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重點研發創新平台管理辦法

《蕪湖市重點研發創新平台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1月8日蕪湖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1月27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重點研發創新平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7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激發高校院所、企業、科技人才創新活力和動力,提升城市發展能級,聚焦全市十大新興產業25個優勢細分領域和未來產業建設研發創新平台,支撐“專精特新”企業數量和質量“雙提升”計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台是指以支撐和引領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高質量發展和未來產業先導示範的新型創新載體,主要包括市校共建平台、公共研發平台、企業研發平台。
第三條 財政部門建立與科技創新、產業創新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每年安排產業創新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研發創新平台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市發改委圍繞全市十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需求,謀劃重點研發創新平檯布局,負責公共研發平台和企業研發平台的論證、報批工作。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校共建平台的論證、報批工作,負責公共研發平台日常管理,引導平台開展技術攻關、引進孵化科技型企業、培育“專精特新”企業。
第六條 市產業創新中心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台年度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市校共建平台、企業研發平台日常管理,協同市直相關部門完成各類研發創新平台申報、論證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台獎補資金預算管理,組織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
第八條 市經信局、市人社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協助推進重點研發創新平台建設、運營、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九條 各載體單位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台建設運營服務和配套資金保障工作。
第三章 平台認定
第十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於市校共建平台。
蕪湖市政府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共同投資建設,並簽訂合作協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要包括國外知名院校(QS世界排名前100名)、國內雙一流大學、中科院科研院所、大型央企集團科研院所及國內知名企業以及其他相當層次的(A類);國內雙一流學科建設大學以及其他相當層次的(B類);擁有全國重點實驗室、全國重點學科專業的普通本科院校(C類)。
(二)關於公共研發平台。
公共研發平台由我市十大新興產業25個優勢細分領域和未來產業的龍頭(骨幹)企業牽頭投資建設,具備服務產業鏈上下游創新需求、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能力。
1. 龍頭(骨幹)企業牽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共同建設,投資主體或共建單位不少於2家。
2. 必須成立相對獨立機構,並具有獨立場地、設備、人員以及財務核算體系,鼓勵以法人實體運行。
3. 牽頭單位為具有較強研發實力的在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產業鏈龍頭(骨幹)企業等。
4. 擁有開展研發的儀器設備(包括軟體開發工具)原值不少於2000萬元。
5. 近3年,牽頭單位原則上每年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於3%,或年均研發投入不低於3000萬元。
6. 牽頭單位科研人員和成果轉化專職人員必須達到100人以上。
7. 能夠引入上下游企業開展聯合研發,推動研發設施開放、數據共享、技術轉化、技術培訓、供需對接等上下游合作,能夠提供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工程化技術集成、規模化試生產、小試中試、標準認證、檢驗檢測等服務,可以成為連結技術研發和產品開發、工程化生產與商業化套用的共性技術平台,降低上下游企業研發成本,提升研發效率等。具備引進、孵化產業鏈科技型企業的能力。
8. 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或科技領軍人才,具備所在產業領域核心技術和自主智慧財產權,有承擔市級及以上重大科技項目的經驗,或牽頭完成的科技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項。
9. 對批准組建省產業創新研究院的牽頭企業直接納入公共研發平台進行管理。
(三)關於企業研發平台。
企業研發平台是企業立足自身發展需求而組建的研發平台,是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和開發,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套用等活動。
1. 依託單位是在蕪湖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科技型企業,已正常運行兩年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建設前1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依託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研發投入不低於1000萬元。
2. 擁有相對集中的研發場所及開展技術研發、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總額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軟體類企業不低於1000萬元)。
3. 企業擁有高水平技術研發人才團隊,研發人員數量及占職工總數比例符合以下要求:職工人數100人(含100人)以下的不低於30%,其中副高級職稱和碩士學歷及以上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不低於10%;職工人數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含500人)的不低於20%,且不少於30人,其中副高級職稱和碩士學歷以上研發人員不少於12人;職工人數500人以上的不少於100人,其中副高級職稱和碩士學歷以上研發人員不少於15人。
4. 企業綜合實力、創新能力在國內同類行業位於前列,且具有工程化開發、成果轉化的能力和條件;具備引進、孵化產業鏈科技型企業的能力。
5. 牽頭組建公共研發平台的企業不得再申報企業研發平台。
第十一條 企業研發費用投入和主營業務收入依據企業提交稅務部門年度彙算清繳備案核准的加計扣除額和主營業務收入。
第十二條 申報公共研發平台、企業研發平台單位應編制建設方案,經載體單位審核後,報送市發改委。市發改委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產業創新中心等有關部門,採用組織專家評審、現場察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論證,形成論證意見後,由該四家單位聯合上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市校共建平台、公共研發平台支持期限為五年,企業研發平台支持期限為三年,期滿後重新論證。
第四章 平台管理
第十四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台應組織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完整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台每年1月底前向市產業創新中心、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送上年度運營工作總結,提出本年度運營計畫。
第十六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台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平台管理部門和載體單位報告日常運行中的重大事項,平台更名、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進展,以及對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每年開展重點研發創新平台績效考核。
市校共建平台。由市產業創新中心牽頭制定考核細則和年度目標任務,重點考核孵化科技型企業、平台收入、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服務企業、成果轉化收入、培養學生留蕪率等指標。
公共研發平台。由市科技局牽頭制定考核細則,重點考核科技型企業引進孵化、“專精特新”企業培育,高層次人才引育,產業上下游協同能力,套用場景開放情況等指標。
企業研發平台。建立“賽馬”激勵機制,由市產業創新中心牽頭制定“賽馬”細則。通過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引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研發投入及企業營收增幅、科技型企業引進孵化等指標進行“賽馬”。
第十八條 市校共建平台、公共研發平台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以及不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予以摘牌且不再享受當年相關扶持政策。企業研發平台每3年進行一次論證,論證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摘牌後2年內不再享有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根據年度績效考核和“賽馬”情況,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產業創新中心形成獎勵建議,經市科技創新創業領導小組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對獲批牽頭組建公共研發平台的企業同時授予市級產業創新研究院、市級產業創新中心、市級製造業創新中心稱號。獲得市企業研發平台稱號的企業,同時授予市級工程研究中心、市企業技術中心等稱號。
第二十一條 對新認定的公共研發平台、企業研發平台,自認定當年起納入考核和支持範圍。
本辦法實施前,已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定的市校共建平台,運營補貼等按合作協定執行。對現有企業建設的重點研發創新平台按照本辦法進行覆核,並重新確定平台類型,有效期重新計算,覆核通過的對上一年度進行考核和支持,覆核不通過予以摘牌。
第五章 獎勵支持
第二十二條 關於市校共建平台
1. 獎補標準。首次合作的市校共建平台以前兩個考核年度為建設期,結合績效考核分別給予A類、B類、C類合作對象不高於2000萬元/年、1500萬元/年、1000萬元/年運營補貼(從註冊之日起,當年超六個月的,當年度作為首個考核年度;從註冊之日起,當年不滿六個月的,合併至下一年度作為首個考核年度,首個考核年度運營補貼按月折算)。首次合作期間的後三個考核年度,每年按其原標準的50%給予運營補貼(最後一個考核年度運行期不足一年的,運營補貼按月折算),同時對其收入的20%給予獎勵(除科技研發類項目資金外的各類政府資金不納入收入計算),其中A類、B類、C類的獎勵資金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年、750萬元/年和500萬元/年。
2. 資金撥付。第二個考核年度起,每年年初按照不超過分類補助標準的50%撥付資金,同時依據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續撥,優秀、良好分別按分類獎補標準的50%、30%比例撥付,其中優秀不超過市校共建平台總數的50%。
3. 續簽流程。市校共建平台合作期滿後,由市科技局組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產業創新中心進行論證。經論證市校繼續合作的,上報市政府批准,重新簽訂合作協定。繼續合作的市校共建平台的獎勵政策比照首次合作期間後三年的政策。
第二十三條 關於公共研發平台
年度績效考核優秀、良好的公共研發平台按照其研發投入的20%分別給予不高於2000萬元、1000萬元的獎補,考核合格不予獎補。其中,優秀不超過公共研發平台總數的20%(總數不足5個,可有1名優秀名額);良好不超過公共研發平台總數的30%(總數不足4個,可有1名良好名額;總數不足7個,可有2名良好名額)。
第二十四條 關於企業研發平台
“賽馬”支持類型分為優勝、優秀兩檔,優勝不超過企業研發平台總數的10%,優秀不超過企業研發平台總數20%。年度“賽馬”優勝、優秀的企業研發平台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對蕪湖市重點引進和組建年度獎補資金2000萬元以上的重點研發創新平台;或市校共建平台合作期滿,市校不再續簽合作協定,需以核心技術團隊形式進行繼續合作的,經市科技局牽頭論證後,採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校共建平台的資金支持由市與載體單位按照8:2比例分擔。公共研發平台和企業研發平台的資金支持由市與載體單位按照5:5比例分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重點研發創新平台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等。對於虛報、截留、挪用、冒領、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以及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並依法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在推進市重點研發創新平台工作、平台成果轉化激勵、股權投資決策等方面工作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損失等情況,但履職盡責、程式規範,未牟取個人非法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免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載體單位是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第三十條 已享受本獎補政策的市重點研發創新平台,不重複享受蕪湖市產業同類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蕪湖市重點研發創新平台管理辦法》(蕪政辦〔2020〕14號)同時廢止。

解讀

2023年11月27日,《蕪湖市重點研發創新平台管理辦法》(蕪政辦〔2023〕6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2020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安徽考察時曾強調,安徽要實現彎道超車、跨越發展,在‘十四五’時期全國省區市排位中繼續往前趕,關鍵靠創新。要繼續夯實創新的基礎,鍥而不捨、久久為功。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強化目標導向,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發揮科技型骨幹企業引領支撐作用,營造有利於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這些重要論述,明確了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的戰略意義,深化了對創新發展規律的認識,完善了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體系布局。
202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以高水平創新型省份建設為旗幟性抓手在國家創新格局中勇擔第一方陣使命的指導意見》(皖發〔2023〕9號),以創新型省份建設為旗幟性抓手,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科技創新策源地,堅決扛起在國家科技創新格局中勇擔第一方陣的使命。
目前我市重點研發創新平台還存在著整體規模不大、科技成果供給不足、產業創新支撐不足等問題。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最佳化創新平台評價體系,把科技成果在企業轉化套用作為最重要的標準。依據《安徽省產業創新研究院建設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等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辦法》聚焦全市十大新興產業25個優勢細分領域和未來產業建設研發創新平台,支撐“專精特新”企業數量和質量“雙提升”。
1.有利於平台建設,進一步提升創新能力。《辦法》的出台,以新的體制機制來建設和運營創新平台,進一步探索整合科技資源,強化科技成果轉化和公共服務能力,努力使平台真正做到集服務、研發、轉化和產業化四大功能於一體。
2.有利於機制健全,推動“人才+產業”融合。重點研發創新平台是推進科技進步與自主創新的重要載體和具體抓手,是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程,對集聚創新要素,激活創新資源,培養創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3.有利於打造長三角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產業創新中心,加快建成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設重點研發創新平台是我市推動科技創新發展的重大舉措,《辦法》的出台將助力創新平台的建設,積極發揮平台在基礎研究、高端創新、人才集聚等方面的優勢,賦能蕪湖產業轉型升級,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2023年3月28日,市產業創新中心多次徵求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開發區以及重點研發創新平台意見,於5月18日形成了《辦法》初稿。
(二)徵求意見。2023年6月12日,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召開修訂協調會,相關市直單位參會,對《辦法》進行完善。6月21日,市產創中心再次徵求相關單位意見。7月5日,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再次召開修訂協調會。經修改完善後,於7月26日呈送市政府。
(三)公平性審查。2023年8月29日通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
(四)合法性審查。2023年9月14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五)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202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27日以市政府辦檔案形式印發實施。
四、工作目標
5年內,全市力爭建成重點研發創新平台100個,引進孵化科技型企業500家,培育專精特新企業50個。
五、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明確了職責分工、平台類型、認定條件、考核獎勵等內容。與《蕪湖市重點研發創新平台管理辦法》(蕪政辦〔2020〕14號,以下簡稱“老辦法”)相比,《辦法》主要對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最佳化認定條件。
1.研發主體。“老辦法”中重點研發創新平台主要包括公共研發平台和企業研發平台兩類,其中“公共研發平台”是指“由蕪湖市政府、各載體單位與高校院所、知名企業等共同投資建設,或由企業投資建設、符合我市產業重點發展方向,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獨立法人企事業單位”,界定較為模糊。新《辦法》中對重點研發創新平台進一步細分,劃分為市校共建平台、公共研發平台和企業研發平台,並明確規定“公共研發平台”由我市十大新興產業25個優勢細分領域和未來產業的龍頭(骨幹)企業牽頭投資建設。
2.研發設備。“老辦法”中要求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研發平台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500萬元;新《辦法》要求擁有開展研發的儀器設備(包括軟體開發工具)原值不少於2000萬元。
3.人員組成。“老辦法”中規定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研發平台研發人員數量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於30% (一般不少於30人),其中副高級職稱和博士學位及以上研發人員不少於10人;新《辦法》規定牽頭單位科研人員和成果轉化專職人員必須達到100人以上。
4.研發投入。“老辦法”規定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研發平台上一年度研發投入不低於 1000 萬元。新《辦法》規定近3年,牽頭單位原則上每年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於3%,或年均研發投入不低於3000萬元。
(二)重新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相較於“老辦法”,新《辦法》根據部門職能對平台的認定、日常管理等職責進行了明確劃分。市發改委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檯布局,公共研發平台和企業研發平台論證、報批;市科技局負責市校共建平台的論證、報批,以及公共研發平台日常管理;市產創中心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台年度績效考核,以及市校共建研發平台、企業研發平台日常管理;市財政局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台獎補資金預算管理和績效評價。相比於過去部分工作的臨時委派,職責的劃分有了更明確的政策依據。
(三)調整獎補範圍。“老辦法”中根據每年重點研發平台績效考核的成績對考核優秀、良好、合格等次發放獎補資金,新《辦法》對獎補範圍進行調整,僅對年度考核優秀和良好的公共研發平台進行獎補,且占比分別不超過公共研發平台總數的20%和30%。此外,新《辦法》中將市校共建平台的收入作為重要參考指標,對市校共建平台的造血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平台創先爭優、鼓勵平台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起到了推動作用。新《辦法》中對各類平台的獎補標準主要是:
1.市校共建平台。首次合作的市校共建平台以前兩個考核年度為建設期,結合績效考核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年的運營補貼。首次合作期間的後三個考核年度,每年按其原標準的50%給予運營補貼,同時對其收入的2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年。
2.公共研發平台。年度績效考核優秀、良好的公共研發平台按照其研發投入的20%分別給予不高於2000萬元、1000萬元的獎補,考核合格不予獎補。
3.企業研發平台。建立“賽馬”激勵機制,圍繞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引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研發投入及企業營收增幅、科技型企業引進孵化等指標進行“賽馬”。年度“賽馬”優勝、優秀的企業研發平台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資金支持。
六、創新舉措
(一)因勢利導,量體裁衣。進一步細化平台分類,將重點研發創新平台分為市校共建平台、公共研發平台、企業研發平台三類,針對不同平台類型設定不同的獎勵細則。
(二)嚴把準入,強鏈補鏈。提高公共研發平台準入條件,以十大新興產業龍頭企業為引領,推動產業鏈強鏈補鏈,加快實現重點研發創新平台提質升級,助推我市新興產業發展。
(三)聚焦轉化,鼓勵造血。將平台收入作為市校合作平台的重要指標,促進市校合作平台在技術研發、人才培養和成果轉化上多點開花,對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率、提高市校合作平台的造血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統籌協調,共同推動解決重點研發創新平台建設的重大問題。按年度對重點研發創新平台進行考核。
二是加強政策宣傳。開展政策輔導,支持龍頭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共同建設公共研發平台,展現公共服務屬性;引導企業申報企業研發平台,提升企業創新能力;服務市校共建平台,吸引更多高校來蕪共建研究院。
三是加強資金保障。市財政和各縣市區、開發區財政按比例承擔平台績效考核獎補資金,統籌政策和資金支持,推動重點研發創新平台高質量發展。並對平台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結果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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