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鷹潭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一條是為規範鷹潭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鷹潭市知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我市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能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省工商局《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鷹潭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 認定機構:鷹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規定明文,規定程式,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第四章 附 則,

規定明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鷹潭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鷹潭市知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我市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能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省工商局《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鷹潭市知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熟知,依照本規定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鷹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鷹潭市知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變相認定鷹潭市知名商標。
第四條 鷹潭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並對知名商標依法給予保護。
第五條 設立鷹潭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委會),認委會由市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國稅、地稅、經貿、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單位及法律、經濟、科技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對全市申報知名商標進行評審、認定。
認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監督科,負責日常工作。

規定程式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註冊人為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自然人;
(二)該商標自核准註冊起連續使用滿兩年;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兩年來實現的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市內同行業或者國內同類產品中名列前茅;
(四)近兩年來國家及省監督抽查質量合格,產品或服務達標,未發生過質量事故;
(五)該商標註冊人有健全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七條 申請知名商標認定應提出書面申請以及提供符合認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協會)提出申請。上述部門根據知名商標認定條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鷹潭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向認委會推薦;對不符合鷹潭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不予推薦的,應將初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對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協會)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委會申請覆核。認委會自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覆核決定。申請理由成立的,由認委會受理;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認委會認為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上報材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予以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請人。
第十一條 認委會辦公室對申請知名商標認定的材料進行核查,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提交認委會審定。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認委會對商標權人的認定申請提交認委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經2∕3以上委員表決同意,認定為鷹潭市知名商標,頒發《鷹潭市知名商標證書》,並予公告。
第十三條 鷹潭市知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知名商標註冊人可向認委會申請延續,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
知名商標有效期滿後,未辦理延續手續的,不得繼續使用“鷹潭知名商標”的字樣。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鷹潭市知名商標一經認定,其商標專用權在本市範圍內即受到下列保護:
(一)自知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已經登記的,知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撤銷,對在知名商標註冊之前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不具追溯力;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使用與知名商標商品或服務相同、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以及其他可視性標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三)以與鷹潭市知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及圖形(含組合)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四)鷹潭市知名商標在異地被侵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提供法律諮詢、指導和協調服務;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醜化、貶低鷹潭市知名商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知名商標權人可以在其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上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鷹潭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六條 需申請江西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由認委會從知名商標中擇優推薦。
第十七條 知名商標權人依法轉讓其商標時,受讓人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鷹潭市知名商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委會有權撤銷其知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知名商標申請人弄虛作假,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鷹潭市知名商標的;
(二)產品連續兩次被國家及省監督抽樣不合格,產品或服務質量明顯下降,用戶和消費者投訴率高的;
(三)認委會組成人員在推薦、認定知名商標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四)知名商標權人違反商標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鷹潭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提出撤銷該知名商標的申請。
第十九條 對侵犯鷹潭市知名商標專用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法採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權行為,並可以視情節輕重依法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未經認定,商標註冊人偽稱其商標為鷹潭市知名商標欺騙公眾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鷹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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