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小額工程管理辦法

《蕪湖市小額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6月6日蕪湖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6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小額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6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小額工程項目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蕪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工程,是指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預算在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元)的施工項目、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
第三條 建立小額工程監督管理聯席會議機制。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公管局等部門參加,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小額工程建設管理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四條 市公管局會同市住建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對全市小額工程招投標、施工管理及變更籤證審批等建設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檢查。
第五條 小額工程監督管理相關單位在小額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強化監管手段,保證小額工程建設合法依規實施。
(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和施工現場管理,對工程項目建設中出現的違規違章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二)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管理以及資金撥付工作,對資金管理方面的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三)審計部門負責對審計範圍內的工程結(決)算實施審計監督,對審計發現的違規行為提請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四)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有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對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調查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五)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標後履約管理,對施工、監理等單位履約中存在的違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六條 小額工程的承接單位,可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一)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元)的施工項目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可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依法確定。
(二)60萬元以下(不含60萬元)的施工項目及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也可在蕪湖市公共資源網上服務超市中採購。工程建設項目如有資質要求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研究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履行小額工程項目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施工圖設計檔案必須經過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項目招標投標程式完成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契約,契約中的施工範圍、工程進度、質量要求、付款條件等實質性內容必須和招、投標檔案一致。施工許可辦理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安徽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小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監督施工單位按契約履約,督促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職責。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組織施工,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必須與契約承諾的人員一致,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契約約定成立監理工作機構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範實施監理。對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的,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不得和施工單位串通,降低施工和監理標準。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小額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及監理人員到位情況、施工分包情況、材料及設備供貨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一條 小額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內容;確需變更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小額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組織決算和審計。對於未履行審批手續的變更籤證,工程價款審計時應不予認可,財政部門或其它資金撥付部門不予支付資金。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違反招標檔案或契約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根據招標檔案和契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解除施工契約,涉及行政處罰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一)施工單位發生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的;
(二)施工單位採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質量標準的;
(三)由於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
(四)施工單位不按規定發放工人工資或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人群體性上訪的;
(五)施工單位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投標承諾的人員不一致的;
(六)施工單位拒不履行投標承諾及契約中明確的職責與義務的。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規定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施工、監理單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六條 施工、監理單位發生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由招投標監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予以聯合懲戒。
(一)對施工、監理單位及相關人員記錄不良行為,並予以公開曝光;
(二)對施工、監理單位以及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等當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解讀

2022年7月6日,《蕪湖市小額工程管理辦法》(蕪政辦秘〔2022〕30號,以下簡稱《辦法》)印發施行,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我市小額工程項目管理,最佳化小額工程市場環境,促進廉政建設,保證工程質量,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重要論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蕪湖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意義
1.《辦法》的出台是建設人民城市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重要論述,為城市建設確立了“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成果共享於民”的要旨。建設人民城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的具體舉措,就是把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目標追求,讓城市發展處處圍繞人、時時為了人、真正服務人,讓共建、共治、共享成為城市發展的主基調,用實實在在的建設成果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2. 《辦法》的出台是進一步規範小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需要。通過建立小額工程監督管理聯席會議機制,充分發揮各方面力量,全力打造小額建設工程全流程監督管理體系,以規範政府投資小額工程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審批效率。進一步壓實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規範小額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在嚴格控制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和成本的同時,也扎牢扎密了制度的籠子,做到依法監管、確保質量。
三、起草過程
市人民城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借鑑外地優秀經驗,結合我市小額工程管理實際情況形成初稿,在起草過程中,廣泛徵求社會各方意見。2021年11月,書面徵求市人民城市建設委員會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意見,並在吸收意見的基礎上對文稿進行完善。同時,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後,通過蕪湖市住建局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22年1月19日,蕪湖市人民城市建設重點項目推進會議研討後,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蕪湖市小額工程管理辦法(送審稿)》。
2022年3月25日,《辦法》(送審稿)通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2022年2月23日至3月1日,市司法局書面徵求各縣市區、各相關單位意見後,於2022年4月11日出具合法性審查報告。2022年6月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通過《辦法》的實施,釐清我市政府投資小額建設工程工作中的職責分工,統一小額工程建設立項及招標等相關程式,確保我市政府投資小額建設工程工作穩步推進。
五、主要內容
《辦法》共18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至第二條明確了制定本辦法依據以及規定,明確了小額工程的適用範圍。本辦法中所稱小額工程指的是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預算在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元)的施工項目、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
第三條至第五條明確了小額工程監督管理機制和各相關監管單位的監管職責。一是建立小額工程監督管理聯席會議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小額工程建設管理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二是由市公管局會同相關單位定期對全市小額工程在招投標過程、施工管理過程、變更籤證審批程式等建設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三是明確了財政、審計、監察等監管單位的具體職責任務。
第六條至第七條對小額工程的承接單位的確定方式做了規定,同時明確了建設單位應履行的辦理小額工程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加強施工現場等管理監督職責。《辦法》指出:“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元)的施工項目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可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依法確定。”
第八條至第十二條釐清了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職責任務,要求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小額工程項目進項現場檢查,對小額工程變更審批管理以及工程項目竣工後的決算審計進行了相應規定。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的違規、違法、違約行為的懲處機制。《辦法》第十三條指出:施工單位如果有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採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質量標準,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不按規定發放工人工資或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人群體性上訪,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投標承諾的人員不一致、拒不履行投標承諾及契約中明確的職責與義務等行為,建設單位應根據招標檔案和契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解除施工契約,涉及行政處罰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明確辦法的實施日期、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六、創新舉措
1. 《辦法》為小額工程監督管理相關單位在小額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提供了細緻的監督方案。依據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明確了相關單位在小額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資金、審計、履約等不同方面的部門職責,保障項目在建設周期中有條不紊地推進。
2. 以新時代人民城市建設的理念為指導,參考各地最新的政策檔案,《辦法》結合蕪湖本地情況,明確並壓實了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各項責任,形成高效的責任閉環,確保政府投資小額建設工程工作穩步、高效地推進。
七、保障措施
1. 加強統籌協調。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公管局等部門建立小額工程監督管理聯席會議機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小額工程建設管理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市公管局會同市住建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對全市小額工程招投標、施工管理及變更籤證審批等建設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檢查。
2. 強化政策宣傳。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加大宣傳小額工程管理辦法的政策力度,及時總結推進在《辦法》貫徹落實中的經驗做法,形成良好的城市建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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