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是營口市人民政府為規範營口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保護營口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依據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類別:通告檔案
  • 款項:三十二條
  • 發布時間:2009年03月03日
第一條 為規範營口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保護營口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營口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營口市著名商標,是指在本市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公眾熟知,並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營口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負責營口市著名商標的評定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受理營口市著名商標的申請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申請認定營口市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標自註冊之日起,連續實際使用1年以上;
(二)商標在本市公眾中具有較高的信譽度和認知度;
(三)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措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2年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居本市同行業前列;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穩定、消費者滿意率高;
(六)無商標侵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記錄;
(七)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營口市著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住所在本市的,應當向住所地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直屬分局提出申請;住所不在本市的,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及其複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及其複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商標專用權保護情況的材料;
(五)近2年商標使用、宣傳情況的材料;
(六)近2年使用該商標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排序的證明材料;
(七)使用該商標商品的質量、銷售區域分布情況、消費者滿意率調查材料;
(八)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六)項的證明材料,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產量、銷售額、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年審報告和市相關行業協會出具的市場占有率和同行業排序的證明材料。無相關行業協會出具證明材料的,應當出具統計調查材料,並說明調查統計的方式和範圍等。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三)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申請人重新提交補正材料的時間為申請時間。申請人拒絕補正或者無法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屬於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條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直屬分局受理申請材料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一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受理的申請,報送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審查認定,並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市政府網站上發布初審公告,公告期30天。
社會公眾在公示期內對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提出異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回復當事人。
第十二條 公示期後,對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論證。需要對申請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的,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核實。
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就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向有關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機構徵求意見或者調查核實的,有關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參與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的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成員、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專家、受委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經審核,認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認定;經審核,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不予認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不予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營口市著名商標的審核和認定應當自初審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經認定為營口市著名商標的,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向商標所有人頒發營口市著名商標證書。
第十六條 營口市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有效。有效期滿需要續展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續展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給予3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經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批准,自寬展期滿之日起註銷認定,並由工商部門收回營口市著名商標證書。
續展申請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續展並進行公告。
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 經認定為營口市著名商標的,該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在被認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展覽、展示時使用“營口市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誌。
未經認定或者未經營口市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展覽、展示時使用“營口市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誌。
第十八條 經認定為營口市著名商標的,被認定使用的商品為知名商品。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使用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十九條 經認定為營口市著名商標的,自認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將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經認定為營口市著名商標的,其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該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誤解的,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該企業名稱。
第二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情況及時通報其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營口市著名商標及其使用商品的保護。
營口市著名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在外省市受到侵害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協助商標所有人、使用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被認定為營口市著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進行註冊事項變更、商標所有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時,應當自核准變更或者許可使用契約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將備案情況及時上報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需要換髮營口市著名商標證書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收回原證書。
第二十二條 營口市著名商標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對使用營口市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維護營口市著名商標的聲譽,不得生產、銷售粗製濫造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營口市著名商標投訴處理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已經被認定的營口市著名商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四條 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的,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應當撤銷其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由工商部門收回營口市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被認定為“營口市著名商標”的註冊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註銷的,其營口市著名商標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超越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使用範圍,使用營口市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應當撤銷其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視其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粗製濫造商品或者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應當撤銷其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並予以公告。法律、法規、規章對該違法行為另有處罰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市商標戰略工作推進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營口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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