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服務法律法規與標準》是2017年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利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老年服務法律法規與標準
- 作者:劉利君
- 出版社:機械工業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
- 定價:3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111-56081-4
《老年服務法律法規與標準》是2017年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利君。
《老年服務法律法規與標準》是2017年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利君。內容簡介本書包括十二個學習單元,每個學習單元分別包括若干個模組。學習單元分別為:老年法律法規體系初識,老年人家庭贍養與扶養制度,老年人社會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於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歷經2012年修訂,2009年、2015年、2018年三次修正,本法共九章節八十五條。立法沿革 法律通過及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和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公共運輸工具、居住建築、居住區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支持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殘疾等老年人家庭...
因城鄉建設等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確需統籌使用住宅小區配建公共服務用房時,應當確保社區內住宅小區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面積不減少。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居家...
已經建成的住宅區由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戶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通過購置、置換或者租賃等方式調劑解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條鼓勵養老服務組織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
第二十九條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準照顧老年人的需要。第三十條新建或者改造城鎮公共設施、居民區和住宅,應當考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第三十一條老年人有繼續受...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享受政府給予的政策扶持,並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服務規範、標準,接受政府的指導和社會的監督。第九條 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社區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務。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
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以下簡稱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三)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服務補貼標準以及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享受的有關優惠待遇;(四)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宣傳,倡導良好家風,營造尊老、愛老、助老的社會氛圍。第十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基層...
《哈密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是為了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規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2023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
(六)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養生等服務。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程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供給狀況,逐步增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項目、擴大服務保障對象、提高服務標準。第十八條 支持建設標準化鄉鎮(...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以及養老服務發展規劃,明確養老院、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和規劃指引。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
鼓勵建設適合老年人休憩的社區公園。第九條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按照新建住宅小區每百戶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區每百戶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已建成住宅小區沒有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整合或者改造存量企業廠房、辦公和服務用房、商業設施和其他社會資源,建設或改造為符合標準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開展老年人宜居社區建設。對住宅小區內...
公建公營、委託運營的照護服務機構沒有空閒床位的,可以安排特困失能老年人入住其他照護服務機構,所需費用由其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第十五條 照護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建立健全照護服務規章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基本養老服務供給,對不同老年人群體分類提供適宜的養老服務,定期向社會發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清單應當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責任主體等,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
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途或者拆除、侵占、破壞養老服務設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准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的要求,就近及時補建或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並隨著經濟發展不斷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標準。第二十三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待遇、重點優撫對象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喪葬服務費。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
第十八條 從事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配備與服務項目相符的養老服務設施和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規範服務流程,公開收費標準。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對入院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
第六條 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相應政策措施,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標準,負責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擬訂醫養結合政策措施,以及對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
同時規定,應為老年人提供助餐等多樣化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對高齡、失能、獨居、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心理諮詢、情緒疏導等服務。對機構養老服務規則進行細化規定,從登記備案、人員配備、服務標準、安全管理等方面...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範圍,提高政府承擔費用標準。政府提供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可以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第六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製定並發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具體服務對象、內容、標準等。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務工作。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和規定要求。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以適應農村老年人養老服務的需求。第十二條未經法定程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第七條 自治區推行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制度,確保所有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養老服務需求等,制定並公布本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服務對象、內容、標準等,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
第九條 對養老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本省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建立全省養老服務雲平台,推進養老服務數據標準化和規範...
(九)加強對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並將其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開展職業化教育和培訓;(十)探索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產品,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護理保障需求;(十一)明確各部門職責,制定工作標準,將居家...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對八十至八十九周歲低收 入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津貼,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 步放寬發放範圍、提高發放標準。縣級人民政府對九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津貼,並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設定養老服務設施;對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地區,人均用地標準不少於0.2平方米。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基本養老服務供給,對不同老年人群體分類提供適宜的基本養老服務,定期向社會發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並適時調整。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