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葫蘆島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快速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及《遼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類型:條例條令
- 屬性:商業
- 對象:商標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葫蘆島市著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擁有的,享有市場較高知名度、信譽度和競爭力,為公眾熟知並依法予以認定的國內有效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葫蘆島市著名商標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市著名商標的推薦、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葫蘆島市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認定葫蘆島市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商標的所有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該商標已註冊並實際使用1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市場覆蓋面和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市內或者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銷售量、營業收入、稅收、出口量、創匯額等)在市內、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達到國內或國際先進質量標準,且質量穩定可靠,具有較高的市場信譽;
(六)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被認知程度;
(七)商標所有人有一定的廣告投入,宣傳面較大且地域較廣;
(八)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制度;
(九)近三年來無商標侵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記錄。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葫蘆島市著名商標,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葫蘆島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
(五)提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八條 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符合葫蘆島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並上報葫蘆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葫蘆島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葫蘆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上報申請檔案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葫蘆島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提請葫蘆島市著名商標聯席會議進行評審、認定;不符合葫蘆島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有關材料並說明理由。
葫蘆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也可直接受理。
第九條 葫蘆島市著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有效。有效期滿,葫蘆島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葫蘆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續展認定;符合認定條件的,予以確認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提出續展認定申請的,視為放棄續展認定。
第十條 葫蘆島市著名商標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葫蘆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消其著名商標資格,收繳證書、牌匾:
(一)申請認定葫蘆島市著名商標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證據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的;
(二)擅自擴大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範圍的;
(三)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四)著名商標所有人消亡或終止的。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葫蘆島市著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發證書和牌匾,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葫蘆島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據本辦法向葫蘆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葫蘆島”字樣,但必須將其著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
第十三條 葫蘆島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葫蘆島市著名商標”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葫蘆島市著名商標”字樣;
(二)對商標侵權行為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三)著名商標所有人有權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商標保護提供諮詢、指導、協調;
(四)優先推薦申報遼寧省著名商標;
(五)未經葫蘆島市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單位不得將該商標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店鋪名稱使用;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辦理;申請認定遼寧省著名商標的,按照《遼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獲國家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及獲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註冊的所有人,市政府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0萬元;獲遼寧省著名商標的所有人,市政府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萬元;獲葫蘆島市著名商標的所有人,市政府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萬元。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一)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未註冊的商標使用的;
(二)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商品裝潢使用,足以造成誤認的;
(三)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致使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市內跨縣(市)區的侵犯葫蘆島市著名商標專用權案件,由葫蘆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查處或者指定管轄;跨市的侵犯葫蘆島市著名商標專用權案件,由葫蘆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與管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調查處。
侵犯葫蘆島市著名商標專用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查處,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結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及《遼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認定和保護葫蘆島市著名商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認定的葫蘆島市著名商標有效期未滿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