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省工商局對2007年施行的《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15年2月4日局務會上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檔案下發後,2007年省工商局印發的黑工商發〔2007〕99號檔案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類型:檔案
  • 通過時間:2015年2月4日
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切實保護著名商標註冊人合法權益,促進全省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和市場占有率,並為相關公眾知曉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著名商標認定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均負有管理和保護著名商標的職責。
第四條 著名商標採取個案認定與集中認定相結合的辦法。
第五條 著名商標認定,應遵照下列原則進行:
(一)申請認定著名商標實行自願原則。
(二)認定著名商標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黑龍江省境內的註冊商標所有人;
2.該商標的註冊和連續使用時間均須滿三年以上;
3.該商標必須是依法正確使用的;
4.該商標的知名度、商品或服務質量及主要經濟指標,在全省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提交下列真實有效證明檔案:
(一)商標註冊證複印件(經當地商標管理部門鑑證);
(二)使用該商標商品在國內、外市場的銷售額和銷售區域;
(三)使用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近三年的主要經濟指標(產值、銷售額、營業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省內、國內同行業排序情況;
(四)使用該商標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情況;
(五)廣告宣傳情況;
(六)該商標在國內、外的註冊情況以及最早使用和連續使用的時間;
(七)企業內部商標管理制度、機構設定及商標專用權自我保護情況;
(八)該商標著名的其它證明檔案。
第八條 商標註冊人認為其商標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要求認真填寫《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第九條 市(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經初審符合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
第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上報的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材料進行複審和必要的調查,並徵求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有關單位的意見,然後擇期召開會議進行綜合認定。
第十一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證書》並在省級新聞媒介上發布公告。
第十二條 黑龍江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後欲繼續保留著名商標稱號的,其所有人應申請複審認定。
第十三條 著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在該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黑龍江省著名商標’稱謂。
第十四條 著名商標商品視為知名商品,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十五條 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其字號使用,且可能引起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經登記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但對認定前已登記的企業字號不具溯及力。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註冊人變更其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在核准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情況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註冊人轉讓其著名商標或以著名商標權投資的,應當委託具有商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企業以著名商標權投資,必須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管理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註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撤銷其著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在申報、推薦、認定著名商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二)利用著名商標信譽,產品粗製濫造,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三)因商標違法行為被執法機關查處的;
(四)對著名商標不依法正確使用,且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五)著名商標註冊人超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黑龍江省著名商標”稱號,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告誡後拒不改正的;
(六)濫施商標許可,變相買賣著名商標標識的;
(七)未經商標評估並未經省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擅自在合資、合作、聯營中轉讓著名商標的。
第十九條 凡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黑龍江省著名商標”中擇優推薦。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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