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縣國土資源局

繁昌縣國土資源局是繁昌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國土資源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繁昌縣國土資源局
  • 屬性:縣政府工作部門
  • 內設機構:6個
  • 隸屬:繁昌縣人民政府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財務科),國土規劃科,保護利用科,礦產管理科,行政審批科,紀檢組(監察室),

簡介

根據《中共蕪湖市委辦公室、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繁昌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10〕4號)和《中共繁昌縣委、繁昌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繁昌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繁發〔2010〕15號),設立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認定職責交給相關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等政策;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採礦案件;負責受理土地、礦產資源行政案件和信訪工作。
(五)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開展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七)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依法監督管理礦產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
(十)負責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登記、統計和核銷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活動。
(十一)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計畫、規劃,並對防治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認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權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權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及財務、資產管理。
(十三)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縣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5個職能科室和紀檢組(監察室)。

辦公室(財務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
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檔案的起草、文電處理、保密、保衛、接待、機關後勤服務及政治學習;
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信息綜合、新聞宣傳。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和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組織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和系統內的對外交流和科技工作;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制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
編制年度各項事業費、專項經費預決算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擬訂國土資源有關規費使用和管理規定,負責對全縣土地、礦產資源規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統一管理和使用;
承擔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與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
會同各業務科徵收國土資源規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對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指導局屬單位財務工作。

國土規劃科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
管理並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
指導監督地籍管理技術規範、標準的執行,並制定有關辦法細則;
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和年檢工作;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糾紛。
負責編制並指導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審核和指導實施基本農田保護;
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等專項規劃;
參與審核城鎮總體規劃。
配合省、市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基礎性測繪、行業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等其他重大測繪項目;
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加強對地圖市場的日常監督,規範地圖市場秩序。

保護利用科

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供應政策、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
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土地徵用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建設用地,承辦各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擬定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
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並實施監督檢查結果;
指導審核土地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
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
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
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
制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鎮村用地管理辦法;
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礦產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政策措施;
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縣規劃礦區,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
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
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組織開展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勘查項目,負責地質勘查成果和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專項地質勘查工作。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
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
組織實施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
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
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工作。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
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土環境破壞。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科

承擔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項目的審批職責;
負責採礦許可證年檢;
負責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紀檢組(監察室)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條款,負責縣國土資源局所屬範圍內的紀檢、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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