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為規範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有效保護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區域:杭州市
  • 目的: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
  • 施行時間:2011年3月1日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請與認定,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基本信息

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2010年11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4號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有效保護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杭州市著名商標,是指在本市市場上享有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各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杭州市著名商標培育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貿易、農業、經濟綜合、發展改革、對外經貿、旅遊、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培育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生產經營者提高商品的質量和自身的信譽,提高註冊商標知名度,創立杭州市著名商標。

第二章 申請與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杭州市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商標所有人;
(二)商標實際連續使用滿3年且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2年,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1年。市政府對現代服務業、農業等行業的註冊商標使用年限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在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後服務優良,近3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近3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五)該註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消費者滿意率高;
(六)註冊商標所有人有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措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前款規定製定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
第七條 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採用集中認定和個案認定的方式。
集中認定由申請人在每年規定期限內向住所地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個案認定由申請人在涉及該註冊商標的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向處理糾紛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 註冊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杭州市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認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三)商標註冊證書;
(四)該商標近3年使用、管理、宣傳和保護情況的材料;
(五)使用該商標商品的質量證明材料;
(六)使用該商標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排序的證明材料;
(七)使用該商標商品的消費者滿意率調查材料;
(八)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九條 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集中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或者個案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對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在簽署初審意見後3個工作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對認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報送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覆核申請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覆核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或者直接受理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核,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行業協會等方面的意見,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在60日內組建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
第十二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由相關行業專業人士組成的評審專家庫,實施杭州市著名商標專家評審機制。評審專家庫的具體組成辦法和評審具體工作規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每次認定杭州市著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註冊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評審專家庫中確定不少於7人的單數組成評審委員會,承擔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杭州市著名商標申請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評審杭州市著名商標,由全體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成員表決通過的註冊商標成為擬予認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標。對未獲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成員表決通過的註冊商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認定決定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擬予認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期為15日。
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評審委員會根據異議對評審結果進行複審,複審結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十五條 發生有三個以上(含三個)主體對同一個擬予認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標提出異議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情形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舉行聽證。
聽證應當有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評審委員會成員可以在聽證主持人安排下,向參加聽證的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詢問。
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聽證筆錄進行複審表決。
第十六條 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複審異議不成立的註冊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杭州市著名商標,發布認定公告,並頒發認定證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認定,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的;
(二)申請人的註冊商標被他人以“註冊不當”為由向國家商標行政主管部門請求撤銷,正在審理的。
認定證書應當明確該杭州市著名商標的類別,並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
第十七條 有馳名商標認定記錄或者被認定為浙江省著名商標的註冊商標,其所有人住所地在本市的,經所有人申請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視為杭州市著名商標。
第十八條 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經費由市財政列支,相關部門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有效期為五年,自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第五年的集中認定申請期限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未提出申請的,原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在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延續申請,應當確認延續,並予以公告。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 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標”字樣,但不得超越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標”字樣。
第二十一條 自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他人申請將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同行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但屬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情形的除外。
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公告發布前,他人經核准登記已將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作為同行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的,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撤銷。是否予以撤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及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對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予以獎勵。鼓勵和支持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對商標進行提升、套用、宣傳和保護。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杭州市著名商標的管理,監督檢查杭州市著名商標的使用情況,查處侵權行為,並為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提供必要的行政指導和服務,引導其申請浙江省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認定,提高產品知名度。
第二十四條 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標的商品,屬於知名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對該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予以保護。
第二十五條 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不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聲譽,不得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第二十六條 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並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杭州市著名商標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被認定為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註冊商標依法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認定杭州市著名商標。原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自轉讓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 被認定為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註冊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註銷的,原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
(一)通過弄虛作假手段取得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的;
(二)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標的商品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生產經營者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情節嚴重的;
(三)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超越核定使用商品範圍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標”字樣,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四)杭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被撤銷認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標予以公告。對被撤銷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的註冊商標,其所有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侵害杭州市著名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 擅自使用或者超越核定使用範圍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標”字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杭州市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和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並可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有效期屆滿當年申請延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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