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 通過:2000年4月11日
- 批准:2000年7月15日
- 實施:2012年1月1日
發布信息
規定正文
修訂說明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成都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規定》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規定》的必要性
《成都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0年8月公布施行以來,在規範著名商標的培育和認定、強化對著名商標的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家商標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2002年《商標法》的修改和國務院《商標法實施細則》的頒布),《規定》在調整規範我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實踐中,逐漸呈現出一些問題與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著名商標認定”的定性上,《規定》傾向於將其作為視為資格、資質授予;而按照現行商標管理制度,“著名商標認定”屬行政確認範疇。二是,《規定》設定的著名商標認定條件較為簡陋,需要結合現行實踐加以補充、細化,以確保我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公正、公平。三是《規定》第四章所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和第五章所規定的處罰措施,一方面與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不盡適宜,另一方面容易誤導相對人,且具有重複立法之嫌。四是,近年來國家、省上陸續頒布了《四川省地方立法技術規定》和《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二)、(三)》,對立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關法律(法規)結構、文字等立法技術層面上的問題作出了規定。為使法規文字表述更加準確、規範,進而提高我市法規的整體質量水準,需要根據國家、省上的規定,對《規定》中的此類問題作統一修改。因此,對《規定》進行系統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規定》的修訂經過
該《規定》的修改納入了省、市人大常委會2011年度立法計畫。
2011年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工商局,在總結原《規定》實施十年來的實踐經驗、借鑑外地相關作法和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修訂草案代擬稿》的起草工作。4月12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了《修訂草案代擬稿》,形成了《修訂草案》並決定提交當月召開的常委會會議審議。
4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書面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省工商局、市政府有關負責人、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工商局,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研究,達成統一認識。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於6月17日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一審意見和其他方面的修改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關於〈修訂草案〉的統一審議結果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
6月23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基本成熟,能夠適應我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實際需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見。當日晚上,法制委員會再次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二審意見,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再次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表決稿》。最後,經6月2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形成了現提請批准的《成都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三、《規定》的主要修訂內容
(一)關於認定
1、關於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人。按照《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住所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商標註冊人,方可申請認定為成都市著名商標。這一申請主體範圍偏窄,實踐中,本市註冊的商標許可外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但該商品(服務)在本市銷售且符合成都市著名商標認定的其他條件的,也屬本市著名商標範疇,經商標所有人授權,使用人也可以提出申請。此外,本市行政區域外的註冊商標許可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只要符合其他條件,本市的使用權人也可以申請著名商標認定。因此,本次修訂增加了這兩類申請人。(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2、關於著名商標的條件。《規定》第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了著名商標的條件。其中第五項“商品的覆蓋地域廣、市場占有率較高”較為含糊,不利於操作,本次修訂將其細化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淨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領先”。與之相適應,將第六條第三項關於相應證明資料的規定細化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的下列證明材料:商品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的財務報表;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中介機構、市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商品銷售區域(含出口)的證明材料。”該條第六項“未發生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要求偏低,本次修訂將其擴展為:“申請人近三年來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產品質量、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而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新《規定》第六條、第七條)
3、關於著名商標的認定程式。為了提高區(市)縣的積極性,利於當事人就近提出申請,本次修訂將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職責下放至各區(市)縣工商分局。(新《規定》第五條、第七條)
4、關於著名商標的有效期。《規定》第九條將本市著名商標的有效期設定為3年。為了更好地保護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本次修訂將有效期延長至5年。(新《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5、關於著名商標認定的撤銷。《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分別規定了著名商標撤銷和註銷的幾種法定情形。考慮到註冊商標的撤銷、註銷,由國家統一行使,本《規定》所述“撤銷、註銷”實質上是指撤銷、註銷註冊商標的著名商標認定,為避免產生歧義,本次修訂將這兩條合併表述,統一表述為“撤銷著名商標認定”,並對撤銷認定的法定情形作了補充、細化。(新《規定》第十三條)
(二)關於著名商標的保護
《規定》第十八至二十五條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措施以及侵犯著名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而實質上,此類監管措施和處罰標準適用於針對所有商標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非只針對著名商標。鑒於《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對此已有系統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本次修訂將這些條款歸納為了兩條援引性表述。
(三)其他修訂內容
考慮到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救濟渠道問題,其他專業法律、法規已有系統全面規定,且近年來我市地方立法實踐中已統一不再規定此類重複無意義內容,故本次修訂將《規定》第二十六條刪去。另外,《規定》作上述刪除後,從29條減少至20條,條數較少、內容較為單純,故不再分章編排。
此外,還根據國家、省上的立法技術(規範)規定,對原《規定》中的部分文字作了技術性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說明妥否,請連同修訂後的新《規定》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報告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修訂的《成都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11年6月24日經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於9月14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規定》進行了審查。財經委員會認為,《規定》將著名商標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適當放寬,有助於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更好地發揮著名商標的影響力;明確、細化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條件,有助於提高法規的可操作性;將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職責下放至各區(市)縣工商分局,有助於在各級工商部門之間合理分配職權,充分發揮基層部門的積極性;將本市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由3年延長到5年,有助於更好地保護著名商標權利人利益。
財經委員會建議,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規定》。
以上意見,連同《規定》,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