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為規範普洱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有效保護普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實施名牌戰略,促進普洱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5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發布單位:普洱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發布時間:2011年9月1日
  • 地    區:普洱市
第一條 參照《雲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15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普洱市知名商標是指普洱市境內商標所有人所擁有的、在市場上具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普洱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由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普洱市知名商標的培育、推薦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資、科技、商務、質監、檢驗檢疫、智慧財產權、農業、財政、衛生、政府新聞辦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普洱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普洱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普洱市知名商標的認定由商標所有人自願申請,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或個案認定。
第六條 申請普洱市知名商標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商標所有人為普洱市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二)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實際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市內同類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具有較高的市場信譽;
(四)使用該商標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五)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有較高認知程度;
(六)商標所有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
(七)該商標所有人一年來未發生違法行為。
第七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其商標符合普洱市知名商標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在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的企業,可以直接向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時應當填寫《普洱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下列證明檔案、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相應的法定資格證書;
(二)該商標的使用證明;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等級證明,近2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和銷售區域、銷售量以及售後服務措施;
(四)該商標廣告的覆蓋地域及廣告資金投入情況;
(五)該商標的保護措施。
第八條 各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受理普洱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報表、證明檔案、材料等進行初審。符合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向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的或直接受理的普洱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專家評審,符合認定條件的予以初步認定,並公告。
對予以初步認定的普洱市知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認定,發給《普洱市知名商標證書》;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普洱市知名商標證書》及標誌由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製作。
第十條 普洱市知名商標有效期為4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普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3個月的寬展期。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由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4年。不符合條件或寬展期滿未提出申請續展的,由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普洱市知名商標證書,並公告註銷。
第十一條 對普洱市知名商標的專用權實行下列特殊保護:
(一)普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在其產品包裝、服務場所、廣告宣傳、產品說明書和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普洱市知名商標字樣及標誌的權利受到保護;
(二)使用普洱市知名商標的商品,對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予以保護;
(三)未經普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該商標文字作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註冊登記;
(四)將普洱市知名商標通報省內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同保護。
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侵犯普洱市知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一)擅自將與普洱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以及其他組合形式作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名稱、標誌的;
(二)擅自使用普洱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包裝、名稱和裝潢的;
(三)在商品上使用與普洱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足以造成誤認的商標的;
(四)擅自在商品包裝或者容器、裝潢、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普洱市知名商標標誌及其文字的;
(五)以其他方式損害普洱市知名商標信譽的。
第十三條 普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商標管理和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自覺維護普洱市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四條 普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普洱市知名商標標誌只能使用在認定該知名商標時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二)普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被認定的普洱市知名商標的,該知名商標資格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認定。
第十五條 普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銷其知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一)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欺騙等手段獲取《普洱市知名商標》的;
(二)擅自使用或超越核定範圍使用普洱市知名商標標誌和名稱的;
(三)普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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