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慈善促進條例

《蘇州市慈善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檔案。

2024年5月29日下午召開的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全票通過了《蘇州市慈善促進條例》。《條例》將從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慈善促進條例
  • 所屬地域:蘇州市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頒布

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
《蘇州市慈善促進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4年4月25日通過,並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4年5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6月13日

條例全文

(2024年4月25日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4年5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慈善組織
第三章 慈善活動
第四章 慈善文化
第五章 保障激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發揮慈善事業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江蘇省慈善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慈善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的扶持發展和規範管理工作,將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計畫和年度工作計畫,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並將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慈善促進工作,支持開展慈善活動。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建立健全與有關部門和慈善組織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市、縣級市(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慈善促進工作。
慈善組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指導、監督。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共同營造“文明蘇州,向上向善”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慈善組織
第六條 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向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依法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多元化培育發展慈善組織。重點培育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心理援助等慈善組織,加快發展生態環境保護、鄉村振興、基層治理、應急救助等領域的慈善組織。
鼓勵企業、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設立慈善組織。
第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
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慈善項目、活動、會計等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套用工作。
第十條 鼓勵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權益、推動行業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三章 慈善活動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開展慈善活動。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鼓勵捐贈人通過數字人民幣的方式開展捐贈。鼓勵慈善組織開設數字人民幣賬戶,為數字人民幣捐贈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冠名基金、項目、工程等方式開展慈善活動。
捐贈人可以與受益人、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或者開展慈善活動的其他組織簽訂書面協定,對冠名捐贈的設立和取消條件、方式、期限等作出約定。
第十三條 鼓勵設立慈善信託。
受託人應當建立完善的慈善信託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可以圍繞扶貧濟困、應急救助、社會公益等領域,為符合慈善幫扶條件的特定群體購買醫療保障、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慈善保險。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將慈善保險產品的收益捐贈慈善事業。
第十五條 鼓勵慈善組織將慈善活動與網路平台相結合,推動項目籌款、慈善宣傳、信息公開相融合,增強慈善募捐能力,健全透明、高效、規範的運行機制。
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網際網路公開募捐服務平台進行,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進行。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慈善活動納入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健全慈善領域應急預警回響機制,統籌各類應急慈善力量,及時有序引導慈善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提升應急慈善活動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七條 鼓勵發展城鄉社區慈善事業,發展社區慈善組織,設立社區慈善基金,引導民眾、社區組織、單位參與慈善活動。
支持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社會慈善資源建立聯動機制。
第十八條 鼓勵慈善組織圍繞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以及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對口合作等工作開展慈善交流活動。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工作機制,推動政府救助和慈善幫扶協調配合、資源統籌、優勢互補、融合高效。
第四章 慈善文化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慈善組織應當加強慈善文化建設,挖掘保護慈善歷史文化遺存,豐富新時代慈善文化內涵,扶持慈善文學藝術創作,推進慈善廣場、慈善公園、慈善展館等慈善文化陣地建設,打造“樂善蘇州”等慈善文化品牌,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支持、參與慈善事業。
第二十一條 每年9月為蘇州慈善月。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慈善月集中組織開展慈善宣傳活動。
鼓勵慈善組織在慈善月集中組織開展慈善募捐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晚會、義演、義賽、義展等慈善文化活動。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安排一定的時段或者版面,播放或者刊登慈善公益廣告,普及慈善知識,宣傳慈善事跡,弘揚慈善文化,營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四條 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慈善文化,組織學生參加符合其身心特點的慈善活動,培育學生慈善理念。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慈善組織開展慈善理論研究。
第五章 保障激勵
第二十五條 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地支持、費用減免和其他便利。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並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對符合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則和範圍的慈善項目,可以由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予以資助。
第二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進行慈善類金融產品創新,為慈善財產提供保值增值服務,最佳化服務方式和流程,為慈善捐贈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對慈善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
慈善組織應當加強專業化建設,培養和引進慈善事業發展所需的資金勸募、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提高慈善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 為慈善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因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難,向慈善組織提出救助申請的,慈善組織應當優先予以救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從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慈善文化等方面,對慈善工作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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