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志願者服務綜述,江蘇省志願者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登記及註冊,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第四章 志願服務,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第六章 激勵和表彰,
江蘇省志願者服務綜述
1994年底志願者行動在江蘇省正式啟動以來,志願服務事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呈現出勃勃生機,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05年底,全省累計向社會提供2000多萬人次、6000萬小時的志願服務,長年參加志願服務的註冊骨幹志願者已近百萬人,志願服務隊5500多支,社區志願者服務站600多個,服務基地1728個,服務廣場550個,開展服務廣場活動15000多場次,湧現出江陰市社區求助服務中心、南京市愛心車隊隊長陳立新等一批全國青年志願服務傑出集體和傑出志願者典型,江陰市被譽為全國“志願者之鄉“。2000年,組織招募了6000名青年志願者,為第六屆中國藝術節提供了40多個項目12000人次共15萬小時的服務。2001年9月,組織招募1200名志願者服務世界華商大會,為境外73個國家和地區、境內37個代表團的5000餘名嘉賓提供了4萬多小時的服務。2003年9月,全國第六屆殘疾人運動會組織招募7350名志願者,為7000多名嘉賓提供了2萬多人次30多萬小時的服務。2005年10月第十屆全國運動會在江蘇舉辦,十運會籌備和召開期間,全省參與志願服務的各級各類志願者超過10萬名,志願服務總時間超100萬小時,成為盛世十運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志願者行動已經成為江蘇省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的重要載體,有力地促進了江蘇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
在13 年的工作實踐中,我省志願者行動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起步探索階段(1994年至1995年)。這一階段以開展學雷鋒便民服務為主要內容,以集中性、突擊性的志願服務活動為主要形式,以行政化的組織動員為基本手段;第二,鞏固提高階段(1996年至1998年)。這一階段以服務社會弱勢群體為主要對象,以實施項目化運作,推進“一助一“長期服務計畫、扶貧接力為主要形式,以組織動員與社會招募相結合為基本手段,在建立各級志願者協會的同時,探索建立社區青年志願者服務站;第三,整體推進階段(1999年2002年)。這一階段以關注經濟社會重點熱點問題,促進城市化、區域共同發展、可持續發展為主要內容,以承辦政府交辦的重大項目為主要形式,以社會招募和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為基本手段;第四,全面深化階段(2003年至今)。這一階段以省志願者行動協調委員會和省志願者協會的成立為標誌,以全面參與社會重點熱點問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主要內容,以各類專業性服務為主要形式,以全面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為基本手段,在推進各級協調委員會和協會建設的同時,著力推進機制建設和立法進程。
13 年來,志願服務理念在江蘇省得到廣泛傳播,志願者行動的各項建設穩步推進,服務領域不斷擴展,服務隊伍不斷壯大,遍布全省的志願服務組織網路初步形成。當前,全省正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快推進“兩個率先“進程,努力建設一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新江蘇,志願服務事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10多年來,我省各地、各行業組織動員廣大志願者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省委的領導下,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拓展服務領域,加強志願服務項目建設;二是構建組織網路,加強志願服務組織建設;三是壯大服務隊伍,加強志願者隊伍建設;四是完善運行機制,加強志願服務機制建設。具體開展的服務內容有:“真情助困進萬家“、“百萬青年志願者助殘行動“、“志願者為老服務“、“金暉行動“、“法律援助志願者服務計畫“、 “青年文明號服務卡助萬家“、“愛心助成長志願服務計畫“、“為大型活動提供志願服務活動“、“開展“一助一“、“多助一“結對幫扶服務“、“海外援助志願服務“等活動。與此同時,志願服務事業的外部環境也在不斷最佳化。各級黨政領導經常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積極支持志願者工作。江蘇團省委與省文明辦聯合發文,明確提出將志願服務納入文明城市創建考評體系。團省委、衛生廳、教育廳、財政廳等單位對參與扶貧接力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的志願者在交通費用、保險、崗位、工齡、工資等方面都給予了明確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南京市是全國第一個通過志願服務立法的省會城市,《南京市志願服務條例》經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已開始施行。2003年江蘇省人大將《
江蘇省志願服務條例》列入《2003-2007立法規劃》調研項目,2006年將《
條例》正式列入立法計畫。2007年3月30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江蘇省志願服務條例》獲得通過,於2007年5月1日開始施行。標誌著我省的志願服務進入到一個有法可依的階段。同時各新聞媒體也廣泛關注志願者行動的發展,各級志願服務典型和各類志願服務活動的報導引起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志願者行動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有了良好的工作基礎,但還存在著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社會認知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是組織保證有待進一步加強;三是物質保障有待進一步增強;四是志願者資源有待進一步開發;五是政策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
江蘇省志願服務發展趨勢:1、完善志願服務項目體系;2、逐步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組織網路;3、壯大和規範志願服務隊伍;4、進一步探索志願服務運行機制。
江蘇省在中國2001國際志願者年委員會的統一協調下,志願服務事業正按照“黨政支持、共青團承辦、社會化運作“的思路,大力加強志願服務項目建設、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法制建設,力爭新世紀取得更大發展。
江蘇省志願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志願者的管理,推動志願服務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全面推進我省志願服務事業,依據《江蘇省志願服務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願者是指在志願服務組織登記,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以自身知識、技能、體能等,自願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的個人。
自願參加志願服務項目,在承辦項目的志願服務組織登記並取得志願者資格,經組織安排參加崗位服務的個人稱為項目志願者。
自願通過基層志願服務組織註冊,成為上級志願者協會的成員,長期堅持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稱為註冊志願者。註冊志願者參與具體志願服務項目時也應按項目要求進行登記。
第二章 登記及註冊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具有奉獻精神;
(二)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三)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四)未成年人員參加志願服務,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
註冊志願者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願意長期參加志願服務;
(二)原則上每年志願服務不少於20小時。
第四條 登記、註冊機構
(一)省、市、縣(市、區)志願者協會,為志願者註冊審批機構。
(二)各級志願者協會的分支機構,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及省部屬企業的志願服務組織經同級協會授權,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志願者登記、註冊及審批工作。
鄉(鎮、街道)的志願服務組織,經上級志願者協會授權,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志願者登記、註冊及審批工作。
(三)社區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學的基層志願服務組織(含志願者服務站、服務隊等)及社會的NGO組織,經所在地縣級志願者協會同意可以成為登記、註冊單位,開展志願者登記及註冊工作。
第五條 登記及註冊程式
(一)登記程式
申請人根據自身願望,選擇志願服務項目,攜帶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向承辦該項目的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填寫“江蘇省志願者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1),經審核合格的發放項目志願服務憑證,參加相關志願服務。
(二)註冊程式
1、申請人根據自身願望,選擇一個基層志願服務組織(含志願者服務站、服務隊等),攜帶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向該組織提出申請,填寫“江蘇省註冊志願者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2);
2、該基層志願服務組織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初審並報所屬註冊審批機構;
3、註冊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並於1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4、審核合格後由該基層志願服務組織向申請人發放“江蘇省註冊志願者證”、“江蘇志願者”胸章(證、章由江蘇省志願者協會統一式樣,參見附屬檔案3)。志願服務組織應在註冊志願者證上標註註冊號(即註冊志願者的身份證號),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為註冊志願者編制本地管理服務號碼。
第六條 註冊審批機構和註冊工作單位均應建立健全註冊志願者檔案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網上註冊和管理,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第七條 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志願者,由基層志願服務組織取消其志願者身份;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註冊志願者,由基層志願服務組織上報所屬註冊審批機構取消其註冊志願者身份。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一年內無法完成志願服務時數的註冊志願者,基層志願服務組織依情況報所屬註冊審批機構批准,可保留其註冊志願者身份。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權利
(一)參加志願服務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
(二)接受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獲得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
(五)獲得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所必要的物質、安全保障;
(六)自身有志願服務需求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七)志願者可以申請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八)法律、法規以及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工作;
(三)不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隱私和秘密;
(四)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五)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不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六)法律、法規以及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志願服務
第十一條 志願服務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經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由志願者實施的自願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
第十二條 志願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扶貧濟困、扶弱助殘、幫老助幼、支教助學、搶險救災、環境保護、科技傳播、醫療衛生、治安防範、心理諮詢、社區服務、大型社會公益活動等社會公益服務。
第十三條 志願服務組織根據服務對象需求,向志願者發布服務信息,提供服務崗位,志願者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志願服務。
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與服務對象通過服務協定等形式,明確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大型社會公益活動志願服務由活動舉辦者與有關志願服務組織簽訂專項志願服務協定。
承擔大型社會公益活動志願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聯合其他志願服務組織共同開展志願服務。大型社會公益活動志願者的招募,可以通過組織招募或者社會公開招募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社區志願服務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社區服務項目,制定服務計畫,招募志願者。
社區志願服務組織可以與社區內的志願服務對象簽訂長期志願服務協定,安排志願者提供長期服務。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志願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各級志願者協會、協會授權的註冊審批機構及基層志願服務組織(含志願者服務站、服務隊等)。
(一)省志願者協會負責全省志願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表彰和獎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的宣傳和對外交流合作。
(二)市志願者協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推動本地區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三)縣級志願者協會應積極發展基層志願服務組織、創建志願者服務站、培育志願服務夥伴,推動志願者註冊工作和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四)基層志願服務組織負責志願者的日常管理和志願服務項目實施,應建立健全宣傳動員、註冊登記、理念培訓、管理考核等制度。
第十八條 各級志願者協會和基層志願服務組織應開展志願者培訓工作,向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基本理念、志願服務相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為志願者骨幹提供專門的培訓,努力提高志願者的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十九條 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志願服務組織應使用統一的標識,江蘇志願者主標識採用原中國青年志願者的主標識(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4)。志願者應佩帶統一胸章。志願者旗幟和服裝以紅、藍、白為基本色調。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在重大活動時或定期組織志願者進行宣誓。志願者誓詞:我願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二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者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項目結束後,一般應由服務對象對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等簽署意見,並由志願服務組織予以確定後,為項目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證明,為註冊志願者在註冊志願者證上予以標註。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志願服務證明由省志願者協會提供規範格式(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5)。
第二十二條 各級志願者協會和志願服務組織都應依據《江蘇省志願服務條例》的有關規定,維護志願者的權益。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類志願服務組織進社區,志願服務組織可依託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社會公益機構,通過簽定協定、命名掛牌等形式創建志願服務基地。
第二十四條 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註冊志願者在志願服務組織指導下結成志願服務專業團隊開展服務。
第二十五條 志願者在志願服務中,因過錯給志願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由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志願服務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願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 在志願服務中,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因自身過錯給志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志願服務中,志願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協助其依法獲得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 註冊志願者可在志願者組織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成為管理型志願者。發揮管理型志願者和志願者骨幹的能動性。
第六章 激勵和表彰
第二十八條 項目志願者依據業績可以參加其志願服務項目的專項評選表彰活動。
第二十九條 志願服務總時數累計達400小時的志願者,可以憑志願服務證明或註冊志願者證向所屬縣(市、區)志願者協會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已累計的時間應予以標註。志願服務榮譽卡,由省志願者協會統一印製(參加附屬檔案6)。
第三十條 各級註冊審批機構應建立註冊志願者的星級認證制度,各級志願者協會應建立獎章授予制度,依據註冊志願者的志願服務時間予以認證。
第三十一條 星級認證制度
註冊審批機構根據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認定其為一至五星志願者。
(一)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小時的,認定其為“一星志願者”;
(二)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小時的,認定其為“二星志願者”;
(三)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的,認定其為“三星志願者”;
(四)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00小時的,認定其為“四星志願者”;
(五)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小時的,認定其為“五星志願者”;
(六)註冊審批機構對星級志願者認定後,已累計的時間應予以標註;
第三十二條 獎章授予制度
各級志願者協會根據“五星志願者”認證後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授予不同級別的志願服務獎章。
(一)註冊志願者自獲得“五星志願者”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00小時的,由縣級志願者協會授予獎章。
(二)註冊志願者自獲得縣級授予的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小時的,由市級志願者協會授予獎章。
(三)註冊志願者自獲得市級授予的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由省級志願者協會授予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