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

經蕪湖市政府同意,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8月10日印發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0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履約各方主體責任,促進依法、誠信履約,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納入政府(含各開發區管委會)年度投資及資金安排計畫,並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標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標後監督管理,是指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契約履行、項目建設、履約驗收、信用評價和信息公開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單位、中標單位是指按照公共資源交易成交結果簽訂契約的甲方、乙方。
第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實行履約管理、行業監管、標後檢查“三位一體”的工作格局。
依託數據共享、智慧型分析的標後監管系統,運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市場和契約履約現場“兩場聯動”的信用體系,採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標後檢查等形式,強化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履約信息公開,督促有關各方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協調標後監督管理的重大問題。市公管委辦公室(設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負責擬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綜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管理體系和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管系統,牽頭組織標後檢查,依職責範圍進行信用評價,督促相關單位和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職責。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納入市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年度考核,由市公管委辦公室對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的標後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的現場監管和建設過程中違法行為的查處,按規定開展信用評價,公開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監管和有關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嚴格執行工程質量追溯制度,實行工程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負責制。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人防、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地震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監管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是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的契約簽訂、履行及管理,依法依約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具體履行下列履約管理責任:
(一)保障、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二)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及投標檔案和中標單位訂立書面契約,並在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予以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三)建立並執行與契約履行相適應的考核、管理制度;
(四)加強契約履約日常管理,管理內容主要包括:是否按契約約定投入勞動力、材料、設備和進場施工,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契約工期約定,項目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轉包情況,以及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簽證和變更管理、造價管理,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項目管理班子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等;
(五)按規定對中標單位進行信用評價;
(六)對中標單位違約行為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對無法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的,依法依約追究中標單位違約責任;
(七)將項目履約和工程變更等情況及時上傳公共資源交易標後監管系統,由行業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
(八)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竣工驗收;
(九)妥善保管工程檔案,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移交;
(十)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移交履約管理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線索;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關鍵崗位人員的到崗履職管理和變更管理。
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關鍵崗位人員不得隨意變更,有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後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信息應當由項目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在信用管理平台記錄並公開。變更後的人員資格條件應當符合招標檔案的相關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行業主管部門,並根據契約追究其違約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對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當責令改正,予以信用評價;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進行施工管理,對施工單位的下列違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按規定進行信用評價,並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一)轉包、違法分包和資質掛靠等;
(二)中標後無理由放棄中標;
(三)與監理單位串通,隱瞞施工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虛報工程量和虛增造價;
(四)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挪用工程款;
(五)無正當理由嚴重延誤工期;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監理、勘察、設計、造價等其他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嚴格履行契約,對有關項目建設責任主體的下列行為追究違約責任,按規定進行信用評價,並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或者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業務;
(二)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
(三)設計單位不根據工程勘察成果檔案或者無工程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
(四)設計單位違反規定隨意變更、提高或降低設計要求,造成預算失控或者重大損失;
(五)與施工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大嚴重違約懲戒力度,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建設契約中明確約定嚴重違約行為清場條款。對中標單位嚴重違約,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造成嚴重後果及極壞社會影響的,建設單位可以解除契約,責令其限期清場,並按契約約定追究相應責任,同時告知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履約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與中標單位訂立書面契約,不按招標檔案要求和投標檔案承諾訂立契約,擅自變更、解除契約,或者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二)擅自提高招標檔案約定的履約保證金數額或者限定履約保證金只能以現金形式提交;
(三)違反規定支付工程款或轉移、侵占、挪用、騙取建設資金;
(四)違反規定指定材料、設備、貨物、勞務等供應商;
(五)不得違法干預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
(六)不按規定進行信用評價;
(七)不按規定追究中標單位違約責任;
(八)故意隱瞞中標單位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九)工程竣工後,不按規定報審項目決算;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監管過程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處理的違法違規線索,應當按規定移送至行使具體處罰職能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目錄》等規定,及時公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履約信息、履約變更信息、信用獎懲和違法違規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並依法實施聯合激勵和懲戒。
第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牽頭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檢查,對標後履約管理、行業監督進行再監督,也可邀請行業專家、“兩代表一委員”參加。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標後檢查採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檢查結果在相關媒體、網站公開,並納入企業信用評價和有關單位公共資源交易年度考核。標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違約線索,應當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造價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不依法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履約管理責任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標後監管職責,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理的違法違約行為不予制止、處理的,或者在履職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等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包括施工企業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工程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總監理工程師以及國家、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19〕2號)同時廢止。

解讀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蕪政辦〔2021〕19號)。現將檔案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一)決策背景
《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蕪政辦〔2019〕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於2019年1月印發。隨著新一輪深化公共資源交易改革逐步推進,尤其是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執法權相對集中,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機制已發生較大變化,《暫行辦法》已不能滿足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工作需要。
(二)決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4、《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7、《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8、《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 年 9 月 25 日國務院第 293 號令)
10、《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11、《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
12、《安徽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13、《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14、《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8〕30號)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貫徹國家、省關於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的各項要求,進一步加強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契約履行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效能,督促中標企業嚴格按招標檔案、投標承諾和契約約定組織施工,有效防治轉包掛靠、違法分包、不誠信履約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
市公管局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及規定,參考外地市的先進做法,結合我市目前標後監管工作實際,並充分徵求各方意見,於2020年11月起草了《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初稿)》。
(二)在行政機關內部徵求意見
2020年11月,市公管局在局機關、市公共資源交易執法支隊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範圍內對《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初稿)》徵求意見,並根據意見進行了初步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三)向社會徵求意見
2020年11月24日,市公管局在政務公開專欄面向公眾徵集《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徵集時間1個月。截至2020年12月24日,收到社會意見3條,採納2條,基本採納1條,修改後形成《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市公管局於12月28日在市政府政務公開專欄對意見採納情況向社會進行了反饋。
(四)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2021年1月18日,市公管局向市司法局申請對《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市司法局於2021年6月11日出具關於《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司法審查意見。
(五)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1年7月20日,《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印發。
四、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契約履行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效能,督促中標企業嚴格按招標檔案、投標承諾和契約約定組織施工,防治轉包掛靠、違法分包、不誠信履約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五、主要內容
《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共25條:
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制定該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明確了標後監管的適用範圍;對標後監督管理的內涵做了界定。
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明確了標後監督管理的機制和模式、以及標後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明確由市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協調標後監督管理的重大問題,下設的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明確市標後辦、建設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其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標後監督管理中的各自職責;強調信息公開、工程質量追溯和終身責任制;強化信用評價和兩場聯動制度;繼續將標後監督管理列入市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年度考核內容;提出建設標後監管系統,使用信息化、大數據手段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全流程動態跟蹤監管。明確了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是標後契約履約日常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明確了其標後管理的職責,並對履行職責明確了要求。
第十三條對建設單位在標後管理中的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
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明確了標後檢查的實施主體、檢查目的和結果套用。
六、工作目標
2021年底前完成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標後監管系統初期建設;定期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標後執法檢查;充分運用信用評價、記不良行為、行政處罰等多種手段,加強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管理,強化我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履約各方主體責任,促進依法、誠信履約,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
七、創新舉措
一是明確了“三位一體”協同監管模式,即由建設單位開展履約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監督、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對標後履約監管情況開展再監督;二是提出建設標後監管電子系統,使用信息化、大數據手段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全流程動態跟蹤監管;三是構建以信息公開為原則,以信用評價為基礎的標後監督管理結果運用體系。
八、保障措施
《蕪湖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建設單位、中標企業等主體的職責和責任,對違法違規違約及不誠信行為進行了禁止性的規定和處罰措施。規定了標後檢查的方式、結果運用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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