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知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

《重慶市江津區知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為提高江津區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加強對知名商標的培育和保護,維護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江津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江津區知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well known trademarks in Jiangjin District of Chongqing Municipality
  • 發布單位: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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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知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江津區知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較好的商業聲譽、較高市場占有率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本區註冊商標。
江津區知名商標以被認定的註冊商標及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為限。
第三條 江津區知名商標的申請、審核、認定由江津區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認定委員會的構成及工作程式等,由區政府另行規定。
認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區分局,具體負責江津區知名商標認定的日常工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採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江津區知名商標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江津區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江津區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自願的原則。
江津區知名商標的認定由商標所有人自願申請,採取集中評審和認定的辦法。
第二章 知名商標的申請和認定
第五條 申請認定江津區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必須為本區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二)申請認定的商標必須是註冊商標,商標權屬關係明晰,無權屬爭議;
(三)申請認定的商標,自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2年依法使用;
(四)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質量高、能較長時期保持穩定、社會聲譽好、消費者信得過;
(五)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質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區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六)申請認定的商標宣傳面大、覆蓋地域廣;
(七)建立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制度。
第六條 申請認定江津區知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填寫《江津區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資格證明複印件;
(三)有效《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證明;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證明;
(六)該商標利用戶外、新聞媒體等方式廣告宣傳的證明;
(七)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2年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證明;
(八)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和對商標智慧財產權保護記錄的證明;
(九)證明商標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所提交的檔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認定:
(一)申請人在近2年內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受到立案查處的;
(二)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在近2年內有被質量管理部門認定為質量不合格商品經歷的;
(三)申請人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為B、C、D級的;
(四)申請人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 認定程式
(一)申報。申請認定江津區知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根據本辦法規定,向江津區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填報《江津區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初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核查的基礎上,對符合江津區知名商標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向認定委員會推薦;不符合條件的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審核。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初步審定情況報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對商標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提出認定意見。
(四)公示。對通過認定委員會審核的商標,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區級媒體上進行公示,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消費者的意見。公示時間為15日。
(五)認定。經認定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在媒體公示後,無影響知名商標認定情況的,由江津區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頒發《江津區知名商標證書》和牌匾,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申請、評審和認定江津區知名商標,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知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被認定為江津區知名商標的商品為江津區知名商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認定為江津區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十一條 江津區知名商標在區內被假冒侵權的給予重點保護,在異地被假冒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提供諮詢、指導,並與當地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協商處理。
第十二條 江津區知名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認定的知名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江津區知名商標”的字樣、標誌。
未經認定江津區知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得使用“江津區知名商標”的字樣、標誌。
第十三條 申報重慶市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在江津區知名商標中擇優推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條 江津區知名商標認定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被認定的知名商標有效期為2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主動提出複審申請,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經認定後,在有效期滿前重新予以公告;否則自動失效。
複審知名商標,按照知名商標認定程式進行,複審認定知名商標有效期為2年。
第十五條 江津區知名商標的使用、許可、變更、轉讓、印製等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委員會可撤銷其江津區知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江津區知名商標的;
(二)已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
(三)商標所有人濫施許可、買賣或變相買賣商標標識的;
(四)利用知名商標的信譽,其商品粗製濫造,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五)超越所認定知名商標使用範圍,使用“江津區知名商標”字樣、標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影響江津區知名商標聲譽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區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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