀枝花市知名商標的;
(二)知名商標持有人超越評審核定的商品範圍使用“攀枝花市知名商標”字樣,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內,喪失攀枝花市知名商標條件的;
(四)期滿不按本辦法申請續展認定的;
(五)連續兩年未使用該知名商標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知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攀枝花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攀枝花市知名商標審核、認定、保護和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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