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63號
《江蘇省慈善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日
條例全文
江蘇省慈善條例
(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慈善募捐和捐贈
第三章慈善信託
第四章慈善財產
第五章慈善服務
第六章信息公開和監督管理
第七章促進措施
第八章慈善文化建設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
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慈善組織應當依法成立,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
鼓勵興辦慈善組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可以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發展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計畫和年度工作計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慈善行業組織參與的慈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指導和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慈善活動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將慈善活動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國土、環保、文化、衛生計生、審計、稅務、體育等有關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支持和參與慈善活動,共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九條每年9月5日
中華慈善日所在星期為江蘇慈善周。
第二章慈善募捐和捐贈
第十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
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定。募捐活動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賬戶,由該慈善組織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並在開展募捐活動十日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以本慈善組織名義開通的入口網站、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第十三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組織章程載明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確定募捐目的和捐贈財產使用計畫;
(二)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式;
(三)使用本組織賬戶,不得使用個人和其他組織的賬戶;
(四)建立公開募捐信息檔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閱;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開展定向募捐,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公開募捐的方式。
第十五條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第十六條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物品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捐贈人捐贈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應當提供有關權利證明。
對捐贈財產的價值需要進行評估的,應當由專業評估機構進行。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不得假借慈善的名義推銷產品,不得對慈善行為進行誇大宣傳。
第十八條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個人為了解決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困難,可以向慈善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求助,也可以向社會求助。求助人應當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誇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
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
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求助信息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布個人負責。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宣傳報導的形式為個人求助提供幫助的,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三章慈善信託
第二十條設立慈善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用於設立慈善信託的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具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契約、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
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檔案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檔案向民政部門備案。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受託人的,向其登記註冊地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備案;慈善組織擔任慈善信託受託人的,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同一慈善信託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受託人的,委託人應當確定其中一個承擔主要受託管理責任的受託人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備案。受託人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備案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與其他受託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共享。
信託公司新設立的慈善信託項目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及時履行報告或者產品登記義務。
第二十三條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必須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受託人不得將慈善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託人應當對不同信託的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對不同的資金類慈善信託,應當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慈善信託資金專戶。
第二十四條受託人應當建立完善的慈善信託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
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慈善信託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
受託人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接受委託人和監察人的查閱和複製,並接受備案機關的檢查。
第二十五條慈善信託受託人出現依法解散、法定資格喪失、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難以履行職責情形的,應當變更受託人;受託人違反信託檔案義務的,可以變更受託人。
第二十六條慈善信託出現法律或者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的,受託人應當自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日期、剩餘信託財產處分方案和有關情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
慈善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後,由受託人予以公告。慈善信託有信託監察人的,清算報告應當事先經監察人認可。
第二十七條慈善信託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經原備案機關批准,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慈善信託。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慈善信託備案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慈善信託受託人關於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報告,公開慈善信託有關信息,對慈善信託進行監督檢查。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信託公司慈善信託業務和商業銀行慈善信託賬戶資金保管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慈善財產
第二十九條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定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第三十條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建立受贈財產的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三十一條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定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對捐贈財產的使用時間有明確規定,或者捐贈財產用於賑災項目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將捐贈財產用於相關慈善項目。
第三十二條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三十三條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受益人應當珍惜慈善資助,按照與慈善組織簽訂的協定使用慈善財產。受益人未按照協定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定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定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五章慈善服務
第三十四條鼓勵、支持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開展慈善服務。
第三十五條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願者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第三十六條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保護受益人、志願者的個人信息,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
對慈善服務開展宣傳報導,涉及具體受益人、志願者的,應當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第三十七條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優先聘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對志願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三十八條慈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九條開展慈善服務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對志願者實名登記,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的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並根據志願者的要求,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章信息公開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託備案、終止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條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二條慈善組織應當及時發布、更新以下信息:
(一)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
(三)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審計。
第四十三條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周期,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四條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慈善信託受託人應當及時發布、更新以下信息:
(一)慈善信託設立情況說明;
(二)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報告、財產狀況報告;
(三)慈善信託變更、終止情況;
(四)備案的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國家規定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國家規定的信息平台上發布慈善信息。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慈善組織作出說明,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將信用狀況、評估結果作為財政扶持、政府購買服務、評比表彰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促進措施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引導、扶持慈善事業發展。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予以表彰。
省人民政府設立江蘇慈善獎,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
第五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立慈善綜合指標評價體系和區域慈善指數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區域慈善指數。
鼓勵企業向社會公布參與慈善活動的情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
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受託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立統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法規政策宣傳、慈善組織培育、慈善需求發布、慈善項目推介等綜合性服務。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推動建設多樣化的捐贈平台,完善捐贈服務,方便捐贈人進行慈善捐贈。
鼓勵和支持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城鄉社區組織、單位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可以依法設立慈善信託,也可以委託慈善組織進行慈善資金、項目管理。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於慈善組織實施的救助項目,可以給予適當補貼或者其他支持。
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並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政府及有關部門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應當將相應的管理成本納入項目預算。
第五十六條鼓勵、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的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等機構。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慈善事業人才專業化建設,建立健全以慈善組織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
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建立完善慈善事業人才隊伍的培養激勵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慈善組織應當科學設定內部薪酬分配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合理確定薪酬標準。慈善組織從業人員的薪酬列入管理成本。
第五十八條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智慧財產權的,依法免徵權利轉讓的相關
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五十九條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扶貧濟困類慈善活動的支持力度。利用財政資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應當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
第六十條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運送捐贈物資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優先通行。
鼓勵公證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專業評估機構、社會審計機構在為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對相關服務收費給予優惠。
第六十一條為慈善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難,向慈善組織提出救助申請的,慈善組織應當優先給予救助。
第八章慈善文化建設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列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區、文明單位的建設內容,在全社會倡導正確的慈善觀,培育公民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第六十三條慈善文化建設應當踐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慈善文化,借鑑國際先進慈善文化成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建設傳承、發展慈善文化的平台,扶持弘揚慈善文化的文學藝術創作和活動。
第六十四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慈善文化建設,繁榮慈善文化,創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慈善組織應當加強慈善文化建設,重視對慈善事業發展理論研究、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方面的人才培養,推行慈善組織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促進慈善事業專業化、職業化發展。
第六十五條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普及慈善知識,宣傳慈善典型,傳播慈善文化,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支持、參與慈善活動。
第六十六條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通過多種形式傳授慈善知識,培育青少年樹立現代慈善理念。
鼓勵、支持青少年開展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學生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情況應當記入綜合素質評價檔案,高等學校、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將學生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和慈善文化建設研究。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志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施行。2010年1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解讀
制定條例目的
我省是慈善大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都非常重視慈善事業的發展,公眾對慈善活動也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和強烈的意願。我省在2010年就率先制定了《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對我省慈善事業的發展發揮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也為全國人大相關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實踐探索。2016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慈善法》,我省2010年制定的《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中的許多內容與《慈善法》的規定不一致,與我省慈善事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也不相適應,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規予以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規範公開募捐
慈善募捐是慈善財產來源的主要方式,是開展慈善活動的重要內容。慈善募捐有公開募捐和定向募捐。相對於定向募捐,公開募捐往往涉及人員多、影響範圍廣、財產數額大,在現實中容易出問題。一旦出問題,影響公眾開展慈善的熱情,打擊社會各方投身慈善的信心。為了更進一步約束公開募捐行為,條例從兩個方面作了規範。一方面,對合作開展公開募捐進行了規範。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和具有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規定“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定,募捐活動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賬戶,由該慈善組織進行統一的財務核算和管理”。另一方面,規定對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提出了一系列明確的行為規範:按照本組織章程載明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確定募捐目的和捐贈財產使用計畫,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式,使用用本組織賬戶,建立公開的募捐信息檔案等。
規範個人求助
個人求助是現實中一個比較常見的現象,由於沒有明確的規範,實踐中比較混亂,特別是通過媒體或者網路平台向社會求助對合法的公開募捐影響很大,可以說是慈善發展的一個痛點,急需採取措施予以規範引導。本著問題導向,對個人求助,條例第十九條從四個方面作出了規範:一是將個人求助範圍界定在個人為解決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困難向社會的求助。二是對個人向誰求助規定了明確的指引。個人可以向慈善組織求助,向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求助,也可以向社會求助。條文的規定引導個人向慈善組織、所在單位、社區組織求助,而不是盲目地向社會求助。三是規定個人求助者發布求助信息的,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誇大困難騙取他人的捐贈。四是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
服務提供者、電信商的風險提示義務。提供載體讓個人求助者發布求助信息的,要進行風險提示,提醒客群這是個人求助,不是慈善公開募捐。同時,進一步規定,上述服務提供者以宣傳報導的形式為個人求助提供幫助的,要對報導的個人信息進行核實。
信託備案手續
慈善信託作為開展慈善的一個重要方式。在慈善法規定的基礎上,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慈善信託的備案手續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明確了慈善信託備案的具體機關。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受託人的,向其登記註冊地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備案;慈善組織擔任受託人的,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二是規定同一信託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受託人的,如何辦理備案手續。同一慈善信託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受託人的,委託人應當確定其中一個承擔主要受託管理責任的受託人進行備案。受託人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備案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與其他受託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享。這些規定增強了慈善信託備案的可操作性。
明確促進措施
慈善事業的發展程度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文明的進步程度。從現情況來看,我省的慈善事業發展還處於規範發展的起步階段,急需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促進。為了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使慈善事業的發展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相適應,條例用規定了一系列促進措施。一是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特別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江蘇慈善獎,表彰為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突出單位、個人。二是建立慈善綜合評價體系和區域慈善指數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慈善指數。三是建立全省統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為慈善需求發布、慈善項目推介等提供綜合服務。四是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而且還進一步規定,政府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應當將相應的管理成本納入項目預算”。“利用財政資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應當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我們相信,這些措施的落實,將對我省慈善事業的發展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此外,為了體現對行善者的激勵和關懷,《條例》保留了原來“對慈善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難,向當地慈善組織提出救助申請的,慈善組織應當優先給予救助”的規定。
促進文化建設
善舉來自慈心。如何讓社會的善舉可持續?一是加強慈善制度建設,建立有利於激發人們行善的制度;二是要加強慈善文化建設。從制度層面加強慈善文化建設,這也是本條例的一個亮點。條例設立專章對慈善文化建設作了規定。一是政府應當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列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區、文明單位建設的內容。鼓勵和支持建設傳承、發展慈善文化的平台,扶持弘揚慈善文化的文學藝術創作和活動。二是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素質教育的內容,培育青少年樹立現代慈善理念。學生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計入綜合素質評價檔案,高等學校、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將學生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三是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和慈善文化研究。
我們相信,《江蘇省慈善條例》的貫徹執行,將對規範慈善行為、構建良好秩序、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發揮切實的作用。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現對《江蘇省慈善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6年國家制定出台了《慈善法》,這是我國首部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我省於2010年制定的《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中有許多內容與《慈善法》的規定不相一致,與我省慈善事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也不相適應。因此,根據國家法律制定一部新的符合江蘇實際、促進我省慈善事業發展的慈善條例,很有必要。
第一,制定慈善條例,是保障和推動我省慈善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年來,我省慈善事業發展較快,善款募集規模和發展速度均位於全國前列。但同時也存在慈善組織內部治理不健全、運作不規範,外部監管不到位、有關方面支持和促進力度不夠等問題,制約了我省慈善事業的充分發展,需要儘快制定完善地方立法,更好地貫徹實施《慈善法》,保障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二,制定慈善條例,是推進“兩聚一高”新實踐的務實舉措。慈善事業是脫貧攻堅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完善地方慈善立法,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慈善事業,有利於匯聚社會幫扶資源,將發展慈善事業與實施精準扶貧有效對接,為打贏
脫貧攻堅戰、實現高水平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做出貢獻。
第三,制定慈善條例,是弘揚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慈善文化內涵豐富、源遠流長,是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在傳承優良傳統、發展慈善事業方面的引領作用,進一步提倡助人為樂、團結友愛、無私奉獻的精神,有助於形成支持和參與慈善的良好社會風氣,匯聚起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強大力量。
二、《條例(草案)》起草的基本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研究決定將制定江蘇省慈善條例列為今年(2018)立法計畫後,2016年底,我委會同省民政廳、省慈善總會就制定慈善條例的指導思想、篇章結構和重點內容等進行會商。今年(2018)1月,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民政廳、省法制辦、省慈善總會有關人員和部分專家組成法規起草組,著手《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過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立足省情實際,配套銜接上位法。著眼於推動我省慈善事業向更高水平發展,對《慈善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進行細化,就慈善信託等方面作出進一步規範;從彰顯特色和確保實施效果出發,專章規定慈善文化建設,增加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具體措施。二是約束監督與促進支持並重,促進規範化發展。引導慈善組織加強內部治理,構建完善外部監管,形成內在約束與外部監督機制,加強對慈善活動的規範,激發慈善事業發展內生動力,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三是堅持發展成果共享,發揮慈善扶貧濟困作用。廣泛動員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將更多慈善資源引導、匯聚到扶貧濟困當中來,合力助推脫貧攻堅,為實現我省高水平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強化法治保障。
3月,我委隨同省人大常委會公丕祥副主任圍繞慈善條例的制定,赴揚州開展代表接待日活動。5月,會同省民政廳、省慈善總會赴外省開展立法調研。6月,組織召開由專家學者和實務部門參加的立法論證會;邀請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代表,赴鎮江、句容實地開展立法調研;向13個省轄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經多次調研論證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7月10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二十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慈善信託
慈善信託是以慈善為目的、以信託為手段開展慈善活動,是當代慈善事業的一種運作模式。從性質上看,慈善信託有別於慈善捐贈,而慈善信託設立後又會形成慈善財產,需要對其管理使用加以規範。我省作為民政部慈善信託的試點省份,形成了一些實踐經驗。《條例(草案)》參照民政部和銀監會有關管理規定,從慈善信託設立、備案、監管以及終止等環節,對上位法有關慈善信託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規定。
(二)關於慈善信息公開和監督管理
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義務,增強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透明度、公信力,是調研中反映最為強烈的意見和建議。《條例(草案)》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慈善組織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發布並更新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相關規定的慈善組織採取調查、檢查的具體措施,規定建立慈善組織及負責人的信用記錄製度和慈善組織評估制度,並將評估結果與政府財政扶持、購買服務掛鈎,加強政府對慈善活動的監督指導,促進慈善組織加強自律。
(三)關於促進措施
《條例(草案)》結合近年來我省慈善事業發展實際,進一步擴充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完善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共享、表彰激勵、企業社會責任考核評價等制度和工作機制,引導推動建設多樣化的捐贈平台。省政府設立“江蘇慈善獎”,建立慈善綜合指標評價體系和城市慈善指數發布制度。二是對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加大政府資金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支持扶貧濟困類慈善項目。三是強化針對慈善活動的優待措施,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並按規定給予優惠。四是對從事慈善活動、提供慈善服務和為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個人實行獎勵、優待和保護,規定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獎勵優待等激勵機制。五是規範專職慈善工作人員薪酬制度,加強慈善事業發展的人才培養和保障。
(四)關於慈善文化建設
傳承和發揚傳統慈善文化,讓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是慈善事業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泉。為倡導正確的慈善觀,創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條例(草案)》專章規範慈善文化建設:一是政府應當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規劃,鼓勵支持建設傳承、發展慈善文化的平台,培育公民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二是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素質教育內容,採取多種形式傳授慈善知識,培育青少年慈善理念。三是加強慈善專業人才培養,提高從業人員能力素質,推動實現慈善組織管理和慈善事業發展的專業化、職業化,更好地服務於慈善事業。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江蘇省慈善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規範慈善行為,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廢止原有條例十分必要,草案符合實際,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我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在江蘇人大網上公布全文徵求社會意見。9月,我委會同省人大內司委、省民政廳赴南通、無錫進行調研,在兩地召開座談會,聽取相關管理部門和機構、慈善組織、慈善互助先進單位以及慈善從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實地考察當地慈善組織的運作情況。草案修改稿形成後,我委組織召開省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再次徵求意見。11月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進行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1、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慈善組織是慈善事業的具體實施者,通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有利於慈善活動的規範化、專業化、常態化,建議增加鼓勵支持創辦慈善組織的內容。因此,建議在總則部分新增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鼓勵興辦慈善組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可以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
2、有的委員提出,慈善立法要處理好發展和規範的關係,慈善事業既要支持鼓勵,也要加強監督管理,要明確政府及其部門在促進和監督方面的職責,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因此,建議在總則部分增加兩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慈善行業組織參與的慈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指導和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慈善活動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將慈善活動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關於慈善募捐和捐贈
1、有些委員、有的部門提出,公開募捐涉及人員多、影響範圍廣、財產數額大,承載著社會的愛心和信任。為了保證善款善用,需要建立更加嚴格的制度予以規範。就此,建議增加兩方面內容:一是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定。募捐活動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賬戶,由該慈善組織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二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為規範。
2、有些委員、有些地方提出,現實生活中不少個人在媒體或者網路平台發布信息進行求助,很容易同公開募捐相混淆,對正常開展的慈善募捐活動影響很大,建議對此予以規制,既要促進慈善活動健康發展,也要防止魚龍混雜的現象。經研究,慈善法調整的慈善募捐,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為了解決個人困難向社會求助,慈善法並沒有禁止,但在這種情況下,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不對等,求助信息往往真假難辨,可能存在誇大事實,甚至故意虛構事實的現象,這既破壞了募捐秩序,又打擊了慈善之心,亟需對個人求助行為予以正面引導和規範。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從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將個人求助的範圍限定在“為了解決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困難,向他人或者社會公開發布求助信息的”;二是規定求助的個人“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誇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三是要求發布個人求助信息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
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如果是以宣傳報導的形式為個人求助提供幫助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三、關於慈善信託
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慈善信託是開展慈善活動的一種重要途徑,對拓寬慈善活動方式、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有重要意義,建議對第三章慈善信託的內容進一步細化、規範,以更好推動慈善信託的發展。因此,建議在慈善信託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中明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具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受益人”,對慈善信託受益人的範圍作出規範;二是增加兩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對慈善信託的備案作了具體規定;三是對草案第二十八條作相應修改,規定慈善信託變更受託人的情形;四是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慈善信託的終止程式。
四、關於促進措施
1、草案第五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表彰激勵制度”,有的部門提出,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表彰活動實行總量控制,進行嚴格的項目化管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表彰制度與慈善法規定的“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的精神並不一致。因此,建議依照慈善法的表述,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予以表彰。”
2、有的部門、有些地方建議省級層面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發揮慈善機構孵化培育、業務交流、人才培養、諮詢發布等功能,以推動慈善資源的有效對接。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第三款,明確“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立統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法規政策宣傳、慈善組織培育、慈善需求發布、慈善項目推介等綜合性服務”。
3、有的慈善組織、慈善從業人員提出,要推動完善慈善從業人員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會保險政策,以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慈善事業。因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條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慈善事業人才專業化建設,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
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建立完善慈善事業人才隊伍的培養激勵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此外,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與上位法重複的內容較多,建議刪減以避免重複。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刪去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等十四處內容,並對草案作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