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促進辦法

為了促進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促進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8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是指在具有生產性質的實踐過程中,以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核心,以有效傳承傳統手工技藝為前提,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為文化產品的保護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列入蘇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且採用手工生產方式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製類的項目(以下簡稱生產性保護項目)。
本辦法所稱手工生產,是指全部生產流程或者核心生產流程由手工來完成的生產方式。
第四條 鼓勵生產性保護項目的生產單位、保護單位、示範基地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生產性保護工作。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保護項目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性保護項目的傳承和產品生產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保護項目的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是指列入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保護單位。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發改、經信、教育、財政、人社、國土資源、商務、衛生計生、旅遊、園林和綠化、工商、質監、食藥監、智慧財產權、金融、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教育、人社等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根據生產性保護工作需要,在市屬高校、職技院校中設立相關專業,以學歷教育、短期培訓、定向委培等方式,開展生產性保護相關人才的培養工作。
第七條 旅遊、園林和綠化等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通過旅遊產品開發、旅遊線路設計、體驗游等方式,推進生產性保護項目與旅遊業的融合。
第八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為開展生產性保護的生產單位提供信用貸款、信用擔保、信用保證保險等產品和服務。成績突出的,市金融辦可以參照蘇州市金融支持企業自主創新行動計畫的有關政策,給予相應扶持和獎勵。
第九條 鼓勵生產性保護項目的生產單位、保護單位、示範基地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利用低效存量建設用地、房產,按照市政府關於低效建設用地再開發的有關政策措施,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
第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通過舉辦各類展示、展演、教育、培訓、交流等活動,加大對生產性保護項目的宣傳推廣。根據公平、擇優原則,積極推薦生產性保護項目的相關單位、人員參加各類展示、交流、教育、培訓等活動。
第十一條 鼓勵生產單位、保護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以下工作:
(一)開展傳統技藝的套用推廣和產品設計研發工作;
(二)開展手工生產標準制定、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利用、地理標誌產品和生態原產地保護產品的申報與保護等工作;
(三)通過提供獎學金、助學金,開展短期培訓、定向委培等方式,加強對青年從業者設計創作能力的培養;
(四)通過建立作坊、工作營、傳習所、新型創業基地等,吸引生產性保護項目的青年從業者和設計人才開展傳統技藝傳承和設計研發工作;
(五)建立生產性保護項目的博物館、陳列館和各類體驗空間,開設體驗課程或者設立工業旅遊項目,開展傳統手工技藝以及成果的集中展示和互動體驗;
(六)利用平面媒體、廣播電視和網路媒介等開展生產性保護項目的傳播推廣工作。開展進社區、進校園、開設培訓班等公益性傳播活動;
(七)利用網際網路建立各類線上交易平台,舉辦各類生產性保護項目產品創意集市或者恢復相關傳統集市,開展生產性保護項目產品的行銷推廣工作;
(八)與促進生產性保護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每年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申報指南中,明確當年度生產性保護重點扶持項目,對重點扶持項目投入一定的資金。開展第十一條相關工作的生產單位、保護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提出項目資金扶持申請,經專家評審通過後,給予一定的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三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對開展第十一條相關工作且成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第十四條 蘇州市級以上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製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命名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申請:
(一)有開展與生產性保護工作相關的固定場所和設備;
(二)具有生產能力或者設計研發能力,經濟效益良好,對行業發展有突出帶動作用;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擁有該項目蘇州市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的從業者;
(四)有展示場所並積極開展公益性的展示、宣傳、教育、培訓等活動。
第十五條 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申報命名程式,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保護單位在申請蘇州市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時,應當在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明確承諾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持手工生產,開展傳統技藝的傳承工作和技藝研發以及產品開發工作;
(二)開展傳統技藝的青年從業者和設計研發人才的培養工作;
(三)開展公益性展示宣傳推廣活動;
(四)規範使用扶持資金,並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蘇州市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保護傳承工作需要,申請開展人才培養、技藝提升、產品研發、展示推廣等工作的項目資金扶持;
(二)獲得開展生產、傳承和研發、推廣行銷等工作的相關優惠政策和成果獎勵資金;
(三)組織或者協調開展與項目生產和傳承相關的活動;
(四)合理使用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標識。
第十八條 蘇州市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稱號,終止其所獲得的相關權益及扶持獎勵資金的資格:
(一)以非手工產品冒充手工產品;
(二)以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產品冒充本單位產品;
(三)被取消市級以上(含市級)保護單位資格;
(四)不再具備第十四條規定的命名條件;
(五)不履行其在申請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時所承諾的義務。
在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申報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追回其自獲得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稱號後所獲得的獎勵扶持資金。
第十九條 個人和單位在申請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類扶持資金、優惠政策、獎勵和命名時,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相關部門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以依法將有關信息報送市信用中心資料庫。
發改、經信、教育、財政、人社、國土資源、商務、文化、衛生計生、旅遊、工商、質監、食藥監、智慧財產權、金融、稅務等部門,可以根據個人和單位的信用記錄,決定是否給予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類扶持資金、優惠政策、獎勵、命名等;已經給予的優惠政策、獎勵或者命名等,可以根據個人和單位的信用記錄,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促進辦法的通知
蘇府規字〔2018〕2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促進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解讀

蘇州市政府於2018年8月31日印發了《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促進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政府規範性檔案《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背景和重要意義.
答:2012年,文化部印發了《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指導意見》,充分肯定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重要意義,要求把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方針和原則,科學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工作深入開展、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工作機制。2014年1月1日,《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正式施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有效傳承其核心技藝和文化內涵的前提下,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等形式,實施生產性保護。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主要涉及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製類項目。這3類項目占蘇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比例接近半數,在蘇州市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中的比例接近2/3。因此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使之與現代生產生活緊密結合,煥發應有的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經過多年的實踐,也已經探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保護方法和蘇州模式,具備了制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實踐基礎。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定義、適用範圍、鼓勵對象、管理部門職責、保護工作機構職責、促進措施、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認定條件、權利和義務、相關法律責任等。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定義
答:《辦法》第二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是指在具有生產性質的實踐過程中,以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核心,以有效傳承傳統手工技藝為前提,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為文化產品的保護方式。
四、《辦法》對於適用範圍和鼓勵對象有何具體規定
答:《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列入蘇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且採用手工生產方式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製類的項目(以下簡稱生產性保護項目)。
本辦法所稱手工生產,是指全部生產流程或者核心生產流程由手工來完成的生產方式。
《辦法》第四條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鼓勵對象為生產性保護項目的生產單位、保護單位、示範基地及開展生產性保護工作的其他社會力量。
五、《辦法》明確了相關部門、保護工作機構有哪些職責
答:《辦法》第五條明確,市、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同時,還明確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相關工作。
六、《辦法》設定了哪些鼓勵性舉措和政策
答:《辦法》第八條規定,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為開展生產性保護的生產單位提供信用貸款、信用擔保、信用保證保險等產品和服務。成績突出的,市金融辦可以參照蘇州市金融支持企業自主創新行動計畫的有關政策,給予相應扶持和獎勵。
《辦法》第九條規定,鼓勵生產性保護項目的生產單位、保護單位、示範基地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利用低效存量建設用地、房產,按照市政府關於低效建設用地再開發的有關政策措施,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
《辦法》第十一條主要是鼓勵社會力量、生產單位、保護單位積極開展生產性保護相關工作。鼓勵措施主要集中於傳統技藝傳承、產品設計研發、傳統手工藝及成果的集中展示和互動體驗、生產性保護項目的行銷與推廣等方面。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對開展相關工作且成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七、《辦法》對於人才培養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辦法》第六條規定,教育、人社等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根據生產性保護工作需要,在市屬高校、職技院校中設立相關專業,以學歷教育、短期培訓、定向委培等方式,開展生產性保護相關人才的培養工作。
八、《辦法》在文旅融合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辦法》第七條規定,旅遊、園林和綠化等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通過旅遊產品開發、旅遊線路設計、體驗游等方式,推進生產性保護項目與旅遊業的融合。
九、關於蘇州市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申請、權利、職責和撤銷稱號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分別明確了蘇州市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申報、義務和權利。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護單位在申請蘇州市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時,應當在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明確承諾履行以下義務:堅持手工生產,開展傳統技藝的傳承工作和技藝研發以及產品開發工作;開展傳統技藝的青年從業者和設計研發人才的培養工作;開展公益性展示宣傳推廣活動;規範使用扶持資金,並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蘇州市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享有以下權利:根據保護傳承工作需要,申請開展人才培養、技藝提升、產品研發、展示推廣等工作的項目資金扶持;獲得開展生產、傳承和研發、推廣行銷等工作的相關優惠政策和成果獎勵資金;組織或者協調開展與項目生產和傳承相關的活動;合理使用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標識。
《辦法》第十八條對撤銷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稱號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十、關於法律責任方面有何規定
答:《辦法》第十九條明確了申請項目資助或者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個人和單位在申請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類扶持資金、優惠政策、獎勵和命名時,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相關部門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以依法將有關信息報送市信用中心資料庫。
相關各部門可以根據個人和單位的信用記錄,決定是否給予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類扶持資金、優惠政策、獎勵、命名等;已經給予的優惠政策、獎勵或者命名等,可以根據個人和單位的信用記錄,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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