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發文時間是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實行時間是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發文單位:錦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 實行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介紹,保護辦法,
介紹
第2號
市長 魏俊星
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錦州市著名商標,是指在本市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度、較強競爭力、被相關公眾所知曉並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第三條 錦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負責錦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錦州市著名商標的推薦、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錦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自願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爭創市著名商標,並對錦州市著名商標給予保護和政策扶持。
第七條 申請認定錦州市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是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該商標已註冊並已使用1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且質量穩定;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全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具有較廣的市場覆蓋面;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消費者滿意率高,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宣傳面大且地域較廣;
(七)該商標所有人未發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八) 該商標所有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
第八條 錦州市著名商標的申請和認定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向商標註冊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填寫《錦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續展)申請表》,並提供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錦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包括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並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請錦州市商標戰略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調查、評審、認定(也可聘請有關專家評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退回原推薦部門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對認定的錦州市著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證書和牌匾,並在全市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九條 錦州市著名商標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有效。
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錦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續展認定;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續展認定,每次續展認定的有效期為3年;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或者逾期未提出續展認定申請被視為放棄續展認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並收繳證書、牌匾。
第十條 錦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商標侵權行為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商標保護提供諮詢、指導、協調。
(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其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錦州市著名商標”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使用“錦州市著名商標”字樣;
(四)優先推薦申報遼寧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錦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一)以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未註冊的商標使用的;
(二)以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商品裝潢使用,能夠造成公眾誤認的;
(三)以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店鋪名稱使用,致使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
第十二條 錦州市著名商標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錦州市著名商標資格,收繳證書、牌匾,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錦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的;
(二)使用該著名商標的商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或者產品假冒偽劣、質量下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擴大使用錦州市著名商標的範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四)該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嚴重下降的。
有本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行為之一的,3年內不得參加市著名商標的認定。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錦州市著名商標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的,其錦州市著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對獲得錦州市著名商標的所有人,應當給予獎勵。
對獲得錦州市著名商標資格的商品,符合政府採購規定的,政府應當予以優先採購。
第十五條 對侵犯錦州市著名商標專用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結案。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的侵犯錦州市著名商標專用權案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查處;對跨省市的侵犯錦州市著名商標專用權案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調查處。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錦州市著名商標投訴處理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已經被認定的錦州市著名商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認定和保護錦州市著名商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認定的錦州市著名商標有效期未滿的,繼續有效。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