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

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該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7月30日審議通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九章節八十七條,規定新建城鎮居住區應當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旨在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立法進程,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立法進程

2021年5月,《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經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
2022年年10月1日,《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施行。為貫徹實施好《條例》,9月23日,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河南養老服務發展願景。

條例目錄

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五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範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養老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完善養老服務扶持保障政策,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推動養老服務體制改革和供給方式創新,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激發各類服務主體活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製定並發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具體服務對象、內容、標準等。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鄉村振興、醫療保障、文化和旅遊、體育、林業、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以及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第九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義務。
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
第十條 全社會應當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傳播適合老年人的健身、康養、維權等知識,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養老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2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養老服務設施,並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逐步提高標準。老年人口占比較高或者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應當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位國土空間規劃相關要求,落實鄉村養老服務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應當根據本地養老服務需求規劃養老服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有民政部門參加。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養老服務需求以及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等情況,會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最佳化本地養老服務設施布局,明確新建、改建、擴建養老服務設施的範圍、項目及要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等關於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規定,明確位置要求、建設標準等內容。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年度供地計畫,明確擬供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積、用途等,並予以優先保障。
政府舉辦的敬老院、福利院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其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方式供應。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要求的,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時,應當將規劃條件確定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位置要求、建設標準等建設意見以及產權移交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的條件,納入出讓公告和出讓須知,同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予以明確。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住宅項目建設中依法加強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建設,並符合日照標準、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優先設定於建築物低層,並設定獨立的出入口,配備室外活動場地,並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項目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以及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對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新建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土地出讓契約明確該設施權屬歸政府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內將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用於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民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並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街道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全覆蓋,滿足老年人就近養老服務需求。
新建城鎮居住區應當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單項建築面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配套建設或者建設的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屬於國有資產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城鄉社區公共資源用途調整時,應當優先用於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 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加強監督管理。
養老服務設施符合消防安全標準但因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行政手續問題不能通過消防審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集中研究處置措施,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最佳化審驗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整合區域內服務資源,全面推進縣鄉村三級銜接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擴大農村養老服務供給。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會力量等建設村級養老服務設施,因地制宜為老年人提供互助養老、日間照料、托養居住、配餐送餐等養老服務。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運輸設施、建築物、居住區、公園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支持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設施適老化無障礙改造,住房城鄉建設、民政部門應當給予指導。符合條件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無障礙改造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
第二十四條 禁止採取欺騙手段取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未經法定程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性質和用途,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准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用途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補建或者置換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務,推動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提供多樣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潔、助行、代繳代購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居家護理、健康管理、醫療康復、安寧療護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心理諮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法律諮詢、識騙防騙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五)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務;
(六)教育培訓、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養生等服務;
(七)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規範服務流程,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接受服務對象、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以政府發布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內的服務項目為主,其他養老服務項目為輔。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強制老年人接受養老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一)按照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二)支持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服務場所,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娛樂、健身等服務;
(三)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
(四)支持設立家庭養老床位,由專業養老服務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上門照護服務;
(五)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利用有效資源開展養老服務;
(六)組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一)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對轄區內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錄入養老服務信息平台;
(三)組織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等活動;
(四)在社區推行為老年人服務志願者登記和激勵制度,組織開展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在對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的基礎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對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服務的老年人數量,按照比例安排公益崗位。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推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與機構養老服務融合發展,在社區建立短托養老服務機構或者依託日間照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運營等方式支持專業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家政服務企業開展物業、家政和養老相結合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訪制度,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等方式,對獨居、空巢、失能、留守、重殘、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定期提供探訪關愛服務,開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護、權益維護等服務,及時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網路,將老年教育延伸到社區,為老年人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教育服務。加強老年大學建設,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老年大學。
支持職業院校、養老服務機構設立老年人學習場所,根據老年人的特點和學習需求,開展老年教育活動,推動老年教育融入養老服務體系,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村(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發揮積極作用,將老有所為同老有所養相結合,發展鄰里互助、親友相助、老年志願服務等互助養老服務模式,鼓勵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資助發展農村互助養老。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直接建設、委託運營、購買服務、鼓勵社會投資等多種方式發展機構養老,增加護理型床位供給。
設定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下列養老服務:
(一)滿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營養、生活起居照料、洗滌與清潔衛生、室內外活動等生活照護服務;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以及用具;
(三)根據需要提供情緒疏導、心理諮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
(五)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範。
第三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安全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護理等級配備規定數量的養老護理人員,加強對工作人員的規範管理和職業道德教育,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嚴禁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養老服務機構的場地、建築物、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範、標準和要求。
禁止利用養老機構的場地、建築物、服務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在老年人入住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養老機構應當參照使用國家統一制定的養老機構服務契約示範文本,依法與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契約,約定服務事項。
第三十九條 養老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根據養老服務機構的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服務成本等因素確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務主體相關資質、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監督電話。
第四十條 養老機構不得非法吸納社會公眾資金。
養老機構預先收取服務費的,金額不得超過三個月的服務費。
養老機構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間的醫療等應急費用,收取押金的,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的服務費。服務關係終止後,養老機構應當在十日內退還預付費、押金的餘額。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養老機構收取的預付費、押金應當建立專戶存儲,並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預付費、押金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公布。民政部門每年應當對養老機構收取預付費、押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衛生消毒、傳染病防治、常態化疫情防控等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辨識本單位安全風險,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養老機構應當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養老機構應當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疏散、撤離、安置入住的老年人,預防危害發生或者防止危害擴大,並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養老機構暫停、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畫以及實施日期等內容。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公辦養老機構建設。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堅持公益屬性,充分發揮兜底保障作用,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為經濟困難的失能、高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以及為社會作出重要貢獻等的老年人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剩餘床位允許向社會開放,收益用於支持兜底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
推進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營管理機制。
第四十四條 每個縣(市、區)至少有一所以失能特困人員照護為主的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確保有集中供養意願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實現集中供養。
鄉鎮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應當提升服務功能,發展成為開放型、護理型、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
第五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機制,根據本地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統籌布局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資源,促進養老服務、醫療衛生、健康養生融合發展,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養老服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則,在疾病預防、醫療診治、康復護理、健康管理、技術支持、人員培訓、資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關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服務資源、合作機制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最佳化老年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加強二級以上綜合性醫院老年醫學科建設,鼓勵有條件的醫院轉型為老年醫院、護理院、康復醫院,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建設安寧療護病區(中心)。
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高康復、護理床位比例和增設老年養護、安寧療護床位,為老年人提供醫療照護和人文關懷等服務。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部門應當整合中醫醫療、康復、養老和護理資源,根據老年人體質和健康狀況,提供中醫養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導,推動中醫醫院與老年護理院、康復機構等開展合作,推動二級以上中醫醫院開設老年醫學科,增加老年服務資源,提供具有中醫藥特色的健康養老服務。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養老機構設立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設立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或者在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設立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民政部門備案,並向其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創新服務和監管模式,鼓勵基層探索相關機構養老床位和醫療床位按需規範轉換機制,加大醫保支持力度,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障定點範圍。
第五十條 支持醫師、護士和退休醫務人員到養老機構內設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支持有專業特長的醫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在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等非診療行為的健康服務。養老服務機構中的醫務人員享有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同等的職稱評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待遇。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向家庭、社區延伸,鼓勵醫療機構上門為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等服務。
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完善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提供定期免費體檢、疾病預防、健康評估、醫療諮詢等服務。
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中的護理人員和鄉村醫生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完善基層用藥管理制度,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級留成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規定比例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
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將經營收入、土地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出讓等集體經濟收益,通過法定程式用於解決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完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種類、性質、內容和標準,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機制。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獎勵扶持機制,加大投入,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多種方式,引導、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興辦或者運營各類養老服務機構。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補貼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在養老服務機構接受養老服務的老年人給予相應補貼。
第五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託計畫等方式,多渠道、多元化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融資支持。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養老服務產業基金,引導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廣泛參與養老服務發展。
第五十八條 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水、電、燃氣、供暖、通信,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使用有線電視,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享受費用優惠;需要繳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應當予以減免。
第五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養老服務事業進行捐贈,組織開展結對幫扶、定期探訪等形式的老年人關愛服務活動。鼓勵專業性的社會組織依法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擔任監護人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培育和扶持各類為老年人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健全服務時間記錄、儲蓄、回饋等激勵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與農村養老服務對口支援和合作機制,通過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幫扶方式,提高農村養老服務水平。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保障體系,完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使用、激勵機制,培養具有職業素質、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養老服務工作者。
第六十一條 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開設老年醫學、護理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課程,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具有資格的培訓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有關培訓,支持在養老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教學實習基地。對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託養老服務機構、職業院校和具有資格的培訓機構等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組織開展免費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應當每年定期接受護理專業、消防安全等培訓,民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定期舉辦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大賽。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建立養老護理人員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制度和褒揚機制,促進養老護理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增強養老護理人員職業尊榮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護理人員崗位補貼制度。對持相關從業證書的護理人員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契約並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或者簽訂勞動協定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給予補貼。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畢業生按照規定給予入職補貼。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機制,組織養老機構、社會組織、社工機構、紅十字會等開展養老照護、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培訓。
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
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知識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醫療護理等服務,並逐步提高保障標準、擴大保障範圍。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實際需求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護理保險等產品,滿足個人和家庭個性化、差異化養老保障需求。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面向養老服務機構的責任保險、財產保險等保險產品。養老服務機構主動投保責任保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養老建設,積極引導和支持信息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的套用,建立智慧養老服務等信息化平台,整合養老服務資源信息,實現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跨區跨部門互通共享,為老年人提供精準、高效、便捷的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智慧型技術有效推廣套用,保留老年人熟悉的傳統服務方式,解決老年人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政策,促進和扶持養老服務產業發展。
支持養老服務產業與健康、養生、旅遊、文化、健身、休閒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形成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養老服務產業集群。
引導相關行業、企業在健康促進、健康監測、康復護理、輔助器具、智慧型看護、緊急救援等領域,推進老年人適用產品用品的研發和套用,提高老年人適用產品用品的供給質量和水平。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完善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狀況,協調解決養老服務事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實行跨部門聯合監督管理和聯合執法,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運營和服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
第六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養老服務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體系,開展養老服務標準化宣傳工作,推廣養老服務標準化經驗。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養老服務監測分析與發展評價制度,完善養老服務統計分類標準,定期開展統計監測工作,及時公布養老服務供需信息。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並根據評估結果對養老服務機構實行分類管理。評估不得向被評估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欺等違法行為進行監測和分析,加強風險提示工作。
單位和個人涉嫌借養老服務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詐欺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並按照規定移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養老服務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和披露,並將信用信息作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參考依據;將養老服務領域的信用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貫徹落實養老服務政策措施和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等,依法受理並處理有關舉報和投訴。
第七十六條 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健全行業自律規範,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定實施行業服務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養老服務標準實施,加強價格自律,提升養老服務質量。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在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處;未按要求將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依法移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採取欺騙手段取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退還占用的建設用地,沒收占用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按照占用建設用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並處罰款。
第八十條 享受供地優惠支持政策的養老服務設施,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對於享受供地優惠支持政策的養老服務設施,擅自改變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補交供地優惠費用,並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參與養老服務領域相關項目投標活動並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條 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用途或者使用性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責令退還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並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參與養老服務領域相關項目投標活動並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條 擅自拆除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養老服務設施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處養老服務設施工程重建造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個人騙取補貼、補助、獎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資金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入住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或者未按照協定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四)暫停、終止養老服務前未按照規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暫停、終止養老服務後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等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服務機構護理人員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十年內不得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情節嚴重的,終生不得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養老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服務。
(二)養老服務機構,是指提供養老服務的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範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三)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食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十張以上的機構。
(四)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居住托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等服務的房屋、場地、設備等。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背景簡介
根據人口“七普”數據,河南省60歲以上人口1796萬,占常住人口的18.08%,比“六普”上升5.35個百分點。“十四五”期間,河南將進入第二個老年人口增長高峰期,老齡化進程將明顯加快。家庭結構也呈現出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趨勢,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進一步減弱,養老服務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完善養老服務體系,著力破解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難點”“堵點”問題,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河南省委、省政府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納入了2022年重點民生實事。
1、養老服務應納入地區發展規劃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同時,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完善養老服務扶持保障政策,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推動養老服務體制改革和供給方式創新,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激發各類服務主體活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
2、 部分失能老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可享受補貼
《條例》提到,新建城鎮居住區應當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運輸設施、建築物、居住區、公園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支持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設施適老化無障礙改造,住房城鄉建設、民政部門應當給予指導。符合條件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無障礙改造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
3、養老機構收取押金應專戶存儲
《條例》要求,養老機構預先收取服務費的,金額不得超過三個月的服務費。
養老機構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間的醫療等應急費用,收取押金的,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的服務費。服務關係終止後,養老機構應當在十日內退還預付費、押金的餘額。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養老機構收取的預付費、押金應當建立專戶存儲,並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
預付費、押金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公布。民政部門每年應當對養老機構收取預付費、押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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