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修訂後的《龍巖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巖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龍巖市
- 發布日期:2008-10-14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發布
修訂後的《龍巖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商標品牌戰略的實施,鼓勵龍巖企業爭創馳名商標和福建省著名商標,規範龍巖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龍巖經濟又好又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龍巖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龍巖市知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較好商業聲譽、較高市場占有率、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龍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龍巖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及相關協會、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配合做好龍巖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龍巖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科學的原則。龍巖市知名商標由企業自願申報,縣(市、區)工商局受理,徵求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及當地技術監督等部門意見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送龍巖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審定,符合條件的認定為龍巖市知名商標,予以公告。
第五條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採取措施為企業爭創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創造條件。
第二章認 定
第六條龍巖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註冊商標,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實際使用已滿二年;
(三)該商標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該商標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優良、穩定、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五)企業具有較強的商標自我保護意識,設有商標管理機構或商標專管員,近二年無商標侵權行為。
本轄區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註冊商標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認定龍巖市知名商標。
第七條申請認定龍巖市知名商標,應當填寫《龍巖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二年的質量、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潤、稅收、銷售區域等有關情況或者使用該商標的服務項目近二年的服務收入、利潤、稅收、服務區域等有關情況;
(二)營業執照或者相應的主體資格證書、經商標註冊人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三)該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廣告宣傳和知名程度的有關情況;
(四)該商標受法律保護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申請認定龍巖市知名商標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禁止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龍巖市知名商標。
第八條龍巖市知名商標每年認定一次,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九條本轄區內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註冊的商標已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福建省著名商標的自然為龍巖市知名商標,不需要另行申請龍巖市知名商標認定。
第三章保 護
第十條龍巖市知名商標權利人應當建立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提高商品質量,維護龍巖市知名商標的信譽。
第十一條被認定為龍巖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為龍巖知名商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龍巖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龍巖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十二條龍巖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冠用“龍巖”字樣的企業名稱,並享有將其知名商標作為字號登記為企業名稱的權利,其他單位和個人以龍巖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讀音作為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第十三條龍巖市知名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認定的知名商標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展覽、廣告宣傳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龍巖市知名商標的字樣和標誌。
第十四條龍巖市知名商標的企業或企業主可以其擁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為質押,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貸款,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龍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編制龍巖市知名商標名錄並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優先推選進入全國、全省重點商標保護網。
第四章管 理
第十六條龍巖市知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知名商標所有人應向龍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並予以公告,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龍巖市知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查處侵害龍巖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龍巖市知名商標的使用、使用許可、變更、轉讓、質押、印製應嚴格遵守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知名商標所有人在其知名商標發生變更、使用許可、質押等事項時,應報市工商局備案。
第十九條龍巖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時,受讓人應當在核准受讓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新認定龍巖市知名商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龍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龍巖市知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一)在有效期內,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有效期滿,不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延續和重新認定的;
(三)龍巖市知名商標因該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滿,未續展而喪失商標權的;
(四)因龍巖市知名商標所有人終止或死亡,喪失商標權的;
第二十一條未經龍巖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不得使用龍巖市知名商標字樣或標誌。
禁止使用已失效的龍巖市知名商標字樣或標誌。
第二十二條龍巖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或者擴大龍巖市知名商標所認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
(二)利用龍巖市知名商標信譽,粗製濫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損害消費者用戶利益;
(三)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出售《龍巖市知名商標證書》和牌匾等證明檔案;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嚴重影響龍巖市知名商標聲譽。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侵犯龍巖市知名商標權行為:
(一)擅自將龍巖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擅自將與龍巖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作為商品或服務名稱、包裝、裝潢和未註冊商標使用,且可能引起相關公引誤認或者混淆的;
(三)在商品或服務的說明書、商品交易、廣告宣傳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與他人的龍巖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組合,且可能引起相關公引誤認或者混淆的;
(四)其他損害龍巖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認定。
第五章罰 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取消本次龍巖市知名商標認定或延續認定的申請資格,並且在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龍巖市知名商標。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規定,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並由龍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龍巖市知名商標資格、收回牌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龍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龍巖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實施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用於認定龍巖市知名商標的工本費、公告費等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二○○八年十月十三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